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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法律法规有关药品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适用及强化企业职业道德意识问题的适用及强化企业职业道德意识 1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历史变革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历史变革 1998年由原来的国家医药局和卫生行政部门整合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执法主体;2003年国务院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增加食品协调职能名称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务院直接领导。2 北京和全国30省市不同,北京食品协调职能市政府给了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主体名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召开十七大国家体制进行了重组,实行大部委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理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各省市正在按国务院的精神制定方案。3 一一、法律的概念和特征、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所谓国家制定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直接创制法律,即制定出新的、过去没有的法律规范。所谓国家认可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对社会上原来已经存在的某些风俗习惯、道德规则、宗教教规等加以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使之成为法律。4 法律具有以下基本特征法律具有以下基本特征:是由国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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