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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公路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doc

1、贵州省兴义公路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序号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处理意见及理由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1 行政许 可55 吨以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公路法第 50 条第 1款,贵州省公路条例第 36 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33 条第 1 款、第 35 条。兴义公路管理局 保留路政管理支队 2 行政许 可修建穿(跨)越公路桥梁、渡槽、管线及其他穿(跨)越公路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超过1 公里的许可公路法第 45 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27 条 兴义公路 管理局 保留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2、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 29 条、第 30条、第 32 条、第 34 条、第 36条、第 37 条、第 38 条、第 39条、第 46 条、第 47 条、第 48条、第 60 条、第

3、61 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 5 条、第 8 条、第 10 条、第 12条、第 13 条、第 14 条、第 15条、第 16、第17 条、第 18 条、第 19 条、第 20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3 条。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第 4条、第 6 条、第10 条、第 11 条。路政管理支队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路政支队负责人、经办人员、政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 行政处 罚 对擅自挖掘公路的处罚公路法第 76 条第 1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62 条兴义公路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4 行政处 罚 对擅自占用公路的处罚公路法第 76 条第 1项,公路安全保护

4、条例第 62 条兴义公路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5 行政处 罚 对擅自挖掘公路用地的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60 条第 2 项、第 62条兴义公路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6 行政处 罚 对擅自占用公路用地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60 条第、第 62 条 兴义公路 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7 行政处 罚对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的处罚公路法第 76 条第 2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60 条第 2 项、第62 条兴义公路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8 行政处 罚 对未经同意或未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的处罚公路法第 76 条第 2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60 条第 2 项

5、、第62 条兴义公路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9 行政处 罚 对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公路法第 76 条第 2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60 条第 2 项、第62 条兴义公路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10 行政处 罚 对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公路法第 76 条第 2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60 条第 2 项、第62 条兴义公路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

6、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

7、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30 条、第 31条、第 32 条、第 36 条、第 37条、第 38 条、第 39 条、第 40条、第 42 条、第 51 条。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5 条、第 16 条、第 17条、第 19 条、第 20 条、第 21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24条、第 38 条、第 39 条。路政管理支队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路政支队负责人、经办人员。11 行政处 罚 对未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公路法第 76 条第

8、2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60 条第 2 项、第62 条兴义公路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12 行政处 罚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公路法第 76 条第 2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60 条第 2 项、第62 条兴义公路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13 行政处 罚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公路法第 81 条 兴义公路 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14 行政处 罚 对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 米和小型公路桥梁 100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的处罚公路法第 76 条第 3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17 条兴义公路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9、 15 行政处 罚 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 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的处罚公路法第 76 条第 3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17 条兴义公路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16 行政处 罚 对在国、省、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 米,乡道公路用地外缘50 米从事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的处罚公路法第 76 条第 3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17 条兴义公路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17 行政处 罚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的处罚公路法第 76 条第 4项兴义公路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18 行政处 罚 对擅自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的处罚公路法第

10、 76 条第 6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60 条第 1 项兴义公路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19 行政处 罚 对擅自涂改、移动公路设施的处罚公路法第 76 条第 6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60 条第 1 项兴义公路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20 行政处 罚 对损坏公路设施或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的处罚公路法第 76 条第 6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60 条第 1 项兴义公路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21 行政处 罚对擅自涂改、移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的处罚公路法第 76 条第 6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60 条第 1 项兴义公路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22 行政处 罚 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内摆摊设点的处

11、罚公路法第 77 条 兴义公路 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23 行政处 罚 对在公路路面堆放物品、倾倒垃圾的处罚公路法第 77 条 兴义公路 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24 行政处 罚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的处罚公路法第 77 条 兴义公路 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25 行政处 罚 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的处罚公路法第 77 条 兴义公路 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26 行政处 罚 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洗车点或加水点的处罚公路法第 77 条 兴义公路 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27 行政处 罚 对污染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处罚公路法第 77 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69 条兴义公路

12、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28 行政处 罚 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处罚公路法第 77 条 兴义公路 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29 行政处 罚 对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的处罚公路法第 77 条 兴义公路 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30 行政处 罚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公路法第 77 条 兴义公路 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31 行政处 罚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公路法第 78 条 兴义公路 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32 行政处 罚 对擅自砍伐公路林木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公路法第 76 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61 条兴义公路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33 行政处 罚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

13、路标志以外的标志的处罚公路法第 79 条 兴义公路 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34 行政处 罚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公路法第 80 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62 条兴义公路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35 行政处 罚 对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公路法第 81 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56 条兴义公路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36 行政处 罚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56 条第 2 项兴义公路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37 行政处 罚 对在公路桥梁、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

14、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59 条兴义公路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体的管道的处罚38 行政处 罚 对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长、宽、高)的处罚公路法第 76 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64 条兴义公路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39 行政处 罚 对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轴载超限)的处罚公路法第 76 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64 条兴义公路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40 行政处 罚 对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65 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 24 条兴义公路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41 行政处 罚 对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

15、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的处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 24 条兴义公路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42 行政处 罚 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67 条兴义公路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43 行政处 罚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67 条兴义公路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44 行政处 罚 对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62 条兴义公路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45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证据先行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37 条第 2 款 兴义公路 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4

16、6 行政强制措施扣留车辆、工具,强制拖离车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72 条、第 65 条、第67 条,贵州省公路条例第 60 条兴义公路管理局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 2 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

17、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5.解除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强制法第 18 条、第 24条、第 25 条、第 27 条、第 28条。 路政管理支队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路拯支队负责人、经办人员 47 行政强制执行 拆除公路法第 79 条、第81 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56 条第 1 项、第 56 条第 2 项兴义公路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48 行政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51 条第 1 项 兴义公路 管理局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

18、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行政强制法第 35 条、第 36条、第 37 条、第 38 条、第 39条、第 40 条、第 42 条、第 44条、第 46 条。路政管理支队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路政支队负责人、经办人员 49 行政强制执行 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04 条 兴义公路 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50 行政强制执行 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清除的代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52 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43条兴义公路管理局 路政管理支队 51 行政强制执行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72 条 兴义公路 管理局达当事人。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履行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路政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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