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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市民政局拟取消或转移的权力清单(共18项).doc

1、13-1 市司法局取消或转移的权力事项(共 7 项)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一 非行政许可 共 1 项 1 非行政许可 政府法律援助者执业证核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0 年 5月 27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实施)第十二条 具备相应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自愿提供法律援助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可以为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第二十一条 政府法律援助者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必须持有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印发的证件。律师管理科(法律援助工作科)属于内部管理,建议取消,不列入本次权力清单。二 行政检查 共 2

2、 项1 行政检查 司法鉴定人监 督检查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 年司法部令第 96号)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等级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二)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登记评估工作;(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五)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六)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

3、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法制科 取消,转为责任事项2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 (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2 行政检查 公证机构执业监督检查备案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 年司法部令第 101号)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 年司法部令第 101号)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公证机构保

4、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五)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公管科取消,此项为自治区级权限,建议不列入市级权力清单三 其他行政 权力 共 4 项 1 其他行政权力新增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申请初审核;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变更、延续、注销等各项申请的初审核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 年 9月 29日司法部令第 95号)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

5、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 年 9月 30日司法部令第 96号)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二)负责

6、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五)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六)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法制科 转为责任事项3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 (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2 其他行政权力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初审核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直辖市的区(县)、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7、。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本辖区司法考试的报名工作;(二)设置考点,布置考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定;(三)培训监考人员;(四)负责本辖区考试实施;(五)负责本辖区试卷、答卷(答题卡)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及答卷(答题卡)的返送;(六)根据有关规定处理报名、考试中出现的问题。第十三条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公布报名事项时,应当明确要求报名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并且由报名人员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直辖市的区(县)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和考试确认手续。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

8、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将审查后的报名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报名条件的,生成准考证副证。准考证主、副证同为应试人员参加考试的有效证件。法制科 取消,建议列为公共服务事项3 其他行政权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变更备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74号)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 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年度备案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变更备案制度。

9、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 30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证书持有人职业变更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法制科 取消,建议列为公共服务事项4 其他行政权力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分立、合并审查登记和修改章程审查核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59号)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基层工作科 取消,不属本级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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