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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职业危害及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ppt

1、放射职业危害及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2,目 录,一、电离辐射与职业照射 二、职业照射的防护三、个人剂量监测和评价 四、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五、受过量照射工作人员的医学处理 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七、放射工作人员培训 八、职业健康监护体系 九、放射诊疗管理,3,2018/7/11,一、电离辐射与职业照射,1电离辐射的概念与种类电离辐射:指由直接或间接电离粒子或由两者混合组成的任何辐射。电离辐射一般可分为直接电离辐射和间接电离辐射。直接电离辐射:具有足够动能、碰撞时能引起电离的带电粒子,如正电子、负电子、质子、粒子、重离子等,称为直接电离粒子。由直接电离粒子组成的辐射称为直接电离辐射。 间

2、接电离辐射:与物质相互作用,能产生直接电离粒子的中性粒子,如中子、光子(射线和X射线)等,称为间接电离粒子。由间接电离粒子组成的辐射称为间接电离辐射。,4,2辐射作用于人体的方式 根据辐射源与人体的相对位置,可将辐射作用于人体的方式分为外照射、内照射、放射性核素体表污染及复合照射等。,5,2018/7/11,3职业照射 职业照射(occupational exposure):是指除了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所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的所有照射。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6,2018/7

3、/11,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工作。,7,2018/7/11,表1 职业照射的分类及其代号,8,2018/7/11,4电离辐射的健康效应 电离辐射作用于人体后,其能量传递给机体的分子、细胞、组织和器官所造成的形态和功能改变的后果,称为辐射生物效应。随机性效应:是指发生

4、几率与剂量成正比而严重程度与剂量无关的辐射效应。一般认为,在辐射防护感兴趣的低剂量范围内,这种效应的发生不存在剂量阈值。主要的随机性效应是遗传效应和致癌效应。 确定性效应:是指通常情况下存在剂量阈值的一种辐射效应(如眼晶体的白内障,皮肤的放射损伤等),超过阈值时,剂量愈高则效应的严重程度越大。,9,2018/7/11,宫内照射效应:发育中的胚胎或胎儿对电离辐射高度敏感。辐射照射对胚胎或胎儿的效应,取决于照射发生相对于受精的时间以及总的吸收剂量。宫内照射效应,需要考虑两种效应,这就是发育异常(确定性效应)和在儿童期或成年期发生癌症(随机性效应)。,10,2018/7/11,月经来潮后的头10天,

5、射线对宫内照射没有危害,因为在这段时间内不会受孕。 受精卵植入前期(受精后010d)和植入期(受精后1014d),通常认为此阶段的细胞损伤更可能的是引起胚胎死亡而不是对活产儿产生随机性效应。 受精后第38周(主要器官形成期)受照可导致畸形、白内障和生长缓慢。,11,2018/7/11,妊娠第825周中枢神经系统对辐射特别敏感,可能引起严重的智力迟缓。第815周的危险大于第1625周,但没有证据证明妊娠815周内,在短期内受到小于0.1Gy的照射,能产生致畸效应。,12,二职业照射的防护,1放射防护的概念体系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将照射类型分为三类:职业

6、照射、医疗照射和公众照射。职业照射(occupational exposure):是指除了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所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的所有照射。,13,2018/7/11,医疗照射(medical exposure):包括患者(或不一定患病的受检者)因自身医学诊断或治疗所受的照射、知情但自愿帮助和安慰患者的人员(不包括施行诊断的执业医师和医技人员)所受的照射,以及生物医学研究计划中的志愿者所受的照射。,14,公众照射(public exposure):是指公众成员所受的辐射源的照射,包括获准的源和实践所产生的照射和在干

7、预情况下受到的照射,但不包括职业照射、医疗照射和当地正常天然本底辐射的照射。,15,2018/7/11,放射防护通用原则,实践的正当性:对于一项涉及照射的实践,只有在考虑了社会、经济和其他有关因素之后,其对受照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足以弥补其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该实践才是正当的。对于不具有正当的实践及该实践中的源,就不得采用。 防护的最优化:对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源,个人剂量的大小,受照的人数,以及在不是肯定受到照射的情形下其发生的可能程度,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后,应当全部保持在可以合理做到的尽量低的程度。个人剂量限值:个人受到所有有关实践合并产生的照射,应当遵守剂量限值,或者在潜在照射的

8、情形下遵守对危险的某些控制。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个人不会受到从这些实践来的正常情况下被断定为不可接受的辐射危险。,16,2018/7/11,2职业照射的个人剂量限值 剂量限值(dose limit):是指受控实践使个人所受到的有效剂量或剂量当量不得超过的值。剂量限值对个人剂量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界限,其目的是防止受到来自所有实践的照射产生过分的个人危害。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不应超过下述限值: a)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 b)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 c)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d)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

9、0mSv。,17,2018/7/11,3公众照射的个人剂量限值公众关键人群组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估计值不应超过下述限值: a)年有效剂量,1mSv; b)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mSv; c)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mSv; d)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mSv。,18,2018/7/11,4应急照射中从事干预工作人员的防护 在事故情况下也可发生职业照射,特别是参与应急的工作人员。应该尽一切可能,使进行干预活动的工作人员的剂量保持低于职业照射的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即为50mSv。,19,2018/7/11,除下列情况而采取行动外,从事

10、干预的工作人员所受到的照射不应超过职业照射的最大单一年剂量限值: 为抢救生命或避免严重损伤; 为避免大的集体剂量; 为防止演变成灾难性情况。,20,2018/7/11,对于这些情况而言,通常防护目标应是使剂量保持在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的两倍以下(即有效剂量低于100mSv,皮肤的当量剂量低于1Sv,和对眼晶体的当量剂量低于300mSv)。如果工作人员要从事的行动会使他们受到的剂量可能接近或超过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的10倍,只有在行动给他人带来的利益明显大于工作人员本人所承受的危险时,才应该采取该行动。,21,2018/7/11,三个人剂量监测和评价,个人剂量监测:是指利用工作人员个人佩戴的剂量

11、计所进行的测量,或是测量在他们体表、体内或排泄物中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活度以及对这些测量结果的解释。个人剂量监测包括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和皮肤污染的个人剂量监测。,22,2018/7/11,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 监测目的 得到有效剂量的评价,获得受到有意义照射的组织中当量剂量的评价,以说明符合管理要求和法规的要求; 为控制操作和设施的设计提供信息; 在事故过量照射的情况下,为启动和支持适当的健康监护和治疗提供有价值的信息。,23,2018/7/11,监测原则 对于任何在控制区工作或有时进入控制区工作且可能受到显著职业外照射的工作人员,或其职业外照射年有效剂量可能超过5mSv/a

12、的工作人员,均应进行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 对于在监督区工作或偶尔进入控制区工作、预计其职业外照射年有效剂量在1mSv/a5mSv/a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应尽可能进行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24,2018/7/11,监测的量 职业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所要测量的量是个人剂量当量HP(d),d指人体表面指定点下面的深度。根据d取值的不同,可分成: (a) HP(0.07),适用于体表下0.07mm深处的器官或组织,多用于皮肤。 (b) HP(3),适用于体表下3mm深处的器官或组织,多用于眼晶体。 (c) HP(10),适用于体表下l0mm深处的器官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也适用于有效剂量评价。,25,201

13、8/7/11,监测周期 常规监测周期般为1个月,也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6,2018/7/11,2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 监测目的 估算待积有效剂量,需要时估算严重受照组织的待积当量剂量,以验证是否符合审管要求;有助于设施的设计和运行控制;在事故照射情况下,为启动和支持任何适宜的健康监护和治疗提供有价值的资料。,27,2018/7/11,监测原则 对于在控制区内工作并可能有放射性核素显著摄入的工作人员(包括使用呼吸防护用具的人员),应进行常规个人剂量监测; 如有可能,对所有受到职业照射的人员均应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但如果经验证明,放射性核素年摄入量产生的待积有效剂量不可能

14、超过1mSv时,一般可不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但要进行工作场所监测。,28,2018/7/11,监测方法 全身或器官中放射性核素的直接测量; 排泄物或其他生物样品分析; 空气采样分析。,29,2018/7/11,3皮肤放射性污染监测 监测目的 测量皮肤放射性污染程度,判断其与表面污染控制水平或剂量限值的符合情况; 探测可能扩散到控制区外的污染,以便及时决定是否采取去污或其它合适的防护措施,防止污染继续扩散,控制和减少人体对放射性物质的吸收; 在工作人员万一受到过量照射时,为启动和支持适当的健康监护及医学治疗提供信息; 为制定内照射个人评价计划和修订操作规程提供资料。,30,2018/7/11,监测

15、项目 皮肤污染监测的主要项目包括:人体暴露部位(如手、足及头发等)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工作人员穿戴的防护用品及内衣等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31,2018/7/11,4个人剂量评价 一般原则: 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受照剂量小于5mSv时,只需记录个人剂量监测的剂量结果。 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受照剂量达到或超过5mSv时,除应记录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外,还应进一步进行调查。,32,2018/7/11, 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受照剂量大于年限值20 mSv时,除应记录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外,还应估算人员主要受照器官或组织的当量剂量;必要时,尚需估算人员的有效剂量,以进行安全评价,并查明原因,改进防护措施。,33

16、,2018/7/11,四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第五条的规定,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需具备的条件是: 应是医疗机构,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医疗性职业卫生服务项目(职业健康检查);,34,2018/7/11,具有与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主检医师及其他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具有与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具有健全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有规定数量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

17、职业卫生医师。,35,2018/7/11,2对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医生的要求 负责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师必须是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合格医生。医师应熟悉放射卫生防护与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以及相关法规。主检医师应取得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资格。,36,2018/7/11,3检查内容和检查周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或事故)照射的健康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职业健康检查表由卫生部制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见放射

18、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附件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应当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附件3执行。,37,2018/7/11,38,2018/7/11,4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标准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 982002)进行评价 。,39,2018/7/11,核电厂放射工作人员特殊健康要求:1.头颈部及人体外形适于穿着和有效使用个人防护用具;2 .嗅觉:能觉察燃烧物和异常气味;3. 视觉:未矫正视力大于0.5,周围视野120。或更大,有立体视觉和足够的深度感;4.色觉:能分辨红、绿、桔黄等颜色,能分辨安全操作的符号、代语等;5.触觉:通过触摸能分辨各种形状的控制按钮和手柄等

19、。,40,2018/7/11,放射工作的适任性意见放射工作的适任性意见,由授权的医学检查医师提出A上岗前放射工作的适任性意见可得出:可以从事放射工作;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B上岗后放射工作的适任性意见可得出:可继续原放射工作;或暂时脱离放射工作;或不宜再做放射工作而调整做其他非放射工作。,41,2018/7/11,五受过量照射工作人员的医学处理,1电离辐射事故分类 核事故(nuclear accident):是指核电厂或其他核设施中很少发生的严重偏离运行工况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能或已经失去应有的控制,达到不可接受的水平。放射事故(radiation accident)

20、: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或者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失控而导致工作人员或者公众受到意外的、非自愿的异常照射。,42,2018/7/11,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一般处理原则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参加应急处理或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及时进行正确的现场抢救,特别是危及生命的损伤,应全力抢救生命。尽快使受照者脱离放射源,洗消放射性污染,以及采取阻滞放射性核素吸收的措施。,43,2018/7/11,尽快收集现场可能得到的用于测定或评估受照人员剂量的资料,如工作场所和个人

21、剂量监测数据,可用于推断受照者受照剂量的物品和可作为生物剂量计估算剂量的生物样品等。 及时采取可能的综合对症治疗和支持治疗,以提高受照者的机体免疫力。,44,2018/7/11,综合分析受照情况和利用各方面收集的剂量数据,评估受照者的剂量,确定病情,以采取有力的救治措施。 确诊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医学追踪观察计划。,45,2018/7/11,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1放射性疾病的概念及分类 放射性疾病(radiation sickness):指的是病因明确、病种多样的一类疾病,即电离辐射所致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损伤和疾病的总称。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occupatio

22、nal radiation sickness):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所患的放射性疾病。,46,2018/7/11,放射性疾病的分类:按射线的作用方式和来源分为外照射放射病和内照射放射病;按受照剂量的大小、作用时间的长短和发病的急缓分为急性、亚急性和慢性放射病;按受照范围的大小和部位的不同分为全身性和局部放射损伤;按是否伴有其他致病因素所致的损伤分为单纯放射损伤和放射性复合伤;按辐射效应出现的早晚分为早期效应和晚期效应;按发病与职业的关系分为职业性和非职业性放射性疾病。,47,2018/7/11,2放射性疾病的特点放射性疾病大部分属于确定性效应,如各种类型的放射病、眼晶体混浊、非癌性皮肤损伤、

23、生育障碍、造血功能减退等,其损伤的严重程度和发病几率都随着受照剂量的增加而增加,且存在着剂量阈值,即低于剂量阈值时一般不会造成损害。另一部分则为随机性效应,其发生几率(而不是严重程度)与受照剂量大小有关,一般认为不存在剂量阈值。这种效应主要是受照后远期可能发生的致癌效应,即放射性肿瘤。3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48,2018/7/11,49,2018/7/11,50,2018/7/11,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法律依据与其他职业病一样,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也必须依法诊断,职业病防治法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规章是指导放射性疾病诊断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相关条款规定,卫生部制定发布了职业病诊

24、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条明确规定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执行。,51,2018/7/11,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共有11项: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GBZ 1122002)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此外,放射性白内障列在职业性眼病中。,52,2018/7/

25、11,急性放射病的诊断,53,2018/7/11,5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机构的要求 从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与开展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具有与开展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手段;估算受照人员受照剂量的能力;具备用生物学方法估算受照人员受照剂量的能力;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执业医师;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54,2018/7/11,从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资格及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具有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职业病防治法

26、律法规和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从事放射性疾病诊疗和(或)与其相关的专业工作5年以上;熟悉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剂量监测、评价和有关的管理规定;经过国家指定机构培训、考核合格。,55,2018/7/11,七放射工作人员卫生防护与法律知识培训,我国有关法规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5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6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

27、规范,56,2018/7/11,八职业健康监护体系,1基本概念 职业健康监护:是以在工作场所中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人群为监护对象,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检查和连续的、动态的医学观察,记录职业接触史及健康变化,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性健康损害,评价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促进社会生产力及经济的发展。,57,2018/7/11,2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防治职业病方面的基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的职业病防治活动都适用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

28、席令第6号)第六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对于职业健康监护的有关规定。,58,2018/7/11,3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和原则主要目标 评估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确定工作人员在特殊工作条件下从事预定任务的适任性;提供用于事故情况下暴露于特定危险物或职业病的基础资料。基本原则IBSS规定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应以职业医学监护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其目的是评价工作人员对其预期任

29、务的适任和继续适任的程度。CBSS予以等效采用。,59,2018/7/11,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archives of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是职业健康监护内容的文字和图示等形式的历史记录。建立档案的意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关系的客观记录,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区分健康损害责任的主要证据,是法院审理健康权益案件的物证。同时也是评价用人单位治理职业病危害成效的一个依据。因此,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保存期限、保存责任人等意义重大。,60,2018/7/11,档案内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

30、括以下内容: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61,2018/7/11,档案管理 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用人单位要如实地、无偿地提供给劳动者,不得拒绝。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

31、供。,62,2018/7/11,卫生监督机构、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保存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63,2018/7/11,九、放射诊疗管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号令);深圳市卫生局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实施办法(深卫规20083号),64,2018/7/11,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

32、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65,2018/7/1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66,2018/7/11,5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

33、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持有原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需提交原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原件)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82006年3月1日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67,2018/7/11,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实行分类管理1、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2、开民介入放射学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3、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4、同时开

34、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68,2018/7/11,二、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关于贯彻卫生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办200947号); 关于落实相关问题的请示(深卫监请201014号)。,69,2018/7/11,申报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 2.放射工作人员年度放射卫生防护和法律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3.放射工作人员近期免冠2寸正面彩色照片一张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资料5.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资料6.放射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证明 7.放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8.其他资料(如机构注册许

35、可证等),70,2018/7/11,发证管理: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我市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工作,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负责我市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申报受理。,71,2018/7/11,除以下条款规定外,我市放射工作单位必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申请。(1)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2)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3)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治疗和临床核医学诊疗项目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72,2018/7/11,放射工作人员证必须由放射工作单位统一申请办理。办理时,需提供单位证明并向受理部门提交相关书面资料(凡注明复印件者验原件)。放射工作人员证20个工作日内办结。,73,2018/7/11,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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