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林锋,中国的辛普森?“这个案件不是某一个当事人的胜利,也不是律师的胜利,而是法律的胜利!”常林锋代理人赵运恒律师如此解读。 2013 年 3 月 20 日,北京下了春天里的最后一场大雪,人们纷纷掏出手机、相机记录神奇的雪淞美景。就在这一天,最觉得神奇的,应该是以自由之身站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门前的常林锋。这一天,即将跨入知天命之年被判处死缓的常林锋又被法院改判为无罪,被当庭释放。而这一天,他等了将近 6 年的时光。 此案引起了各方关注,被认为是“近年来少有的践行疑罪从无原则的刑事案” ,甚至有人称其为“中国辛普森案” 。 “这个案件不是某一个当事人的胜利,也不是律师的胜利,而是法律的胜利
2、!”常林锋代理人赵运恒律师如此解读。 火灾之夜罗生门 一对患难夫妻,一个自闭症的儿子,组成了一个曾经的“五好文明家庭” 。然而,2007 年 5 月 16 日凌晨,毫无预料地,一切从此改变。 当天凌晨 5 点多,中央财经大学家属院的李先生起床时,看见对面家属楼有个单元着火了。他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在现场发现了一具女尸。烧焦的尸体被确认是住在该楼 3 层的中央财经大学女教师、42 岁的马燕。 经检验,死者气管内未见异物,右侧舌骨骨折,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和一氧化碳。结论为:不排除是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后被人焚尸。此外,消防部门调查显示,起火点就是尸体被发现的位置,初步认定为有人故意纵火。
3、 警方调查发现,马燕的丈夫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常林锋在火灾发生当天曾到过现场。警方还了解到,常林锋和马燕于 1988 年结婚,2001 年育有一子,其子患有先天性自闭症,事发时在青岛治疗;夫妻俩经常争吵;常林锋还有一位情人程某。因此,常林锋成为该案唯一的犯罪嫌疑人。 对于那天晚上的情形,常林锋先后诉说过两个版本。 常林锋在侦查阶段曾供述称,2007 年 5 月 15 日,他与妻子发生口角,随后动手厮打。一怒之下,他掐死了妻子。因为当晚风大,便想到了制造妻子逃生时被烧死的假象。于是,他将马燕的尸体运至单元楼楼道内纵火焚尸,导致火灾。 在开庭时,常林锋则推翻此前作出的这一有罪供述,当庭表示自己在失
4、火前一天晚上 11 点 30 分回家,妻子马燕在家。次日凌晨 5 时许,他听见有人喊着火了,就叫醒妻子一起跑出家门。跑到二层和三层之间拐角的地方,他发现火很大,就慌忙跑到了五层一邻居家躲避,对于妻子如何被烧死他一概不知。 两种说法,性质截然不同:按照第一个版本,常林锋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其结果是要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若被认定为第二个版本,常林锋则是无罪之身。 当事人为什么会作出截然相反的两个口供?常林锋解释为其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诱供、超强审讯的情况下取得。 孰是?孰非?法院又会如何认定? 一波三折的法庭对决 案发当晚发生的事实,如罗生门一样无法还原,也最终导致此案的法律审判
5、一波三折。 2010 年 5 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常林锋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判决常林锋赔偿火灾中另一名伤者 35 万余元。 常林锋不服,提起上诉。2011 年 4 月 14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3 年 3 月 20 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常林锋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当日中午 12 点多,被羁押了将近 6 年的常林锋被当庭释放。据悉,目前,检方已经就本案提出抗诉。 常林锋的代理人赵运恒律师对于此案
6、二审的预期十分乐观。 “从我国司法惯例看,法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改判,肯定是非常慎重的。检察院(抗诉)是在正常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我相信抗诉的结果最终不会成功,因为这个案子存在很多天生的证据上的重大缺陷,随着时光的流逝已经没有办法再补充新的证据了,而按照现在的证据肯定无法作出有罪判决的。 ”赵律师分析道。 假若此次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常林锋申请的前提下,会获得国家赔偿。这一赔偿的义务机关为公、检、法三部门,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改判缘由细节考问 那么,审判机关就本案从死缓改判为无罪的缘由是什么呢?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3 年
7、3 月 20 日发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破案报告中据以确认常林锋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依据不足;尸检报告及鉴定人的出庭意见与法医会诊意见、专家鉴定人的出庭意见等存在矛盾。此外,常林锋双手、手臂被烧伤的原因及放火过程中是否用了助燃物等证据存在矛盾。常林锋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没有达到供证一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因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常林锋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赵运恒律师认为,根据法院判决书的字面理解,改判缘由属于证据不足;而实质的问题则出在办案程序上, “虽然判决书只字未提非法证据排除,但这是自
8、 2010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非法证据排除的一个成功案例” 。 对于最近的一次庭审,赵运恒记忆犹新:“有更多的警察和更多的法医出庭,对于证据的细节辩论得更激烈了。控方最后失败就失败在细节上。 ”具体来说 常林锋的有罪供述和其他证据衔接不上,供证不符。首先,吵架的说法无法得到印证。根据有罪供述,常林锋说自己的杀人起因是因为夫妻吵架、互相扔东西。可是,现场勘查笔录中没有任何盒子、瓶子碎片或变形的其他杂物提取。而且,几十位邻居都证实当天深夜即所谓案发的时间点没听到任何动静,而平时他们偶尔有吵架的话邻居是能听到的。其次,常林锋说自己进了麻将室,用右
9、手打开灯的开关,是按键式的。可是,后来据邻居证实,这间屋子从来就没有过开关,都是直接接电线照明。最后,助燃物的来源也颇具争议。根据有罪供述,常林锋交代说用于点燃的木板、纸壳等物系从一楼和二楼的拐角处取得,但众多的邻居非常确定地证实,一楼和二楼拐角处根本没有任何杂物。 据相关笔录显示,这些有罪供述集中在 2007 年 10 月 1 日前后的十余天作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预审处侦查人员共 6 人分 3 组、不分白天黑夜轮番对常林锋进行审讯。此后,审讯恢复正常,常林锋再也未作过有罪供述。赵运恒称,常林锋当庭翻供,多份有罪供述中,其对作案的细节表述前后不一,与众多证人的说法也严重相左。依据刑事诉讼法
10、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因此,该部分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另外,本案的重要证据法医检验报告在死因认定上法院最终没有采纳,归根结底也是由于程序不严谨。比如,该保留的样本没有保留,必要的时候无法重新进行鉴定。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给犯罪嫌疑人看鉴定的结论,嫌疑人有意见的话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是,控方并没有给犯罪嫌疑人看过该鉴定结论。刑警提取的血液样本,怎样确定是从案件死者身上提取的样本呢?对此,没有任何记录或者见证人,甚至血液毒物检验报告连死者的名字都没有。 “可以说,这些工作的马虎、粗糙、不依法、不按程序,最终导致现在的证据出现重大的缺陷
11、。而因为时间太久,现场不复存在,已经没办法去补证了。 ”赵运恒向记者介绍道。 赵运恒还回忆道,自己在法庭上提出怎样排除马燕自己猝死的可能呢?“我从专家那里了解到,如果是猝死的话,也有可能出现这样的结果(血液中没有一氧化碳,口腔中没有碳尘) 。 ”赵律师告诉记者。也就是说,无法排除李燕逃生过程中休克昏倒,顺楼梯翻落至一层平地的可能性。一般来说,应当给死者做病理切片,排除其因心脑血管等疾病而猝死的可能。但是,这也是控方证据的欠缺之处。 “我从来没说常林锋就一定不是真凶,只是法律上证明不了他是真凶。 ”赵运恒律师的观点与中国公安大学的犯罪心理学专家武伯欣不谋而合。武伯欣曾表示,常林锋一案,现在还很难
12、说是彻底的冤案,因为还没找到真正的作案人,他仍然有嫌疑。但是,证据没能将其锁定。 疑罪从无彰显法治进步 常林锋一案改判无罪之后引起各方关注,被认为是“我国近年来少有的践行疑罪从无原则的刑事案” ,甚至有人称其为“中国辛普森案”(辛普森是一名退役的美国橄榄球运动员,曾被指控杀害了其前妻及其男友戈德曼。然而,因为警方调查人员在取证上的种种不规范做法,再加上一名办案警官有种族歧视的嫌疑,让辩护律师抓住了机会,一番精彩的质疑之后,辛普森被宣布无罪释放) 。 “这个案子如果放在几年前的话,我不相信有这个结果。 ”赵运恒感慨道,此案一审之所以判决死缓,是由于那时法律上还没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详细规定,大家对侦
13、查机关工作的疏漏也都比较容忍。 2010 年 6 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非法证据排除作了详细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程序规定上有了可操作性的内容;同一天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从实体上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细化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还进一步严格规范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这两个法律文件从程序上和实体上给法院提供了很多可操作的指引。同时,法治的环境也在变化,防止冤假错案的呼声引起了公众和有关部门的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成新的合议庭审理,然后又同意了律师的要求
14、,传了更多的警察和法医出庭作证,而且辩方也请了法医专家出庭作证。 此案在发回重审期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司法实践中治理刑讯逼供的科学证据体系基本形成。可以说,相关的法律基础有了,法治环境改善了,案子的判决结果自然就改变了。 “此案在程序上体现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原则,在实体上体现了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这不是一个偶然出现的判例,是整个法治环境改变的产物。 ”赵运恒律师告诉记者。 常林锋其人 在辩护律师赵运恒的印象中,常林锋是一个比较能坚持的人,他身上的文人色彩非常浓厚, “在法庭上一说话跟背文章、写诗一样” 。 据公开报道显示,1963 年出
15、生在河南郑州的常林锋,案发前担任中国电子报副总编辑,负责家电新闻的采编与经营。作为报社创收的重要部门,常林锋在单位的地位举足轻重。 常家姐弟三人,都受过良好教育,排行老二的常林锋本人于 1985 年从武汉大学经济专业毕业,随后,被顺利分配到北京工作。 弟弟常林朝回忆,哥哥从小喜欢画画、性格温和。兄弟俩相差两岁,当初在一所学校念书,哥哥挨打却不敢还手,总是弟弟帮忙“出头” 。 工作能力强,是同事们对常林锋的公认评价。在常林锋的主持下,曾在一年内办六七场行业论坛,平均一场论坛净赚 50 万元左右。 “不吸烟、不喝酒、不唱歌,但在饭桌上也能谈笑风生。 ”常林锋的一位同事这样评价他。 按照常林锋自己的说法, “有着令人羡慕的事业与美好的发展前程” 。另外,据本刊记者了解,常林锋被无罪释放后,中国电子报社已经给他恢复了待遇,为他发放了工资并为他上了社会保险。 “以往,有些单位在职工涉嫌犯罪的时候,往往还没等到判决生效,其公职就被开除了,待遇也没了。但是,中国电子报社不但将常林锋的公职一直保留,而且,这 6 年期间,单位每个月都送生活费给他。宣判那天,单位主要领导也都参加了,并在常林锋被当庭释放后将其接走。 ”赵运恒律师说。这一细节着实令人感动。 据了解,目前,常林锋正在住院疗伤,他 12 岁的儿子身在河南,由老家亲戚照看。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 2013 年 5 月上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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