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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植物新品种权法律制度.doc

1、浅谈植物新品种权法律制度【摘要】随着我国农业的不断发展,民众需求的逐渐增加,育种者不断发明出了新的植物品种,从而引发了建立法律制度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问题。本文主要陈述我国对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制度现状以及立法缺陷和建议。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权 专门法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它为我们提供衣、食、用等生活资料,也为工业生产提供原料和消费市场。广义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等。随着农业技术的不断发展,民众对各项需求的增加,越来越多的新品种呈现在我们眼前,而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也成为一个新的焦点。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

2、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由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越来越受到重视,是因为一方面培育植物新品种固有的花费时间和费用,而且在培育新品种过程中的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也是主导原因之一。因此,要防止他人无偿繁育育种者自己培育的新品种,制止那些不经育种者同意就以商业规模出售其品种的活动,不降低育种者培育植物新品种的积极性,必须有相关的法规来予以保护。1961 年 12月 2 日,由比利时、丹麦、法国等国家在巴黎缔结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国际公约 (简称 UPOV 公约) ,该公约于 1968 年生效,在 1972 年、1978 年及 1991 年作过修订,至 2002 年 1 月止,共有 50

3、个成员国。而我国于 1999 年 4 月 23 日加入该公约,成为该公约第 39 个成员国,而这之前可以说我国在植物新品种权法律制度上属于空白。很多成员国对植物新品种权加以保护的方式各不相同,有的采用专利法的形式对植物新品种权加以保护,有的采用专门法和专利法多重形式对植物新品种权加以保护,而有的则采用专门法的形式对植物新品种权加以保护。我国于1997 年 3 月 20 日,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赋予了植物新品种的创造者以植物新品种权。我国专利法不保护植物新品种本身,而只保护生产植物新品种的非生物学方法。此后,1999 年 6 月 16 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4、农业部分)和 1999 年 8月 10 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分) ,因此,我国对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采取的是专门立法的模式。 在中国颁布的这几部专门立法中,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了品种权的内容、归属、授予的条件、申请及受理、审查、批准、期限、终止和无效,以及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规定了品种权的内容、归属、授予的条件、申请和受理、审查和批准、文件的提交、送达和期限、费用和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分)规定了品种权的内容、归属、授予的条件、申请和受理、审查批准、终止和无效、文件的递交、送达

5、和期限、费用和公报。基本上,专门立法解释了植物新品种权的相关内容及授予的条件,也较全面地规定了关于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等程序上的相关规定。可见,中国已初步建立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体系,对育种者及其新品种实施有效的保护。但为何只能说初步呢?虽然中国已经建立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专门立法,但长期以来,并未得到人们的重视。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中国农业大学对四川 D 种业公司、四川 Z 种业公司侵权提起的诉讼案件,以中国农业大学的胜诉结案。四川 D 种业公司补交“农大 108”使用费 8 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 13 013 元。四川 Z种业公司也表示,未经授权,不再生产“农大 108”种子。农大 108“玉米

6、杂交种是中国农业大学许启凤教授历经 20 年辛勤研究取得的科技成果。2000 年 12 月 22 日,中国农业大学分别就其“黄 C“和“X178“向国家农业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于 2002 年 5 月 1 日同时获得授权,属或者种均为玉米,培育人均为许启凤,品种权人均为中国农业大学。这是中国农业大学拿起法律武器奋起维权取得的又一成果。 “农大 108”维权行动依据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法保护农作物良种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虽然我国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建立了专门立法,但是还是存在很多的缺陷。首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应该是对育种人权利的保护,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定义来看,我国的植物新

7、品种权最终落实在对繁殖材料的控制上。其次,我国植物新品种的种类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较少。再者,在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问题上,我国存在品种权申请数量少以及品种权申请分布不均匀的问题。据了解,英、法、德、日等国每年受理品种权申请均在 1 000 件以上,而我国 2001 年底,农业部共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案共 454 件,其中 2001 年一年才 227 件,虽然是前两年的总和,但这与我国农业大国的地位以及每年培育出的农作物新品种数量很不相称。而且我国品种权申请量大多集中在粮食作物上,占申请总量的 85%,而花卉、蔬菜等经济价值较高的植物新品种申请仅占 15%,地区则主要集中在吉林、黑龙江、辽宁、四川

8、、山东、湖南等少数省份,大多数地区至今无人申请。因此,虽然我国已经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专门立法,但还是存在很多缺陷,现有如下建议:首先,法律应该对植物新品种权制度中品种权人的权利进行正面表述,将“排他的独占权”等权利的实施定义归入到法律当中去;其次,植物新品种制度关于其保护对象的主体表述须进一步明确。再者,应该加强该领域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的普及,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分布面积。立法机关应尽快将品种权法律化,即通过授权立法或者法律条文中准用性条款的规定,对条例的法律层次予以提升。 参考文献: 1费安玲,郭禾,邵建东等.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知识产 权出版社,2005. 2朱金虎.植物新品种权制度保护对象的分析J.中国种业, 2009, (11). 3吴波,刘克希,袁水亮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M.南京:江 苏教育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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