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东省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内涵发展,不断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教育督导条例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建设指引(试行)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督导评估是教育督导机构依据国家、省的教育法律法规,对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含民办学校,下同)实施的综合性督导评估。教学点纳入校本部督导评估。第三条 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的督导评估要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以学校发展为重,促进教育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优质化、多样化、信息
2、化、国际化,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的评价、指导、激励和促进功能,切实推动我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全面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第四条 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由市、县(市、区)两级教育督导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市教育督导部门对学校督导评估结果进行抽查认定;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抽查认定结果进行备案,并对市、县(市、区) 2 两级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检查。第五条 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办学理念、学校管理、队伍建设、教育教学、学生发展、学校文化、信息技术等。第六条 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督导评估结果分为
3、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督导评估结果“合格”及以上的认定为“广东省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 。第七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进现代化学校创建工作,督导部门制定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督导评估计划,提前 1 个月以上向被督导评估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向社会公示。第八条 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督导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学校申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对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自评,自评结果合格及以上的,将自评材料送本校责任督学加具意见后,报送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二)县级督导评估。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应对申报学校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督导评估组对申报学校进行督导评估。(三)市级抽查认定。
4、市教育督导部门应对经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督导评估、县(市、区)教育局上报的达到“合格”以上的学校进行抽查。经抽查达到“合格”以上的学 3 校,由市教育局审定并发文确认,同时将名单抄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四)省级检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结合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督导验收对市、县两级的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检查,同时随机对部分学校进行抽查。第九条 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的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督导评估组一般不少于 8 人,督导评估时间不少于 1 天半。督导评估组一般由各级专兼职督学、基础教育、教科研、教育信息技术等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督导评估组应根据广东省
5、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对受评学校进行现场全面督导评估,督导评估形式包括现场查看、听课(每人不少于 2 节) 、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对校长、教师、学生、家长、社区人员等进行访谈。督导评估组在综合各方面信息的基础上,对受评学校的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和分析,提出初步督导评估意见。督导评估组应针对受评学校的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如发现违规违法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现场指出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第十条 市教育督导部门组织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的随机抽查认定,抽查比例不少于 1/3。抽查认定小组一般为 5 人以上。抽查认定为“不合格”的,不予认定为“广东
6、省义务教育 4 现代化学校” 。市教育督导部门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抽查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第十一条 每年 3 月和 9 月,各市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总数、通过认定的现代化学校名单及认定文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第十二条 在督导评估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实施督导评估,已经督导评估的不予认定;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1 年内不得申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评估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二)阻挠或妨碍教育督导评估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7、;(三)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导评估人员的;(四)向督导评估人员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礼品等的;(五)打击报复督导评估人员的。(六)发现存在违反教育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1年内不得申报,已经督导评估的不予认定: 5 (一)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违规组织入学考试的;(三)有开设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实验班等非常态编班行为的; (四)违规组织集体补课的; (五)发生乱收费行为的;(六)发生违反教育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的。第十四条 受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配合督导评估,提供真实情况和资
8、料;对各级教育督导部门提出的审核、督导评估、抽查意见和建议应当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第十五条 受评学校对督导评估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评估意见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或市教育督导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有关教育督导部门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十六条 建立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建设情况督导评估公布制度。每年 9 月,各市教育督导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覆盖情况,包括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总数、通过督导评估的现代化学校名单及发文认定现代化学校文件的复印件等。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通过现代化学校督导评估后,每 4 年必须进行一次复评。复评按本办法程序和要求 6 进行。到期不申请复评或复评不通过的,限期半年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其称号。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督导评估的结果,建立多层次的激励和奖励机制。督导评估的结果可作为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作为对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校长考核任用、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作为对专项教育经费拨付和专项建设项目以奖代拨、以奖代补的主要依据。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