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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务派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oc

1、我国劳务派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 本文通过对劳务派遣概念及特征的介绍,分析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规定不足,结合劳务派遣新规定,提出对劳务派遣制度完善的法律思考,从而更有利于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劳务派遣;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 2012 年 3 月 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修改劳动合同法 。2013 年 7 月 1 日,新修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被派遣的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人社部有权对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作

2、出行政许可。2014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依法向其支付与企业职工同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及特点 (一)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制度,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之后,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一种用工形式。 (二)劳务派遣的特点 通过对劳务派遣的概念分析,劳务派遣的特点有以下两个方面: (1)两个合同和三方主体在劳务派遣中,应当存在或至少存在两个合同:一是被派遣劳动者和派遣单位签订的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二是劳务派遣协议,主要是约定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

3、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在劳动关系当中,只有雇主和劳动者两方主体,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则存在着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主体,这是劳务派遣不同于劳动关系最显著的特征,这也是两个合同出现的主要原因。 (2) “雇佣”与“使用”分离 由于劳务派遣合同的特殊性,三方主体构成了“三角关系” 。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不平等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所以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和指挥。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有保障的工作环境,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却由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并管理劳动者,劳动力“雇佣”与“使用”被分离成

4、了两个部分。这样一来,使得劳务派遣比传统的劳动关系复杂得多。 二、劳务派遣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劳务派遣门槛过低 目前,由于劳务派遣机构的经营地位在立法中没有规定,对劳务派遣机构经营资质和经营业务还没有专门的部门进行审批,劳务派遣机构数量繁多,资质存在很大的差异。造成劳务派遣业无序发展的局面。 (二)未明确认定三方之间的关系 在劳务派遣制度中,劳务派遣机构、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劳动合同法中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法律的一大进步。然而,在劳务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上,没有做具体的规定。 (三)劳务派遣的范围仍不够具体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劳务派

5、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这种规定由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这些词的范围很大,给用人单位留下了很多可供被派遣劳动者工作的空间。因此,存在很多漏洞。 (四)劳务派遣职工缺少归属感和凝聚力 由于不是正式签约员工,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与费用的关系。企业通常不关注他们的需求,更不会去关心他们的发展和精神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工作积极性不高,这样既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劳动者的利益的保护。 三、劳动派遣立法完善 (一)严格限制用工岗位 新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给予被派遣劳动者的岗位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制。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被派遣劳动者,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可

6、以通过对用工总量比例的限制性规定,从而实现用工单位有限制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二)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 提高劳务派遣机构的准入门槛,才能使劳务派遣机构更具有规范性,在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时可以减少对被派遣劳动者利益的侵害。因此,可以通过实行行政许可的方式对设立劳务派遣机构加以规定。 (三)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人单位同工同酬的标准体现了对被派遣劳动者公平性,给被派遣劳动者一种制度的保障。用人单位在有相同职工岗位的情况下,应当实行相同的工资待遇。如果没有同类岗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类似的工资待遇。 (四)劳务派遣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劳务派遣机构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

7、章、决定的规定设立、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如果未劳动行政部门的许可,劳务派遣机构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那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与此同时,劳动行政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促使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行为,做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劳务派遣机构不能做好自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严惩。 (五)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督检查工作 由于劳务派遣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劳务派遣监管的复杂性。我们除了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行为的监督、检查、处罚外,应当通过立法明确监察、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对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多部门配合执法,这种方式才能更好地保护被派遣劳

8、动者的切身利益。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制度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做了进一步的规定,说明其在我们的生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对劳务派遣制度的思考和完善,使其能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出巨大的作用,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范围.劳动合同法之修改的反思、评析与展望J.2011 2张燕.劳务派遣制度法律研究D.复旦大学,2011.10 3李跃利,桑家宁.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法律完善,京津冀和谐劳动关系论坛暨河北省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 2012 年会 4谭立独,许方辉.问诊劳务派遣田.工友,2006(9):59 5中河.“同工同酬”能否掷地有声?J.时代金融(上旬) ,2013, (8) 62013 年劳务派遣新规定.劳务派遣者与被派遣者建立关系,2014 作者简介: 常维荣,女,硕士,甘肃省兰州市兰州商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陈建国,男,硕士,甘肃省兰州市兰州商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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