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原因初探摘 要 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罪问题,是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解决好这一问题,对于预防和惩治犯罪、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探究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原因,从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提供参考,正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关键词 刑满释放人员 再犯罪 原因 作者简介:杨帆,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2013 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288-02 刑满释放人员,是一个关系到社会繁荣稳定、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极为特殊的群体。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罪问题,是世界各国预防犯罪领域和司
2、法实践领域中一个解决难度大、复杂程度高的不可回避的问题。能否正确而合理的解决这一问题,是考验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文明程度和司法实践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影响和制约一个国家实现实质法治的关键因素。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必须要对这一问题给出足够的重视。 对“再犯罪”进行准确而恰当的界定,是研究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问题的首要前提。在笔者看来,所谓“再犯罪” ,就是指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因其他原因(如假释、特赦、暂予监外执行)离开服刑场所后,再次违反刑事法律并应被判处刑罚的行为。 不管我们是否承认,近些年来,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数量和比率正在呈逐年增加之势。根据靳琳琳 2012 年对我国西部某
3、省 6 所监狱的在押犯所进行的初步统计, “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罪犯人数平均占到在押犯的 17%”或者更高的比例,更为令人痛心的是,这 17%的再犯罪人中,还有很大一部分人是第三次、第四次甚至更多次的因为犯罪而被关押!如此血淋淋的事实一再提醒我们,不能解决好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问题,就很难达到制定刑法和执行刑罚所预期的减少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就很难实现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和谐与稳定! 意大利著名刑事法学家贝卡利亚曾经指出, “刑罚的目的不是要使人受到折磨,刑罚的目的只是阻止有罪人再使社会遭受危害并制止其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 。但事与愿违,现实社会中,经过刑罚改造后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人比比皆是,那么,究
4、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此种结果的出现呢? 司法实践中,促使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结合心理学、社会学等其他社会科学分支的相关理论,在这里可以简单地将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原因归结为内因和外因两大方面。 一、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内因解析 所谓内因,通俗来讲就是诱使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内在原因,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原因,在这里,主要是指心理和个人技能方面的原因。 (一)诱使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心理原因 刑满释放人员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监狱改造出狱后,当他们看到自己曾经的亲戚、朋友通过诚实、合法的劳动有了令人羡慕的家庭和事业时,往往会产生羡慕或者嫉妒心理,再加上一部
5、分人因为从小成长环境的原因所导致的好逸恶劳的本质在监狱中也没有得到彻底的转变,于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同时也为了使自己能尽快过上所谓“神仙般”的生活,他们往往会选择一些投机取巧之路,更会想办法采取各种手段来获得钱财物品。而对于他们来讲,最快的办法无疑就是犯罪了。 此外,犯罪人出狱后,因为长期处于监狱的严厉环境之下,往往会产生厌世甚至报复的心理。在他们看来,自己之所以失去自由,都是他人、社会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是社会剥夺了他享受纸醉金迷生活的权利,在这种扭曲心理的驱使下,他们极易铤而走险,为了所谓的报仇雪恨而再次犯罪。 (二)个人技能存在的缺陷 刑满释放人员个人技能方面存在的缺失,是诱使他
6、们再次犯罪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内在原因。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的刑满释放人员在犯罪以前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文化水平低、受教育时间短等缺憾,并由此导致了他们大都缺乏必要的生活、生产技能。之所以走上犯罪之路,也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不能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在监狱期间,由于现行监狱管理制度所存在的某种缺失,也并未及时、有效的弥补他们在个人技能方面的不足。被释放后,因为缺乏相关生产、生活技能,他们不得不从事着社会最底层的劳动,尽管如此,仍旧不能满足他们正常的生活需求,居无定所、衣食无安,一旦遇到一些难以避免的突发事件(如生病等) ,就会再次把他们打入入狱前的困境之中。为了解决这种困境,他们就难免会重新走上犯
7、罪之路。 二、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外因解析 外因,即影响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外部原因。与内因相比,影响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外因明显要更加复杂,小到监狱行刑、家庭呵护,大到社会关注、国家保障都在直接或间接对他们产生着影响。也正因为如此,外因才具有相当程度的可控性。 (一)监狱管理制度的缺失 监狱,是犯罪人服刑的主要地点。从我国现行的监狱管理体制来看,监狱行刑对服刑人员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服刑人员的思想改造力度不够;二是改造过程中罪犯的重新社会化能力不足。 尽管国家相关部委已经出台了不少转化监狱职能的文件,但实际上,长期以来形成的“生产为主,改造为辅”的监狱管理理念仍未得到彻底的纠正,
8、这也就使得监狱依然会把行刑的重点放在生产上,从而忽视了对犯罪人的改造、尤其是对犯罪人思想和心理的改造。这就导致犯罪人将“贪图享乐、好逸恶劳”的坏思想重新带出监狱。思想不能得到纠正,出狱后自然也就无法摆脱再次犯罪的命运。 与此相关的,就是改造过程中罪犯的重新社会化能力不足。众所周知,犯罪人在监狱中服刑,少则几年,多则十几、二十几年,在这漫长的时间里,他们始终与社会处于完全分离状态。与此同时,我国的监狱多分布在地理位置偏僻、远离城镇的地方,这也在某种程度上阻断了服刑人员与外界接触交流的途径。长时间游离于社会的后果就是服刑人员不能正确的了解外面世界的形势发展和社会变化,从而使他们走出牢狱之后变成了“
9、睁眼瞎” 。这也在无形中加剧了刑释人员的抵触心理和自卑心理。 (二)家庭关怀的缺失 罪犯入狱后,大部分的罪犯亲属往往都会走上与犯罪人情感的对立面,怨恨、埋怨、鄙夷、仇视,从而导致了罪犯亲情关系的急剧破裂。与此同时, “社会舆论”的口诛笔伐也在无形之中加剧了犯罪人与亲属之间的隔阂。于是,不少亲属不愿提起、不愿探望,这也就给处于改造中的犯罪人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也给犯罪人的正常改造过程造成了不小的障碍。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犯罪人出狱后,家庭对其面临的经济、心理等各方面的困难不管不顾,任其自生自灭,使他们在面对社会人冷漠的同时承受着来自家庭的忽视。因为长时间得不到最起码的关怀,加上精神上无助、心理
10、上孤独、生活上拮据,久而久之,他们便心灰意冷,对整个世界失去信心,重新走上犯罪道路也就不足为怪了。 (三)社会保障的缺失 这里的社会保障,不仅应包括通常意义上的物质保障,还应当包括道德伦理方面的保障。 不管我们是否承认,大部分人总是带着有色眼镜去看待刑满释放人员, “一朝犯罪入狱,终生都是坏人”观念的持有者大有所在。正是因为这种思想作怪,很多人都不能正确的对待刑满释放人员,更有甚者视之为洪水猛兽,恐避之而不及,不愿与之接触、不愿与之共事,更不要说给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了。试想一下,正常人如果为社会所孤立,都会对生活失去信心,更何况是那些刑满释放人员。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怎么可能不仇恨社会?怎么
11、可能不重新犯罪? 与道德伦理保障相比,物质保障更具有现实意义。通常来讲,犯罪人入狱时已经因缴纳罚金或支付对受害人的高额赔偿而使得自己经济上遭受了沉重的打击,出狱之后,由于缺少工作技能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而无法得到合适的工作,使得他们最基本的生存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自己无法满足自身的生活需求,又不能得到来自社会的帮助和扶持,于是,为了吃饱、穿暖、有地方住,他们只得铤而走险,再次犯罪。 (四)国家保障的缺失 根据现代世界各国所公认的政治理论,国家(亦或是政府) ,在承担政治统治职能的同时,亦应承担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的职能。作为一个极为特殊的群体,尽管刑满释放人员因犯罪受到了国家公共权力机关的制裁
12、,但他们作为一国合法的公民,其基本的权利依然应当得到国家和政府的有效保障。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出台了涉及刑满释放人员有关问题的法律、法规,但我们要清楚的看到,这种保护并未形成一个完整而有效地体系。一方面,迄今为止,我国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的预防重新犯罪法 ,现有的预防重新犯罪的法条大多散落于各种各样的刑事法律和法规之中,并且很多方面只是做了原则性、理论性的规定,缺乏实际的操作性,这就给保护刑满释放人员的相关权利并有效的抑制他们重新犯罪带来了不小的障碍;另一方面,国家未能很好的解决刑满释放人员的生活和就业等迫切关系到他们生存的问题,不能有效地清
13、除他们重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的障碍,这也在某种程度上促使了他们重新犯罪。 三、预防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一点思考 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问题,是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繁荣昌盛的一个重大问题。根据上文中提到的引发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几个原因,同时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并借鉴同时期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经验,笔者在这里仅就预防和减少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给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一是要彻底转变监狱管理职能,要深入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监狱管理和罪犯改造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相关规定,从思想、行动上全面改造犯罪者,转变他们的思想、提升他们的技能,为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创造便利。 二是要
14、建立起从入狱到出狱再到社会的一整套针对犯罪人的心理干预机制,及时对他们的各个时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并进行疏导,剔除他们心理中否定、消极的因素,激发他们心理中正面、健康的方面,使他们能够以一种乐观向上的心理去看待日常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有效并及时地对他们的心理进行矫正,将他们企图重新犯罪的思想扼杀在萌芽之中。 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他们的生活、生产提供便利的条件,为他们的就业创造有利的环境,同时,要把他们纳入到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使他们可以像其他未犯罪的公民一样,在生活、生产困难时得到社会的救助和合理保障,从源头上断绝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可能。 四是要充分发挥国家职能
15、,制定统一的、专门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的预防重新犯罪法 ,为预防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提供法律上的支撑,实现犯罪人矫正的系统性、全面性,同时不断完善对刑满释放人员宪法权利、诉讼权利、民事权利等各方面合法权利的保护,合理的引导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和行为,为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总的来看,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既有个人的原因,又有家庭、社会甚至国家的原因。预防和减少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需要多管齐下、建立一个系统而全面的保障体系,需要整个社会各个层面的共同努力。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断绝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可能,才能真正实现刑罚预防和惩罚犯罪的目的,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治久安,才能切实实现人人共享、全面参与的美丽中国梦! 参考文献: 1靳琳琳.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问题成因分析及对策.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6). 2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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