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潍坊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近年来,各地医疗纠纷呈现非理性发展态势,医患矛盾冲突加剧,涉医恶性事(案)件此起彼伏,已经成为干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现有医疗纠纷法定处置途径越来越显现出其不适应的一面。加快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制定适合我市的潍坊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和关于推进实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成为当务之急。2010 年 8 月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2010 年 1 月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 号),2010 年 11月省综治办等 15 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
2、工作的意见(鲁综治办201045 号),都对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全国所有省、直辖市均建立起了不同模式的调解机制,我省各地市也已基本建立,并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市的机制建设和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工作已经落后,尽快完善和建立该项工作已经刻不容缓。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分为六章四十八条,主要明确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定位;明确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机构设定;明确了各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领导组织的组成和成员单位的职责;明确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协商与调解、责任追究具体实施办法。(一)规定了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领导组织和部门职责。办法规定,市和县(
3、市)人民政府设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领导组织,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明确了卫生计生、司法、公安、保险公司、新闻媒体及其他相关部门和组织的具体工作职责。(二)明确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机构设定及工作职责。办法规定,市和县(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等部门指导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承担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调解工作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三)规范了医患纠纷的预防措施与处置流程。办法规定,医疗机构
4、应当成立院内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做好医患纠纷预防工作。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和诉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医疗纠纷处置预案的规定及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医患双方结合医疗纠纷实际情况,依照规定进行处置。处置完毕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处理结果。(四)规定了医患纠纷协商与调解的具体办法。办法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和患方可以通过双方自愿协商、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等 5 种解决途径;医患双方就经济补偿、赔偿数额界限相对应的法定渠道;医患双方选择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途径解决的具体流程和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以及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履行的相应职责。(五)规定了违反办法的责任追究事项。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履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职责,或者有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应视情节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侵害当事人及其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