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杨凌示范区 2017年度低收入户家庭人均纯收入计算办法根据陕西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陕脱贫发201721号)、 陕西省贫困退出政策导引和省扶贫办关于杨凌示范区(杨陵区)精准扶贫联合办公室的复函(陕扶办函2017346 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家庭总收入(一)家庭总收入。家庭总收入指低收入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家庭收入之和。(二)家庭总收入的计算。家庭总收入按收入性质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家庭总收入=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1. 工资性收入。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工资性收入是指应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
2、、奖金、补贴、缴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各种税费。2. 家庭经营性收入。低收入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家庭经营活动按行业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3. 财产性收入。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现金收入。包括利息、股息和分红,租金收入,土地征用补偿,出让无形资产净收益、储蓄性保险投资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和其他投资收益等。4. 转移性收入。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低收入户家庭的各种 转移支
3、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 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以下项目需计入转移性收入:(1)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退役士兵一次性生活补贴。(2)征地补偿款、地面附着物赔偿金、拆迁安置款均按10年平均计算。(3)赡养费。(4)双八百粮款、农业支持保护资金。(5)残疾人“两项补贴 ”在低收入户退出 时,按以下标准计算家庭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18 周岁以下(不含 18周岁)残疾人每人每月 120元;18 周岁以上(含 18周岁)残疾人每人每月 90元。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 120元;二级残疾人每
4、人每月 80元。(6)高龄补贴、养老金、抚恤金。(7)享受高等教育助推资金。(8)其他长期稳定收入。以下项目不计入转移性收入:(1)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见义勇为的奖励金。(2)烈士褒扬金、烈属优恤金、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生活补助。(3)最低生活保障金、五保供养金。(4)健康扶贫资金。(5)危房改造资金及房屋修缮补贴。(6)低收入户丧葬补贴。(7)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助推资金。(8)慰问金、民政部门发放的临时性救助金。(9)当年扶持低收入户的资金,如果给予的是现金资助,不纳入当年收入。二、家庭年纯收入(一)家庭年纯收入。指低收入户当年家庭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二
5、)家庭年纯收入的计算。家庭年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1. 家庭经营费用支出。低收入户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消费的商品和服务、自产自用产品。所消费的未计算为低收入户收入的自产自用产品,不计算为费用支出;库存或产业帮扶免费提供的化肥、农药、种子,以及代耕代种等社会化服务的人工费、机械费也不计算为本期费用支出。2. 税费支出。低收入户以现金和实物形式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税费、附加费、各种集资摊派费用和一事一议费。具体分为农业生产税费支出、工业建筑业生产税费支出、其他经营税费支出和其他税费。三、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一)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指低收入户家庭年纯收入,按照低收入户家庭人口平均的收入水平。(二)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计算。家庭年纯收入除以家庭总人口。四、低收入户家庭人口的确定在计算低收入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时,家庭总人口以居民户口本在册人口计算。以下人口不计入家庭总人口。(1)低收入家庭中共同识别的五保对象。(2)低收入家庭中政府资助集中托养的肇事肇祸及暴力倾向精神残疾人。(3)低收入家庭中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4)死亡、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