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巨灾保险缺位政府在大灾后把主要精力用在救人、建筑质量追责和规划重建上,微观经济补偿用市场手段特别是保险补偿来解决。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20 世纪 90 年代以前,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每年为 500 多亿元,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后达到每年上千亿元。巨大自然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 与严重的巨灾风险不相适应的是我国巨灾保险严重短缺。1995 年以前,我国基本上采用财产保险“一揽子”规则,各种财产保单和人身意外伤害保单项下的基本责任都包括了地震、洪水风险责任。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只要投保了财产保险,就同时投保了巨灾保险。 中国人民
2、保险公司 1985 年曾在安徽淮河蓄洪区进行了洪水保险试点,承保农作物的水灾损失。随后 3 年未发水灾,农民认为上当受骗,迫使保险公司退还了 480 万元保险费。然而又过了 3 年,1991 年的特大水灾中安徽损失惨重。 自 1985 年试点后,我国保险业至今没有单独设置洪水保险条款。汶川和玉树地震后,多个部委进行了地震保险的可行性研究,但至今地震保险仍未能出台,此番四川雅安地震为我国地震保险的出台提供了契机,巨灾保险体系建设再次成为热点。 当前多数财产保险险种将巨灾列为了除外责任,少量的财产保险产品虽然承担了部分巨灾损失,但这些保险产品费率厘定时并未充分考虑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危害程度,即没
3、有以洪水或地震灾害损失数据为基础而制定洪水和地震保险费率。洪水和地震保险一直以附加险的身份依附于企财、家财等险种,其费率按火灾危险等级来确定,没有考虑洪水和地震风险因素。洪水保险费率笼统地包含在综合费率之内,没有划分不同等级的洪水风险,全国各地均实行了统一的洪水保险费率。2000年和 2001 年,保监会下发关于地震保险通知,特别强调“地震险只能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险单独承保” 。 难题待解 巨灾保险虽然被限制在狭小空间内,但保险公司的赔付对社会生产的恢复还是起到了作用。比如,浙江保险公司 19881997 年 10 年间因洪灾支付了 189 亿元的赔款,一度占企业财产赔款总额
4、的 80%。但总体而言,我国的巨灾保险和巨灾损失相比,仍然是微不足道的。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巨灾保险依然面临一些问题的困扰。 首先,我国巨灾保险和社会巨灾风险管理需求的差距巨大。以洪水保险为例,由于洪水保险的覆盖面很小,我国每年因洪灾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数以百亿元,而洪水保险本应体现的保障和补偿作用却相形见绌,洪水保险供给缺口很大。 1998 年我国发生的特大洪水造成财产损失 2484 亿元,仅 30 亿元财产得到保险赔款,绝大部分补偿属于政府行为和民间捐助。由于国家财力和民间捐助非常有限,对损害的补偿也只能是低层次和小范围的。 洪水过后,政府充当了最后救济者,国家不得不动用大量本可以用于建设发展
5、的资源、资金进行灾区重建。同时,全国各地均实行统一的洪水保险费率,损害了洪水风险相对较小的投保人的利益,也容易造成投保人的逆选择。 地震保险面对问题也是如此,我国 2008 年汶川地震造成超过 8451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保险合计赔付仅 16.6 亿元。 第二,缺乏全局性巨灾保险发展战略。政策性巨灾保险的意义在于举全国之力,在尽可能大的空间和时间跨度内分散风险,需要政府层面的统筹规划。 媒体报道深圳在尝试率先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其初衷是好的,但仅深圳一个地方所涵盖的巨灾风险单位无法满足保险大数法则要求,严重不符合巨灾风险的可保性要求。在发展战略缺失的情况下,我国既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巨灾原保险体
6、系,也没有一套完善的巨灾再保险体系。 目前的巨灾风险是国内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无力全部承担的。1998年洪水的财产损失大约在 2000 亿元,而我国保险业到 2012 年底的资产总额也不过 6 万多亿元,根本无法经受类似的巨灾冲击。瑞士再保险公司的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对地震、台风和洪水造成经济损失的保险比例低于 5%,其余部分不得不由个人和企业承担,并最终由国家兜底,由此导致的突发性财政拮据影响了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三,巨灾保险的政策性地位没有明确。巨灾保险发展的重要前提是确立政策性保险地位,如果巨灾保险的政策性地位不能明确,政府的责任、功能和作用不能清晰界定,巨灾保险的发展将相当缓慢。 市场
7、导向 相对于政府救灾,巨灾保险利用市场机制取代政府行为,可以让政府在大灾之后能把主要精力用在救人、建筑质量追责和规划重建上,微观经济补偿用市场手段特别是保险补偿来解决,避免政府为小事繁忙而大事缺位。 巨灾保险是以经济合同为依据的,发生巨灾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理赔,免除了政府救济中需要对救济款使用进行繁杂而严格的监督程序,既提高救灾效率,保证公平,降低监督成本,还可避免腐败问题。 巨灾保险积累的巨灾保障基金,在灾难发生后可以大大缓解甚至消除救灾对地方和中央财政的冲击,保证财政经济的健康有序。 为降低损失,能激发保险公司防灾防损的积极性,比如协助政府或单独建造防洪堤坝、消除降雹云团、预测地震
8、发生、监督建筑质量、设定防震标准等,保险公司专业的巨灾风险管理活动可以大大减低巨灾损失发生的概率,减少损失。 基于这些优势,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致力于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巨灾保险在发达国家的自然灾害救助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主导作用。对于幅员辽阔的中国而言,迄今为止没有建立全国性的巨灾风险制度,实在是资源的巨大浪费。 以地震保险为例,中国的地震活动主要分布在 5 个地区的 23 条地震带上,地震带上的城市仅是中国 666 座城市中的一小部分。这意味着在中国辽阔的疆域内,全国性的地震风险单位数量已经充分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经营地震保险可以实现财务相对稳定,相对低廉的保费即可以实现巨灾保险的可持续经营。 按照第 6 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我国大陆共有家庭户 4.02 亿户,假定有 3 亿家庭购买地震保险,平均每个家庭每年缴纳 50 元,政府补贴20 元,每年积累的巨灾保险基金是 210 亿元,加上资金运用回报,10 年就接近 3000 亿元,足以应对一场大型地震损失。每年政府的补贴仅 60亿元,却可以通过调动老百姓参加地震保险的积极性,撬动全国地震保险的发展,并节省地震后的大笔救灾资金。 (作者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