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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普查工作细则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细则(一)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是搞好经济普查工作的基础,必须认真、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三)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工作由县级经济普查机构负责,乡(镇、街道)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实施。1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1)可根据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2)也可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中协商调用工作人员作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向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工作人员。(3)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应在普查员选聘前完成。2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报酬(1)地方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向聘用人员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2)商调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均由原单位支付,并保证其在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评选先进等方面与原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视同仁。3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条件(1)具备一定的经济、财会和统计基础知识和业务素质,能工整、清楚地填写普查表。(2)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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