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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doc

1、浅议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摘要民事司法改革实践中,审前准备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逐渐得到重视。但我国目前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并非独立、完整的诉讼程序。尽管新修正案对审前准备程序进行了一些修改,但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1-0082-02 1 审前准备程序的概念和功能 1.1 审前准备程序的概念 理论界对审前准备程序的称谓并不一样,至少有“庭前程序” 、 “审前程序” 、 “庭前准备程序” 、 “审前准备程序”等几种,其含义界定也并不统一。在理论上学

2、界对审前准备程序的时间界域是达成共识的,均将正式的开庭审理作为审前准备程序与其后程序的分界线。所谓审前准备程序,是指在原告起诉后,至正式开庭审理之前,法院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案件达到集中审理的程度而对争点与证据进行整理所适用的程序。其性质是与庭审相对的独立阶段。 1.2 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 庭前准备的目的就是使案件达到适宜开庭审理的程度,以便保证开庭审理的连贯性和充实性。在此目标下,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分流功能。审前准备程序的主要功能是为正式开庭审理做准备,以使开庭审理富有效率地进行。但作为诉讼程序的重要阶段,某些案件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即得到解决而无须进入正式

3、的开庭审理阶段。正因为如此,案件分流成为审前准备程序的一个功能。由此,既使纠纷得到提前解决,又使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真正有争议的案件中。 (2)整理和确认争点功能。审前准备程序的另一重要功能即是整理和确认争点功能。这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通过确认争点使法庭调查能够围绕真正的争点进行;另一方面,在于阻止下一个程序中出现任何争点。因此,明确在审前会议中整理争点的程序性规则是建构审前准备程序的关键之举。 (3)事实展示功能。审前准备程序的一项重要功能即是通过证据的收集与开示,使当事人双方尽可能获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呈示案件事实,以便在正式的开庭审理时双方的攻击和防御能够建立在已知、充实的材料基

4、础上,保持实体裁判的妥当性。 (4)促进纠纷的合意解决功能。将争议解决在开庭之前,提高诉讼的多元化程度,是审前程序的又一重要功能。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已经成为人们广泛接受的新观念并成为构建解决纠纷的新机制的基础和原则。当事人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使得双方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有更理性的认识,常常选择自行和解或通过调解等其他方式进行解决。 2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和缺陷 2.1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立法现状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审前准备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事实上对民事审前准备程序还是有体现的。在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前, 民事诉讼法第 113 条到第 119 条的规定,我国民事

5、诉讼中的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主要包括:向当事人送达有关的诉讼文书,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将起诉书的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 15日内提出答辩状,如果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及其副本之日起 5 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中书面告知,也可以口头告知。组成合议庭,并在组成后的 3 日内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合议庭组成人员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追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修正案第 30 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 133条:“人

6、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 2.2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缺陷 此次修正案吸收了学界的一些成果,明确了案件分流功能和合意纠纷解决功能。但是此次改革幅度较小,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仍然存在缺陷。 (1)审前准备内容规定虚化。我国目前的诉讼程序中,审前准备更像是庭审程序的前奏或附庸缺乏独立的功能,缺乏明确细致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尤其是立法对审前需要准备哪些实质性内容未作具体规定。我

7、国现行的民事审前程序的准备工作,法官主要是是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大部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比较散漫。 (2)审前准备程序主体单一,缺少当事人的参与。立法上规定的准备程序,实质是人民法院单方面对案件的审判做出准备。在庭审程序中,法官对程序的进行起主导作用,当事人及其律师对程序的推动作用影响较小,对诉讼活动的参与性不强。这使得当事人对后来庭审阶段能否得到公正的对待,权利能否充分行使形成疑虑,同时法院判决的权威性也将受到一定程度的质疑,法院的效率也必然受到不利的影响。 (3)审前准备阶段,证据无法固定。对于证据在何时提出的问题,我国立法采取随时提出主义,一审、二审甚至二审期间都可以提出证据。现行法律对逾

8、期提出的证据的失效的后果并没有做出规定。因此,在庭审前证据材料无法固定,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当事人应当提出而没有提出的证据,人民法院只能要求当事人在下次庭审中提出,这就导致了庭审的拖沓极易浪费司法资源。 3 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完善 尽管此次民诉法修改并没有对审前准备程序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在以后的司法实践及立法上应当对审前准备程序进行完善,以便更符合社会司法实践的需要。 3.1 立法上明确确立“审前程序”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此次民诉法修正案也没有明确确立审前准备程序。结合当今的实际情况,在民事诉讼法不能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适应形势的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颁布相应

9、的司法解释对审前程序的时限、参与的主体、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范围、方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加以明确。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起法官、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程序意识,为以后的庭审程序中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奠定基础。 3.2 建立审前会议制度 为了能够连续地就当事人之间的争点展开集中开庭进行审理,在庭审前,人民法院可以明确在开庭时将调查哪些证据,调查按何种顺序进行。由于调查证据的数量、方法甚至是顺序都关系到对最终事实的认定,因此,审理计划的拟定,不能由人民法院独自进行,应当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和当事人一起制定。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承担这种功能的一般是审前会议。具体做法是由预审法官组

10、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审前会议,审前会议应当不公开进行。审前会议的主要议程是:确定审前准备的日程、整理争点、修改诉状和答辩状、对诉讼请求进行自认,甚至与双方人和诉讼代理人商定开庭审理的诉讼请求范围和内容、确定出庭作证的证人、进行和解等。 3.3 建立和完善证据交换制度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需要证据的支持,要明确当事人之间的真正争点所在,证据交换必不可少。一方面,通过证据出示交换再出示再交换这样一个往复来回、不断深入的动态过程,使当事人在获得对方证据的同时,其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也进入了一个更为深刻的层次,经过证据交换之后,当事人可以根据相关证据的客观情况,调整自己的主张或是充实自己的证据,以

11、过滤出真正的争议所在。另一方面,证据交换是通过人民法院进行,给当事人的证据交换,法院也同步跟踪了案件证据的逐步展示,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把握当事人之间的争点所在,有利于提高庭审的效率和质量。 庭前交换证据就是在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案件前,由审判人员召集当事人双方,使其将搜集的证据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副本交换的一种操作规程。对于如何组织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有的人民法院对于简单的案件,由书记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并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用采取听证的方式,即由案件承办人主持,要求双方当事人分别围绕和针对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出示提交所有的证据,说明各

12、个证据的主要内容和用以支持自己的哪项主张,以帮助承办人熟悉和明确争议的焦点,此后,再组织当事人进行互相交换。 参考文献: 1熊跃敏.民事审前准备程序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32. 2张亚.试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功能及我国的模式选择J.法治在线,2009(2):12 3刘敏.当代中国的民事司法改革M.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01:264 4汪洋,王贵祥.论构建实质性民事审前程序J.理论研究,2011(3):24 5冉军.浅议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J.绥化学院学报,2009(2):39 6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25 7汤维建,等.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专题报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335 8张柏峰.审判方式改革通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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