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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以下简称资格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指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第三条 资格审批工作包括申报、评估论证、批准。 第四条 实验室资格审批的申请资料,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卫生部申报。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的单位应具备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第六条 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完整的资料。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网址:)。第七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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