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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管理,规范工程中心定期评估工作,引导激励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评估是工程中心建设运行动态管理的重要环节,重点检查工程中心评估周期内的运行情况,其目的是建立优胜劣汰竞争机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高质量,促进发展。评估内容包括工程技术研发能力与水平、成果转化与行业贡献、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运行管理能力。第三条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采取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定量评估以每年度提交至教育部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准。评估工作分为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第四条 正式开放运行(从验收通过发文第二年1月1日算起)满三年的工程中心,原则上都应参加五年一周期的评估,未满三年的工程中心可自愿申请参加评估。第二章 评估职责第五条 教育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工程中心评估细则和评估指标体系,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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