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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1、新余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余学院党发20161 号 2016 年 5 月 5 日印发)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贯彻实施和我校改革、发展、稳定,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

2、)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具有领导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意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第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

3、讲话精神,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校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

4、、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五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并应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二)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三)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

5、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高职称、高学历特殊人才,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

6、出,做出重大贡献;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第三章 动议第七条 学校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

7、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意见。第九条 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参加的会议上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第四章 民主推荐第十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时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程序:(一)召开民主推荐大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二)根据职位、条件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第十二条 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推荐近期拟提拔为正

8、处级干部人选时,全体校领导、中层正副职、正高职称教师参加民主推荐大会。(二)推荐近期拟提拔为副处级干部人选时,推荐对象为机关教辅部门的,机关教辅部门负责人、部门全体教职工(联合支部的为联合支部所包括部门全体教职工) 、机关党委委员参加推荐大会;推荐对象为二级学院的,二级学院全体教职工、3-5 名学生代表参加推荐大会。参加推荐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后,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五章 考察第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

9、。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第十五条 由校党委根据综合分析情况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考察对象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第十六条

10、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学校党委派出考察组进行考察,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第十七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

11、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师生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校党委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第十八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

12、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第十九条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科级以上干部、行政管理人员、教职工代表以及考察对象所服务部门的主要领导。第二十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征求纪检(监察) 、综治等部门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还可以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同时要征求分管(联系)校领导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并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校审计处

13、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第二十一条 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对象任职后,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第二十二条 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组织部汇报,组织部将考察情况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并根据考察情况,经部务会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报告。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组织部按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与考察情

14、况同时呈报校党委会研究。第六章 讨论决定第二十三条 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在校党委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第二十四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干

15、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第二十七条 正处级干部的任免,由校党委酝酿,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市委组织部下文批复,校党委研究任命。副处级干部的任免,由校党委研究,报市委组织部审核职数、任职条件和资格后,由校党委下文任命。第七章 任职第二十八条 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第二十九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对拟提拔对象在校党委讨论决定后,下

16、发任职通知前,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三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第三十一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三十二条 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三十三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

17、进行,竞争上岗在学校内进行。第三十四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资格条件突破规定时,应当事先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第三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布选任职位、任职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方法;(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三)面试答辩(必要时可加笔试)和有关考核;(四)确定考察人选;(五)组织考察;(六)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任前公示、任免等程序同前。第三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18、第九章 交流、回避第三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因干部培养需要,拟通过交流锻炼领导能力的;因岗位所需要的学科与专业背景需要交流的;因干部回避制度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时;因干部不能胜任现职,但符合其他岗位要求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二) 同一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同时交流或调整,正职与副职原则上不同时交流或调整。(三)干部交流由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四)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或者组织部门限定的时间内

19、到任。跨单位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第三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或部门从事组织(人事) 、纪检(监察) 、审计、财务等工作。第三十九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及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

20、休年龄界限的。(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四)辞职或者调出的。(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四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一)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有关章程的规定,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二)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提交校党委讨论决定。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

21、律处分。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1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2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3 )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三)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四)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第四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第四十三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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