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庆阳市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为靠实河长制工作责任,强化任务落实,督促推动河长制工作取得实效,根据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督办主体及对象(一)河长督办。市级总河长、河长巡河过程中发现需要整改的突出问题,需要河长督办协调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督办对象为市级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县(区)总河长及河长。(二)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市级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涉及市级成员单位、县(区)党委政府需要督办的事项;督办对象为市级成员单位、县(区)乡河长制办公室。(三)成员单位督办。市级成员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县区对口成员单位。第
2、二条 督办分类(一)日常督办。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成员单位对河长制工作方案确定的重点工作采取定期督查、不定期督查、明察暗访、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办。(二)专项督办。市级河长制工作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2事项,或者市级总河长、河长批办的事项和群众举报、投诉的焦点热点问题,由相关责任单位专项督办。专项督办采取会议座谈、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形式进行。(三)重点督办。对河湖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可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办。第三条 督办程序(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河长令” 、 “督办函”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 “河长令 ”、 “督办函”由市级河长、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和成员单位负
3、责人按程序签发。(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市河长制办公室或市级河长协调。(三)检查催办。对已转交承办单位的事项,市河长制办公室或交办单位要跟踪检查,督促按期办理;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理的要及时催办,并督促限期办理。(四)督办反馈。市级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督办情况报市河长制办公室。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应向市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3应当将
4、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原因、下一步安排及时报告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河长制办公室应定期向市级总河长或河长汇报督办事项将落实情况。(五)立卷归档。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第四条 工作要求(一)督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组建专项督办组或联合督办组。(二)承办单位应积极主动开展交办事项办理工作,立即能办理的事项,要在 10 个工作日以内办理完毕并反馈办理结果;短期内难以办理的,要列入计划逐步办理,明确办理时间节点并向市河长制办公室反馈;由于政策或其他条件所限,确实不能办理的,要及时向市河长制办公室说明原因;做到督办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三)督办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办理过程中存在困难的事项,应帮助承办单位深入查找督办事项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和措施。(四)会议确定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须在下次同类会议进行通报。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