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4 ,大小:24KB ,
资源ID:1551798      下载积分:8 文钱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省得不是一点点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wenke99.com/d-1551798.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借钱容易 要债难.doc)为本站会员(gs****r)主动上传,文客久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文客久久(发送邮件至hr@wenke99.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借钱容易 要债难.doc

1、借钱容易 要债难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一城建公司经理常福华,无辜遭受牢狱之苦,当他在 1999 年 2 月 25 日收到释放证书时,已被关押了 7 个月。被当作犯罪嫌疑人的意外打击,使这位山东大汉谈起这段经历不禁悲愤交加。? 民事原告成为刑事被告 今年 49 岁的常福华搞了 30 多年建筑,由于改革开放及他个人的吃苦肯干,使他走上了劳动致富的道路。? 薛城商业物资经营公司(下称商业物资公司) ,系薛城区商业总公司(下称商业总公司)的下属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该公司经理吕建国因资金紧缺,于 1995 年向常福华借款 60 万元,双方签有借款协议,约定借期为 1995 年 1 月 15 日至 19

2、96 年 1 月 15 日,月利息为 2.5,本息共计 78 万元。1995 年 12 月,吕建国称正托人贷款,需用钱搞贷款贴息,又向常福华借款 2 万元。至此,借款本金达到 62 万元,加上 18 万元利息,共计 80 万元。? 到还款日期,商业物资公司却无力偿还借款,因此,1998 年 2 月,常福华又让吕建国补写了借条:“常借给吕 80 万元,一年内计息 16 万元,逾期不能归还时,利息每月每元三分计算, ”结尾处吕建国签名并加盖公章,落款时间为 1996 年 1 月 15 日。由于欠款时间过长,且该公司仍无还款能力,常福华向律师咨询后,于 1998 年 4 月持上述借条,以拖欠借款 8

3、0 万为由,将商业物资公司告上法庭。? 枣庄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商业物资公司所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因该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应由其上级单位薛城区商业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依协议经计算连本带息共计 142.7 万元。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8 年 5 月 25 日作出民事判决,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此判决生效。? 谁知就在常福华索债诉讼胜诉两个月后,不幸的事发生了,1998 年7 月 21 日下午 4 时许,常突然被薛城区公安分局拘传,让他老实交代借钱给吕建国的事,后被刑事拘留并关进了看守所。常如实地讲了借钱经过及数额等问题,8 月 6 日常遭逮捕。? 1998

4、年 10 月 5 日,薛城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常福华提起公诉,同时被指控的还有商业物资公司经理吕建国,连常福华索要借款一案的代理律师也被拘留 15 天。检察院指控的理由是常与吕虽有 60 万元的借款协议,但是常只给付了 35 万元,加上后借的 2 万元,共计 37 万元。? 检察院认为:常福华见商业物资公司还款无望,便与吕共同伪造了1996 年 1 月 15 日的借据,据此诉至枣庄市中院,经审理判处商业总公司偿还本息 142.7 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常、吕二人从中骗取 80 余万元,因案发时尚未执行,诈骗未遂。据此,检察院指控常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判决常福华无罪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

5、审理,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 据查,60 万元借款协议签订后,常曾分别付给商业经营公司 10 万元、15 万元的转账支票两张及 10 万元现金,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对于其余 25 万元,常陈述是以现金方式交付,但具体次数、每次数额记不清。吕陈述已收到该笔现金,并以此款委托薛城区新化工业公司业务员袁某购煤。袁也向法院证实,吕建国曾于 1995 年 2 月至 4 月给其现金若干,袁本人为吕发煤炭 12000 吨左右。常福华与吕建国后来签订的借款协议还款说明均证明 60 万元已实际交付。? 据此,法院认为吕与常签订借款 60 万元的协议属实,公诉机关指控常两次仅给付吕所在公司

6、 37 万元的证据不足,指控常犯有诈骗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法院判决常福华无罪。 1999 年 3 月 1 日,薛城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1999 年 9 月 22 日,枣庄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抗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这笔债谁来还 刑事诉讼终结,但民事官司还没完。1999 年 10 月 8 日,枣庄市中院依法作出裁定,对常福华与薛城商业物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再审。? 再审查明,常与商业物资公司 60 万元借款已实际履行,对商业总公司认为只实际履行 35 万元的意见,证据不足,予以驳回。在 60 万元借款的基础上,加上 1995 年 1 月 15 日至 1996 年

7、 1 月 15 日利息 18 万元,以及另借的 2 万元,共计 80 万元。至 1997 年 1 月 15 日一年利息 16 万元,合计 96 万元。即 96 万元中本金 62 万元,利息 34 万元。? 法院认为,其利率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 4 倍,应受法律保护。? 枣庄市中院在重新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于 2000 年 4 月 4 日,撤销原审判决。再审判定要偿还的金额,除本金 62 万元及利息 34 万元外,还有逾期借款利息 29.14 万元,共计 125.14 万元。? 还款额已经确定,那么偿还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 中院原审判决由商业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再审认为,虽然商业物资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该公司一直开展经营活动,对外尚有债权,所以商业物资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查,商业物资公司成立之初,其上级单位商业总公司,并未按规定投入注册资金 30 万元,因此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这个再审判决确认了两个事实:60 万元借款完全属实;常福华诈骗罪不能成立。但常认为再审判决有失公正,因商业物资公司成立时就不具备法人资格,且已三年无业务经营,根本没有能力还款。根据有关规定,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由开办该分支企业的单位负连带责任” 。对此常福华已提起上诉。?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