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wenke99.com/d-15281703.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本文(海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XK00056000).doc)为本站会员(da****u)主动上传,文客久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文客久久(发送邮件至hr@wenke99.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海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000729011000)“报关单位备案”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报关单位备案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三、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53号令)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前款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法人和企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5年第46号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经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有关业务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