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天津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事项层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职责,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行政执法的有关要求,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卫生计生委等6 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天津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卫监督2016445 号)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和区卫生计生委(含爱卫办,下同)在依法执行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爱国卫生行政检查任务和查处案件时的层级分工。第三条 行政检查的方式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含双随机抽查)、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抽查和上级临时交办的行政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含双随
2、机抽查)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各区卫生计生委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抽查和上级临时交办的行政检查按照有关部门印发的文件要求由市卫生计生委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在本辖区的,区卫生计生委应当依法横- 2 -向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区卫生计生委。接受移送的区卫生计生委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不得再横向移送,应当及时提请市卫生计生委指定管辖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有关区卫生计生委应当提请市卫生计生委指定管辖机关。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
3、卫生计生委管辖:(一) 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区级行政区域或跨省市的案件;(二) 造成 3 人以上人员死亡或 10 人以上重伤的案件;(三) 危及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四) 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市卫生计生委管辖的其他案件;(五) 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在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抽查和上级临时交办的行政检查中发现、需要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处罚的案件。各区卫生计生委发现的案件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报请市卫生计生委处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职权只能由区卫生计生委行使的除外。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委在行政管理、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移交区卫生计生委处理。市卫生计生委接到的投诉举报案件、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原则上应移交至区卫生计生委处理,案件线索符- 3 -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凡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案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均视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市和区卫生计生委在查处违法案件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均应经法制审核通过并经委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第八条 各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建立健全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内部程序制度并报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备案。第九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