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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保税区促进科技创新实施意见.DOC

1、珠海保税区促进科技创新实施意见为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区产业转型升级,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在保税区、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进行工商注册、国税和地税登记,所缴纳的税款实际入库到保税区,且符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研发机构。珠海保税区促进科技创新资金从年度区财政预算中安排,实行总额控制。第二条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包括重新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当年新纳入我区统计的高新技术企业(从珠海市外引进的企业,承诺自在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起 3 年内不从本区迁出) ,区财政奖励 100 万元(含已在我区获得的

2、入库培育奖励 20 万元) 。企业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区财政奖励 30 万元。当年新纳入我区统计入库培育企业,区财政奖励 20 万元。当年成功完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入库)工作(通过网络申报审核并进入评审环节)但未通过认定(入库)的企业,经区管委会确认,可给予一次性补贴 3 万元。第三条 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企业加快发展。对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政务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企业获批国家、省、市无偿资助类项目,区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按资金预算进行全年度统筹。第四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力度,不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经税务部门核定,企业上年度研发

3、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超过 10 万元符合申报条件。企业获得的资金补贴额度按公式计算: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系数(当年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税务部门核定的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范围内符合条件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总额)。原则上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补助额不超过200 万元。第五条 实施科技创新劵后补助。补助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或建立研发机构而购买研发设备所产生的费用支出。原则上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补助额不超过 50 万元创新券(或等额现金,下同) ,最低不少于 5 万元;符合优先支持的对象补助额不超过 100 万元,最低不少于 10 万元。优先支持对象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市级以

4、上工程中心/技术中心资格认定的企事业单位;入住园区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的企事业单位;具备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第六条 扶持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由企业、研发机构投资建设的检测中心、实验室等开放技术类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包含“新型研发机构” ) ,获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区财政扶持资金分别为 200 万元、100 万元、50万元,同一级别的创新平台建设扶持资金每个单位只能享受一次。第七条 促进建立和完善研发机构。对企业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除获得国家、省、市级承担的扶持资金外,区财政分别给予 150 万元、100 万元、

5、50 万元的资金扶持;如果企业已拥有同一级次的工程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资质,则每新增一个按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再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资金扶持。园区内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但未享受过区财政扶持的可以申请区财政资金扶持。第八条 鼓励企业申报知识产权。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区财政每件补贴 0.5 万元;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区财政每件补贴1.5 万元;企业申请 PCT 专利,区财政每件补贴 2 万元。第九条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每认定 1 件高新技术产品,区财政资助 0.3 万元。第十条 扶持知识产权企业规范建设。对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国

6、家标准 GB/T 29490-2013)贯标认证的企业,且获得认证后 6 个月内发明专利申请 2 件及以上的,区财政给予 10 万元扶持。第十一条 建立科技创新激励机制。为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激励机制,鼓励企业、研发机构使用区奖励经费对组织申报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工作中贡献显著的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工业企业做大规模。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1 亿元、10 亿元、50 亿元和 100 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 1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的奖励。其中,30%以上的奖励资金用于对企业高管、技术人员、创新人才等有突出贡献人员的个人奖励。对新投产工业企业

7、当年度达到规模以上的,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 20 万元可直接奖励企业负责人。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发展。园区企业按要求完成两化融合评估诊断和对标引导工作的,给予每个企业 1000 元补助。企业通过国家或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区财政给予 10 万元的资金扶持。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认定,区财政给予 40 万元的资金扶持。以上扶持不与国家、省、市同类政策中需由本区财政配套或承担的部分叠加执行。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统筹发展局对外发布项目申报通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统筹发展局提交项目申报资料,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统筹发展局审核通过,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如无异议,上报区管委会批准;经区管委会批准后,由统筹发展局、财政局办理相关拨付手续。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企业、研发机构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规定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对申请兑现材料申报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及已兑现资金。相关企业将列入信用“黑名单”,今后三年内不接受其申报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至 2019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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