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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服务-行政许可.DOC

1、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职权编码】2400-A-00100-140400【审批(服务)部门】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审批(服务)对象】气瓶充装单位 【申报条件】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

2、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 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申报材料】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附电子文件) ,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 ,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气瓶使用登

3、记表; (四)质量管理手册;【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审核、发证【办理期限】1.法定期限 (受理: 5 个工作日 办理:20 个工作日发证:10 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 25 个工作日【收费依据与标准】依据晋价费字【2003】37 号规定,收费 500 元【审批结果】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证正本、副本【审批结果有效期】4 年【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3.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审批程序】见流程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救济途径】可通过现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对行政审批有关事项进行投诉举报。【审批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咨询电话:0355-3088131监督电话:0355-2114332 地址:长治市太行西街政务中心

5、邮编:046000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职权编码】2400-A-00200-140400【审批(服务)部门】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审批(服务)对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个人 【申报材料】一、按台(套)办理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二、按单位登记

6、(气瓶、压力管道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4压力管道或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审核、发证【办理期限】1法定期限:受理:5 个工作日 办理:15 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 10 个工作日备注:( 1能够当场受理的当场作出受理与否决定;2办理人员对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要现场核查的,核查时间除外。 )【收费依据与标准】不收费【审批结果】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3特种设备登记使用标志【审批结果有效期】长期【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

7、全监察规定4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 号)5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G08-2017)6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审批程序】见流程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依

8、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救济途径】可通过现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对行政审批有关事项进行投诉举报。【审批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咨询电话:0355-3088131监督电话:0355-2114332地址:长治市太行西街政务中心邮编:046000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职权编码】2400-A-00300-140400【审批(服务)部门】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审批(服务)对象】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操作作业的人员 【申报材料】一、新取证1特

9、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1份);2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3照片(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1张);4学历证明(毕业证复印件,1份);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二、复审(需有效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1份);2作业人员证(原件);3 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等机构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内容和学时要求符合安全技术规范,1份);4医院出具的本年度的体检报告(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1份);5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证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

10、证明(1份);【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审核、发证【办理期限】 1法定期限受理:5 个工作日审核 20 个工作日 发证:10 个工作日2承诺期限: 10 个工作日【收费依据与标准】 不收费【审批服务结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审批服务结果有效期】 4 年【审批(服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审批程序】见流程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1、;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救济途径】可通过现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对行政审批有关事项进行投诉举报。【审批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咨询电话:0355-3088131监督电话:0355-2114332地址:长治市太行西街政务中心邮编:046000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职

12、权编码】2400-A-00403-140400【审批部门】 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审批对象】具备计量标准考核申请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申报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有效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4.开展检定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

13、证书5.提供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所列检定或校准人员的资质证明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审核、发证【办理期限】1.法定期限:受理:5 个工作日审核:20 个工作日 发证:10 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 25 个工作日【收费依据与标准】不收费【审批结果】计量标准器具考核证书正本、副本【审批结果有效期】4 年【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4.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审批流程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

14、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救济途径】可通过现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对行政审批有关事项进行投诉举报。 【审批(服务)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咨询电话:0355-3088131监督电话:0355-2114332地址:长治市太行西街政务中心邮编:046000行政

15、执法服务指南-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考核发证【职权编码】2400-A-00404-140400【审批(服务)部门】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审批(服务)对象】具有计量检定能力、能够提供计量检定服务的单位【申报材料】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原件)2.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3.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4.省或市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批文(适用于首次申请、扩项考核)5.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适用于复

16、查考核申请)6.质量手册7.考核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审核、发证【办理期限】受理:5 个工作日 现场考核:无规定 整改:3 个月审批:20 个工作日 发证:10 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 25 个工作日【收费依据与标准】不收费【审批服务结果】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证书正本、副本【审批服务结果有效期】不超过 5 年【审批(服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授权证书编号规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5.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 1069-2012)6.计量授权证书编号规则【审批程序】见

17、流程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救济途径】可通过现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对行政审批有关事项进行投诉举报。【审批(服务)受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咨询电话:0355-3088131监督电话:0355-2114332地址:长治市太行西街政务中心邮编:0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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