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了规范科研机构管理,进一步凝练研究方向,汇聚学术人才,推动科研创新机制体制改革,从而提高学校科研水平,推动学校学科建设,根据中央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及长江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 长江大学科研创新团队遴选与管理办法 (长大校发20112 号文)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 科研机构的类型1、科研机构分为四个层次: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和院(系、部)级。其中,校级和院(系、部)级科研机构统称为校内科研机构,包括学校正式发文成立的研究中心、工程中心、研究所、研究室、实验室等。2、科研机构按其管理体制分为两类:(1)直属的科研
2、机构:是指学校直接管理的科研机构,主要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和部分校级科研机构(跨学院的科研机构) 。(2)挂靠的科研机构:是指挂靠学院(系、部) ,由院(系、部)进行管理的科研机构,包括院(系、部)级科研机构和部分省部级、校级科研机构。3、 科 研 机 构 的 命 名 :(1)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机构,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命名。(2)校级科研机构命名为“长江大学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 ”,院(系、部)级科研机构命名为“长江大学研究所(研究室、实验室) ”。研究中心(研究所、研究室)侧重于开展学术研究和技术创新。工程中心侧重于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 ,开展新技术及其工程化等成果研究
3、,推进成果转化。实验室侧重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3)与校外合作单位联合建设的校内科研机构命名为“长江大学(合作单位名)联合研究中心(工程中心、研究所、实验室) ”。二、 科研机构的设立1、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机构的设立2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从校级及以上的科研机构中择优推荐申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设立。2、校级科研机构的设立按照“成熟一批建设一批”的原则,学校每年组织一次科研机构建设评审活动,按规定条件与程序评审设立校级科研机构。(1)设立条件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属国内先进水平,具有明显特色;研究方向为社会急需、经济与社会效益明显;能够开展跨学科综合
4、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学术带头人在国内外有较大的学术影响,有一支团结协作、学术梯队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研究人员的总数人文社会科学类不得少于 5 人,其它学科不得少于 8 人;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 40%,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 40%;研究人员未在两个及以上的同层次科研机构中任职。在研究方向上有科研项目的支撑。在研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 1 项及以上,或其他重点纵、横向科研项目 3 项及以上;近三年年均科研经费人文社会科学类不少于 10 万元,其它学科不少于 100 万元。已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在研究方向上,人文社会科学类近三年获省部级成果奖 1 项及以上,或者
5、有 1 篇及以上论文被 SSCI、 新华文摘 、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转载,在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 2 篇及以上;其他学科近三年获省部级成果奖 2 项及以上,或者有 2 篇及以上论文被 SCI、EI(期刊) 、CPCI 国际三大检索系统收录。申报单位能够提供开展科学研究的场所等必要条件,并愿意履行管理责任。在交叉学科、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国家和地方急需发展的学科领域,设立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2)审批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提 交 申 请 书 、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和 建 设 规 划 书 ,经所3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和行政的批准后,报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学
6、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由学校发文。3、院(系、部)级科研机构的设立按照“成熟一批建设一批”的原则,学校每年组织一次科研机构建设评审活动,按规定条件与程序评审设立院(系、部)级科研机构。院(系、部)级科研机构的建设期为三年,设立后即进入建设期。(1)设立条件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属国内先进水平,具有明显特色;研究方向为社会急需、经济效益明显;能够开展跨学科综合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学术带头人在国内外有较大的学术影响,有一支团结协作、学术梯队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研究人员的总数人文社会科学类不得少于 3 人,其它学科不得少于 5 人;具有高级职称的研
7、究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 30%,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 30%;研究人员未在两个及以上的同层次科研机构中任职。在研究方向上有科研项目的支撑。在研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其他重点纵、横向科研项目 1 项及以上;近三年年平均科研经费人文社会科学类不少于 5万元,其它学科不少于 50 万元。已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在研究方向上,人文社会科学类近三年有 1篇及以上论文被 SSCI、 新华文摘 、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等转载,在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 2 篇及以上;其他学科近三年有 2 篇及以上论文被SCI、EI(期刊) 、CPCI 国际三大检索系统收录。申报单位能够提供开展科学研究的场所等
8、必要条件,并愿意履行管理责任。在交叉学科、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国家和地方急需发展的学科领域,研究机构设立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2)审批程序4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提 交 申 请 书 、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和 建 设 规 划 书 ,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和行政的批准后,报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由学校发文。三、 科研机构的运行管理1、直属的科研机构,按校属二级单位进行管理;挂靠的科研机构,由院(系、部)进行管理。2、校内科研机构为专门的学术研究机构,实行科研机构主任(所长)负责制,主任(所长)对机构的业务、行政等工作全面负责
9、。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规模,可聘任 1-2 名副职。校内科研机构负责人不设行政干部级别,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和考核。3、与校外合作单位联合建设的科研机构原则上应建立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实行管理委员会(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所长)负责制。主任必须是我校正式在编人员,副主任可由校内及合作单位人员担任。4、校级以上科研机构应设立学术(技术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审核研究方向,论证发展规划和科研课题,讨论机构建设中的重大学术和技术问题,参与机构人员的聘用与考核等。5、科研机构成立时间以发文时间为准。新成立机构自发文之日起,可以根据需要向学校办公室申请办理机构印章事宜。印章管理按学校
10、规定执行。四、 科研机构的人员管理1、科研机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三类。(1)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机构设置专职管理岗位,包括行政管理和管理秘书岗位,负责科研机构运行管理和日常事务处理;校级科研机构设置专职管理秘书岗位,负责处理科研机构日常事务;院(系、部)级科研机构不设管理秘书岗位,日常事务由机构聘用兼职人员进行管理,聘用人员报科技处、人事处备案。(2)研究人员包括专职研究人员和兼职研究人员。专职人员集中在机构工作,可少量承担本科生、研究生课程,但以承担机构研究工作为主。兼职研究人员按需求承担机构研究任务。(3)建有实验平台的科研机构,根据其规模与任务,设置专兼职实验技术
11、5岗负责实验平台的运行与管理,岗位职数由人事处核定。2、科研机构实行全员聘任制。(1)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机构主任由学校推荐,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校级科研机构主任(所长)由学校聘任,院(系、部)级科研机构主任(所长)由挂靠单位聘任。机构副主任(副所长) 、管理秘书、研究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由机构主任(所长)聘用。(2)专职研究人员聘用机制:直属科研机构,校内人员脱离原院(系、部) ,人事关系划入机构;挂靠科研机构,人事关系不变。校外人员按人员“流动不调动”的原则予以聘用,工作关系不调动;符合引进人才条件且本人愿意的可调入我校,人事关系放在机构。(3)兼职研究人员聘用机制:按人员“流动不调动”的原则予
12、以聘用,与机构签订任务合同,工作关系仍在原单位。五、 科研机构的科研管理1、直属科研机构科研项目实行单列管理,即视同院系进行管理。挂靠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纳入挂靠单位统一管理。2、科研机构科研成果考核时实行“署名制” ,即以成果“署名”为依据:“署名”能够确定成果归属的,以“署名”归属为准;“署名”不能确定成果归属的,由成果第一完成人确定归属,但归属到科研机构的必须与机构的研究领域与研究方向密切相关。科研机构兼职人员完成的科研工作量,学校对其个人履职年度考核时计入个人科研工作量,绩效工资不重复计算。六、 科研机构的政策支持1、学校优先为校级及以上科研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与实验场所。2、学校从建设期满
13、评估优秀的院(系、部)级科研机构中评审认定校级科研平台,从运行良好的校级科研机构中优先推荐申报省部级科研平台。3、科研机构设置专职科研岗位,用于引进和聘用机构研究领域的高水平优秀科研人才。专职科研岗位职数根据科研机构任务量和研究工作开展情况,由人事处核定。4、学校每年为校级科研机构安排 1020 万元运行经费,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机构的实验平台建设、日常运行开支和开放基金设置等,按有关规定执行。6七、 科研机构的考核与评估1、校级以上科研机构的考核与评估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校级和院(系、部)级科研机构的考核与评估由科学技术处组织实施。科学技术处研究制定考核与评估指标体系与管理办法,统一组织考
14、核与评估工作。2、对科研机构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每三年评估一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实行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由科研机构根据建设目标与任务制定,科学技术处组织专家论证后执行。每三年一次评估依据科研机构建设规划书,重点对科研机构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创新团队建设情况,以及可持续发展、运行管理等进行评估,评估指标体系由科学技术处统一制订,经专家论证后执行。(2)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根据情况,减少直至终止学校经费与人员的投入。三年一次评估不合格者的,将予以撤消。3、科研机构人员的考核,由机构组织实施。机构根据建设目标与任务,采取“分类考核与分层考核相结合”的模式,制定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指标体系,对机构人员进行考核。机构专职研究人员由机构和人事处、科技处共同组织科研岗位履职年度考核;兼职研究人员,机构按聘用合同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学校对其进行履职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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