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视阈下的民事诉讼课程设计及教学模式改良摘 要:教育部及中央政法委推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为法学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目标和任务;民事诉讼法学的传统课程改良以及诊所式教育都呈现出不同程度的问题;应当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下进行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及教学改革,注重理念教育,将计划落到实处并进行相关改良,以及进行招考模式的改良等。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民事诉讼;改良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9-0268-02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及基地建设 鉴于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
2、不足,2011 年 12 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要以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为目标,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积极推进国家法治建设。 其中,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培养三种类型的法律人才,即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涉外法律人才以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人才的培养必将依托培养基地作为载体,因而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拟将建设 80 个左右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 20 个左右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 20 个左右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下的课程设计及教学改革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设计了若干目标,这样的
3、目标是宏观的,但具体落实到培养二字上,还应回归具体教学之上。卓越法律人才,不仅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法条和诉讼程序,而且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和法律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1。 (一)教学理念上的要求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总体课程设计及教学改革的总体理念,无论是通识培养、核心课程教学以及职业实践环节,都应当以培养和增强学生贯彻和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目标,增强学生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使命感。 (二)课程设计及教学要求 具体为,探索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探索国内外联合培养机制。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融入培养全过程。 此外,在实
4、践教学方面,要加大实践教学比重,注重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法律诊所教学等等。要和实务部门进行联动培养,利用实务部门的资源,建立教学实践基地,全面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并将理论和实务进行有机融合。 (三)师资建设的要求 良好的人才培养基地和计划的实施离不开强大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因而师资队伍建设也成为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任务、目标和要求之一,具体为,实现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人才交流,交换岗位实现资源互补,努力建设复合型的法学师资队伍。 三、民事诉讼法学课程设计、教学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传统核心课程及改良 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核心课程之一,而且直接和实践对接,实践性相当强,对于构建卓越法
5、律人才的知识体系及实践能力的提升,意义重大。一般而言,在法学课程体系设计中,民事诉讼法学作为程序法,要以实体法的学习以及积淀为基础,因而民事诉讼法的教学一般安排在完成实体法的相关课程学习后才开设。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的相关课程,一般安排在民商事法律的相关学习完成后。 为了打破传统灌输式教育,不少院校进行了课程改革,比如,加大平时成绩比重,一般从 20%提高至 50%,试图将传统的期末考试一统天下的模式加以改良;比如,将 72 课时的民事诉讼法总课时划分为 62+10 模式,即 62 课时用于专门的讲授,余下的 10 课时用于民事诉讼模拟法庭、法律援助等实践性教学。 但这样的传统教学模式改良版依然存
6、在很多问题。首先,课程本身的改革有被“闲置”的现象。比如,虽然加大了平时成绩比重,但一些教师并没有根据相应的改良而做大的教学计分模式的调整。改革前,平时成绩仅交一次平时作业就可打出,而改革之后,依然延续这样的呆板模式,这就将加大平时成绩比重,以实现活跃课堂气氛的课程改良初衷形同虚设。还比如,虽然给予了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内学时进行实践教学,但短小的一次模拟法庭,无法做到全体同学参与,而就算参与的同学,也有“重点角色”之分,各自负责各自试验田,一些稍微次要的角色,比如证人、法警等,就无法真正体会法庭的流程设计,甚至只是在最后“表演”才真正“出庭” 。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 诊所式法律教育发端于美国,
7、又称“临床法律教育” 。系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 “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 。如今,不少法学院校都开设了诊所式法律教育,甚至成为一些法学院校、院系的特色课程。比如,有些学校将法律诊所课程设置为每学期 36 课时、2 学分、30 名学生、3 名教师,其中,保证必须有刑、民法学的相关专任教师,甚至配备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双教师“双师同堂”进行法律诊所教学。 但同时,法律诊所教育也面临以下几个严重问题:第一,经费无法保障,法律诊所是一门特殊课程,是一门“走出”课堂的课程,因而必定需要相关经费支持。在一些理工科学校或者法学相
8、对投入较少的院校,学校给予的经费可谓捉襟见肘,甚至不少院校开始求助于校外甚至国外的基金会的基金给予支持;而一旦失去基金会支持,诊所就得“下课” 2。第二,时间不够灵活。法学教学课程较多,而相关案件的发生并非能够由教学来决定,而是突发的,老师无法根据案件的需要灵活安排时间。第三,案源不充分。表现在案源较为单一,可选择面较窄,不少院校和法律援助中心合作进行法律诊所教学,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本身较少,而且学生大抵也只是停留在咨询和会见当事人层面,无法全程参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第四,法律诊所教育有可能打回原形。不少院校错误理解法律诊所教育本质,将该教学模式和传统教学模式等同,演变成了案例教学,且
9、不重视学生的参与,使得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四、契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民事诉讼法课程及教学改革 很明显,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设计及教学模式已经和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任务和要求有一定距离,因而,在卓越法律人才基地建设的相关契机下,应当进行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及教学改革,以契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真正为国家输送“卓越”的法律精英。 (一)注重理念教育 首先,必须融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相关教育,不至于使得在平时的法学培养中让学生“跑偏” ,法学教育不是培养不理智“愤青”的教育。其次,必须融入正确纠纷解决观的教学,纠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表现形态是多样的,即不仅表现为公开的暴力冲突,还包括紧张、敌意、竞
10、争及在目标和价值上的分歧3。因而,对于不同纠纷,在合理看待他而不是惧怕它的同时,应当采取多元化的纠纷解决,而不是一切都纳入司法体系。 (二)课程教学改良并落到实处 相关教材的制定以及任课老师的选择应当和实务部门进行有序衔接,邀请相关实务人才参与,比如,吸纳相关实务人才参与到民事诉讼案例库的制定活动中,聘请实务硕士生导师开展实务教学,鼓励相关任课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实习,夯实任课教师的实务经验。当然,理论和实务还是存在一定距离,要合理地引导学生对比理论和实务的不同样态,并对学生进行积极的引导,合理看待这一现象。 对于上述好的课程改良模式,应当贯彻落实,保证改革成果得以施行,比如,相关教研室可以结
11、合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实际,加大平时案例教学,分组讨论,角色扮演等教学模式进行教学,另外,一定保证有充足时间的任课教师来负责全部课程。将模拟法庭模式进行改革,做到从排练到参与要求全员到齐。 对于诊所式教育,首先得保证资金的支持,向学校、学院积极申请资金的同时,积极通过兄弟或者帮扶院校获得其他甚至海外基金的支持。在加大资金投入的同时,大力推行现在流行的教师带学生办案的模式,比如由一名甚至多名教师带领学生全程或者半全程参与某一民商事案件,体会民事诉讼的程序设计。此外,对于课程的课时以及时间安排应当进行改良,比如计案而非计课时,由老师决定时间而非固定于某一节课进行教学。 (三)注重招考模式的改良 招
12、考模式的改良无疑将能契合课程教学,比如,在民事诉讼法研究生招考中,可以加入无领导面试以及情景模拟面试等,无领导面试这一模式是公务员面试极为推崇的选拔人才的科学面试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情景模拟面试则是如今律师事务所招聘人才面试中极为推崇的模式,相比单一的案例分析、案例讨论更容易彰显考生的素质。在这样的招考模式中,可以真正实现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选拔。 参考文献: 1 刘仁山.全球化背景下法律人才的培养的问题J.法律科学,2011, (2):195-200. 2 吴小英.法律诊所教育面临的困境和出路以广西大学诊所教育为例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6):45. 3 美伊恩?罗伯逊.社会学: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25. 责任编辑 魏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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