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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DOC

1、 0 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和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落实土壤 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强化监督考核,管控土壤环境风险,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727 号),参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环土壤201841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土十条 ”)2018 年至 2020 年实施情况的年度 评估和终期考核。第三条 评估和考核工作坚持统一组织协调、部门分工负责,强化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工作,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2、、行政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评估和考核内容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年度评估内容是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终期考核内容是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兼顾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源头预防、农用地分类管理、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试点示范、落实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六个方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包括: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 1 安全利用率两个方面。评估和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见附件 1,指标解释及工作要求见附件 2。第五条 评估和考核采用评分法,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

3、况满分均为 100 分,评估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 90 分(含)以上为优秀、80 分(含)至 90 分为良好、60 分(含)至 80 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评估或考核)。2019 年至 2021 年,每年年初对各市县政府上年度“省土十条” 实施情况 进行年度 评估,评估土壤污 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2021 年 进 行 终 期 考 核 ,考 核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按土 壤污 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划分等级,以 2020 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估结果进行校核。校核评分高于 80 分(含)的,土壤污染防治目

4、标完成情况评分等级即为考核结果;校核评分低于 80 分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评分等级降 1 级作为考核结果。出现 1 次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期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出现 2 次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期考核结果不得评为良好;出现 3 次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遇重大自然灾害(如洪涝、地震等),对土壤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可结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土 2 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后确定年度评估和终期考核结果。第六条 各市县政府是“ 省土十条”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依据省确定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制定本市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

5、逐级分解,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 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第七条 评估和考核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省政府相关部门组成评估和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年度评估,实行任务牵头部门负责制,由任务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对有关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形成书面意见,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第八条 评估和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自查评分。各市县政府应按照评估和考核要求,建立包括电子信息在内的工作台账,对“省土十条 ”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每年 1 月 10 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抄

6、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土十条 ”各任务牵头部门。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评估自查报告应包括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终期考核自查报告应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形成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自查报告,于每年 1 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政府审定,由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生态环境部,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和土壤污 3 染防治行动计划各任务牵头部门。(二)部门审查。 “省土十条” 各任务牵头部门 会同参与部门负责相应重点任务的评估和考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市县政府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意见,于每年 2 月 15 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三)组织抽查。省生态环境

7、厅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随机选派人员、随机抽查部分地区)方式,根据各市县政府的自查报告、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和环境督查情况,对被抽查的市县进行实地评估和考核,形成抽查评估和考核报告。(四)综合评价。省生态环境厅对相关部门审查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价,于每年 6 月底前形成年度评估结果报告省政府。2021 年 6 月底前,形成终期考核结果报告省政府。第九条 评估和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生态环境厅向各市县政府通报,并交由组织部门和审计部门分别作为对各市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评估和考核结果将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对

8、未通过年度评估或终期考核的市县,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暂停审批有关市县重点行业企业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县,要约谈有关市县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4 对评估和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进步较大的市县政府进行通报表扬。第十条 在评估和考核中对干预、伪造数据或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评估和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根据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予以通报、 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第十一条 各市县政府可根据本 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市县“ 省土十条”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和考核。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附件:1.评估和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2.指标解释及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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