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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行为,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服务活动的正常秩序和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市物业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承接查验的有关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区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项目承接查验(以下简称“承接查验”)是指物业服务人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在接管住宅物业项目时,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以保证物业正常使用和物业管理服务正常实施。住宅物业项目包括新建竣工并首次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以下简称新建物业)和非新建的既有物业(以下简称原有物业)。第四条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住宅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工作的具体实施与整改,负责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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