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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我国渔业经济资源权利制度研究.doc

1、新形势下我国渔业经济资源权利制度研究摘要:本文从渔业经济资源的视角出发,立足于我国渔业权概念界定和本质属性之探讨,分析了渔业养殖权和渔业捕捞权包含的主要内容及渔业权从设立、变更到消灭的过程。从立法角度,剖析了我国现行的渔业权制度的不足,最后,借鉴国外渔业权制度经验,结合渔业权存在的问题,对我国渔业权制度发展的对策建议进行了有益探索。 关键词:渔业权 物权法 立法建议 一、渔业权的概念和性质 从狭义上讲,渔业仅指捕捞和养殖水生动物植物的生产事业,从广义上讲, “渔业”不仅包括养殖业和捕捞业,还包括特定渔业权、入渔权、娱乐渔业权等等。笔者认为,渔业权是指渔民或者其他通过特许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的法

2、律法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可分为养殖权和捕捞权。根据物权法对渔业权的规定,渔业权属于用益物权范畴,但与财产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除了具有一般物权的性质,同时又表现出独自的法律属性。 二、渔业权的内容 一是渔业养殖权。渔业养殖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主体有权依法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或不作为,在必要时,有权请求国家机关通过强制力协助其实现合法权益。二是渔业捕捞权。渔业捕捞权是公民或者法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在一定水域享有的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力,它包括采集、捕捞、收获野生或养殖水生生物等权利。三是渔业权取得、转让和消灭。根据现行法律及物权法的新规定,我国渔业权中养殖权和捕捞权因两

3、者的性质、权能、内容不同,其取得、转让和消灭方式也不同。养殖权需承包取得,捕捞权可自由取得;养殖权一般不允许买卖、出租及转让,而捕捞权可以随着捕捞渔船转让而转移;在消灭方式上,养殖权因承包期届满、违法利用或被征收、征用而权力消灭,捕捞权因许可期满、违法行使、渔船买卖或渔民转产等而消灭。 三、我国渔业权制度的不足 (一)渔业资源权属关系不够明晰 渔业权是渔民基于传统民生手段应该享有的权利,作为渔民获取维持其必需生活资料的方式,渔业生产活动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在物权法颁布以前,渔业权这项权利并没有明文规定,渔民这个渔业权上的主体规定更是无从谈起。这些状况导致对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主要依靠行政管理来实

4、现,结果往往造成在实践中与养殖水域、滩涂相临近的渔业区属于该行政区所有的误区,进而造成渔业资源被擅自征用、出租、转让及实行掠夺式过度开发,这种管理模式必然侵犯渔民的利益。 物权法颁布之后,仍然没有具体明确地确立渔民作为渔业权的主体,渔业权的取得方式不明确,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渔业法的有效实施和管理。(二)渔业权取得制度存在立法缺陷 作为物权,渔业权理应具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取得方式。其中,许可取得是原始取得的表现常态,转让合同取得则是继受取得的典型形式。但渔业权与典型的物权不同之处在于,一般情况下,它不能依法律行为、时效、先占等物权通常取得的方式而取得,现实中的实际情况是,由于渔业权关系到渔业

5、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仅靠行政法上的许可取得方式是远远不够的;而没有规定合同转让取得权意味着,对其行政许可属确权行为是渔业权的效力根据,此情形下,其取得方式只能是行政许可。这往往会减少渔业准入的途径,最终会导致渔业权无法转让,不利于渔业发展和渔区的社会稳定。 (三)渔业权流转上存在着不足 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渔业权在立法上都有明确的界定,体现了物权法重视保障财产关系的稳妥性。英法美等国家在渔业权立法问题上特别灵活,赋予了渔民之间将所拥有的配额进行自由有偿流转的权利。相比之下,我国渔业法设立的捕捞许可证制度等制度并没有达到当初保护渔业资源和保障渔民权利的立法目的。首先,在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6、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以及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可看出,我国现行法主要还是通过行政许可赋予了特定主体从事捕捞的权利,且规定渔民可以由行政确认取得从事渔业养殖的权利,但却缺乏具体区分两者的法律属性的内容表述,也没有明确地规定这两项权利的渔业权地位。其次,由物权法知,养殖权和捕捞权作为用益物权,应该具有用益物权的一般特征,但物权法对于渔业权的流转制度问题却并未涉及,且现行的渔业法明确规定不允许捕捞许可证买卖、出租和转让,这必然导致两者之间出现矛盾。 四、渔业权制度完善的立法建议 (一)明晰渔业资源权属关系,多途径实现产权化管理 建立有效的渔业资源产权制度、明晰渔业资源的权利归属是解决现今渔业资

7、源过度使用及渔业发展过程中两极分化的基本手段。首先,可以借鉴我国农业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做法,做到渔业所有权和渔业经营权两权分离的改革设计。其次,根据我国渔业生产及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形式,试点实行多种途径和方式的渔业资源产权化模式,达到全面实现渔业资源的产权化管理。最后, 明确确立渔业权利的主体和客体,维护渔民权益。 (二)加强渔业立法建设,完善渔业权转让制度 我国渔业法整体实施已二十多年,制定的各类渔业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600 多件,渔业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但渔业立法一些基本制度缺失,重要制度有待完善。针对渔业权流转问题, 应参照国外及国内发达地区渔业权制度等立法制度经验, 兼顾保护渔业资源

8、环境和最大利用提高其效率两个目标, 建立良好的激励和督促机制。首先, 明确渔业权的可转让性, 设立渔业权流转的条件, 确立流转合法的方式,有条件地允许渔业权流转。其次, 建立渔业权转让登记制度, 通过明确界定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的关系协调好政府行政监管职能, 规范渔业权流转的具体形式及操作步骤, 通过各种形式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各种交易需求。 (三)健全渔业权取得制度,推进渔业权视为物权的进程 首先,设立渔会, 实现政企分开,使国家渔业管理权和渔业所有权分开,通过国家对渔会监管和许可,将渔业权中的养殖权和捕捞权通过多种合理途径转让给渔业经营者,增加渔业权的获取途径。其次,引入合同制度取代渔业权

9、取得的唯一途径的行政许可制度。运用市场机制配置渔业资源, 实现一定条件下渔业权自由转让。最后, 逐步建立健全发放登记、公示制度和档案制度等渔业权取得的登记制度。 渔业权的物权性决定了其在变动时应遵循物权变动的相关原则规定,一般情况下,渔业权人取得渔业权之后都需要向相关部门(具有公信力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这样做的目的是以法律形式规定其成为真正的权利人,反之,权利人的地位则被公认为没有产生,由此实现对渔业权人保护。但从法律效果上来说,结合我国渔业发展的阶段及实际问题,即使公示的权利状态实际上并不存在,法律上也应当认为这种权利状态是存在的。 参考文献: 国家统计局. 2011 年全国渔业经济统

10、计公报EB/OL.http:/ 胡笑波.渔业经济学M.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 清光照夫,岩崎寿男.水产经济学M.北京:海洋出版社,1996 乔怡丹.从物权法看我国现行的渔业权制度J.齐鲁渔业,2008,25(7) Chung-LingChen. Unfinished business: Taiwans experience with rights-based coastal fisheries managementJ. Marine Policy,2012,36(5) Nobuyuki Yagi, Michael L.Clark, Lee G. Anderson, Ragnar Ar

11、nason, Rebecca Metzner. Applicability of Individual Transferable Quotas (ITQs) in Japanese fisheries: A comparison of rights-based fisheries management in Iceland, Japan, and United StatesJ. Marine Policy, 2012,36(1) Steffen Hentrich, Markus Salomon. Flexible management of fishing rights and a sustainable fisheries industry in EuropeJ. Marine Policy,2006,30(6)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项目“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研究” (项目编号:CLS2012D139)阶段性成果 (秦志强,上海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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