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之完善摘 要 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定了严格的范围限制,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但是对于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的监督考察制度的规定尚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本文将通过对现行法律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的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 未成年人 附条件不起诉 监督考察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48-02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特别程序单章规定,明确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对未成年人
2、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出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尤其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置,对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帮助其尽快回归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在具体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及修正后的刑事诉讼规则中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的具体条款的基础上,找出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一、现行法律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的规定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需要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并根据监督考察的情况决定是提起公诉还是不起诉。新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规则对监督考察的有关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一)监督考察的主体 新刑事诉讼法将人民检察院规定为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
3、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的主体,并规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要加强管教,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刑事诉讼规则依然将检察机关确定为监督考察的主体,同时规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的配合帮教义务。 (二)考验期限 新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规则均规定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第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第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4、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考察机关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的矫治和教育措施包括: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接受相关教育;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四)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的情形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违反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的,人
5、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五)考验期满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撤销情形的,考验期届满,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现行法律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规定上存在的不足 (一)监督考察的主体范围较窄 新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规则将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主体设定为人民检察院,是因为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到关注考察情况,以及最后根据考察情况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或起诉决定,这些均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将检察机关设定为监督考察主体并无不妥。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大多面临案多人少
6、的实际困难,不可能实现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近身监督,因此,法律规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及有关单位、团体的配合考察义务。然而检察机关如何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如何配合,目前均无明文规定。且因法律针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定了一些矫治和教育措施,这些也是检察机关、其他单位和个人所无法完成的。 (二)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缺乏针对性 通过与刑法中关于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以及被假释的罪犯所应该遵守的规定进行对比,笔者认为,法律关于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与此并无大不同,在规定上过于笼统,并不具有针对性,没有考虑到
7、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身心特点,有可能使得这些规定流于形式,起不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积极作用,也不能很好地防止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三)缺乏有效的考察帮教机制 在附条件不起诉中为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设置一定的义务,一是为了促使被不起诉人尽快回归社会,二是为了预防其再次犯罪。所以在考验期内的帮教考察就显得格外重要,尤其是对其精神和心理上的矫治。但是,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在考验期内,缺乏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效的考察帮教机制。尤其是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诸如戒瘾治疗、心理辅导、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等,都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远不是检察机关或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所在
8、单位能够完成的。 (四)缺乏对帮教考察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限定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帮教考察单位和个人在考验期内应履行的义务及有关责任,这样一方面无法督促帮教考察单位和个人在监督考察工作中尽职尽责,一方面也不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更好地遵守规定、接受矫治和教育。对比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保证人在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笔者认为为更好地帮助犯罪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应当对帮教考察单位和个人设定一定的责任。 三、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的几点设想 (一)赋予社区矫正机构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职能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十分重要,关系到
9、是否能实现附条件不起诉的最大效用,关系到能否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产生足够的对法律的敬畏,关系到受损害的社会关系能否恢复到正常状态。?因此,在监督考察过程中,仅依靠检察机关一方的力量是无法完成的,必须依靠多方力量共同完成。尽管法律也规定了相关主体的配合义务,但笔者认为,这些力量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缺乏有效措施。 我国于 2003 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 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刑法修正案(八) 明确规定了对于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至此,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正式确立。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一种行刑方式,
10、主要是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而犯罪的未成年人由于其特殊的生理、心理等特点,犯罪往往具有偶然性,也具有易矫正性。所以,将社区矫正与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进行衔接不失为一项好的机制。因为从工作内容来看,社区矫正与附条件不起诉存在交叉和贴近的部分,赋予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考察的职能,实现了有限司法资源的合理整合。另外,社区矫正机构可以依托社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中,既有专业的社区工作者,又有一些热衷于公益服务的志愿者,这些人的共同参与,能够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灵活掌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限
11、为更好地实现考察效果,避免考察无限期进行,实践中应综合考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罪刑的轻重、主观恶性大小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考验期限。笔者认为法律规定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限较为恰当。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表现,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缩短或者延长犯罪嫌疑人考察期限的权力。这样能更好地调动犯罪嫌疑人配合考察、悔过自新的积极性,让真诚悔过的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同时也给不积极配合考察的犯罪嫌疑人以警示。 (三)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设置考验期内应遵守的规定及帮教措施 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要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明确其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所应遵守的各种规定,将考验
12、期所附条件具体化。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矫正机构等要配合检察机关严格监督犯罪嫌疑人的执行情况。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上述监督考察的配合主体了解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学习、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并记录在卷,还可以通过定期见面、听取思想汇报等方式,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附条件的情况进行审查,作为最后作出最终决定的依据。 同时,针对每个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可以与配合考察的主体协商,为其制定个性化的帮教方案。尤其是在一些涉及需要进行戒瘾治疗、心理辅导的犯罪嫌疑人时,要充分发挥学校、社区矫正机构的作用。对于在校生,可以要求学校注重学生人身理想和
13、人身规划的引导,在兴趣爱好、交友上给予更多的关注。对于社会闲散人员,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考察范围,在生存技能、职业教育、就业机会等方面提供帮助。 (四)严格帮教考察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对于承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帮教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其帮教责任,采取每月听取汇报、每季度专访、不定期抽查等方式,确保帮教效果。对于帮教流于形式或出具虚假帮教信息的严肃批评,并取消帮教资格。?对于帮教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学习经验,并进行推广交流。 注释: 1杨蕊.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的构建探析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比较法研究双重视角下.天津法学.2012(3). 2董利,李晴,谭尘.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构想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工作为视角.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4). 3宋?.附条件不起诉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3). 参考文献: 1童建明主编.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2孙谦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理解与适用.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