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交强险费率厘定的思考【摘要】交强险自 2006 年 7 月 1 日实施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对交强险费率的讨论,一直没有间断。本文指出了交强险费率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即保险费率在不同地区和不同车辆类型之间不够公平,费率浮动办法尚存缺陷,并借鉴发达国家汽车强制保险的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交强险费率结构的建议。 【关键词】交强险 保险费率 一、交强险费率厘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交强险费率厘定的合法性问题 (1)保监会在审批交强费率时应该举行听证。审批交强险费率属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核发许可前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对于交强险
2、这种显然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项目“应当”举行听证会而非可不可以。 (2)交强险审计程序不够完备。法律要求交强险必须“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因此保监会每年需对该项业务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和公告,但保监会作为此项业务关联主体,其核查和公告的结果很难令人信服。审计环节的不足势必影响到民众对交强险整体的信任度的降低。 (二)交强险费率厘定的合理性问题 (1)交强险基础费率不合理。我国的交强险实施较晚,自 2006 年实施以来,费率方面的质疑声不断,本文以交强险第一个保险年度的会2计报告为基础,分析交强险费率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 根据普华永道对交强险业务的汇总报告,各个地区的赔付比率相差较大,但是按照现行的中
3、国保监会 2007 年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各个地区的同种车型需要缴纳的保险费是相同的,意味着赔付比率较低的地区能以更低价格卖出保单,这也解释了部分地区交强险保单打折销售的现象。 赔付支出最高的是营业客车,最低的是摩托车。两种车型的赔付率相差很大,如果交强险实施的过程中,总体经营状况满足了“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那么必然存在低赔付车型为高赔付率车型买单的情况,对于低风险车型的投保者来说是显失公平的。 未考虑保单持有人的因素。我国现行的交强险费率的收取未考虑保单持有人的具体状况,仅仅按照车型及用途划分,对于同一车型同种用途的车辆收取同一水平保费,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一部分
4、被保险人的不公平。 (2)费率调整不合理。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在国际上有时也被称为“奖惩系统” 。瑞士的强制三者险费率“奖优罚劣”制度在发达国家中具有代表性。目前瑞士强制三者险保费实行的共有 22 个等级。初次投保的保险单按 100(等级 9)收费,若一年内无赔款,则下一年的保费水平降低一级;一年内有赔款,则下一年的保费水平升高三级。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我国的“奖优罚劣”制度与国外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为: 等级数相差悬殊,系数的精算含量不高。折扣等级数的多少直接关3系到“奖优罚劣”制度在细分风险不均匀性中的作用。瑞士的“奖优罚劣”制度,包含的等级数有 22 个,而我国现行的只有 6 个等
5、级数。相比而言,我国的浮动等级略显粗糙,不能充分体现“奖优罚劣”制度的实质。同时,我国目前的浮动系数只是简单的按照每次 10%的折扣,而瑞士每一等级都不尽相同,体现出更多的精算含量,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等级之间的转化规则过于单一,奖励和惩罚力度不够。我国浮动费率等级之间的转化规则只与被保险车辆的交通事故次数有关,而交通事故的索赔金额、违章次数等均无体现。而且我国交强险对奖惩两方面的力度都太温和。我国温和的奖惩系统可能起不到充分的激励作用以使被保险人足够细心地开车,从而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有必要加大奖惩力度。 三、交强险费率厘定的建议 (一)交强险基础费率厘定的改进意见 众所周知,科学的交强险费
6、率应该是能系统反映不同消费群的风险状况。交强险费率的制定,不能过于简单。同时,还要从人、从车、从地域等因素的风险状况来加以考虑。 笔者建议,交强险基础费率在遵循现行的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8 版)所划定的车辆明细基础上,不妨对如下因素加以考量: (1)从人因素。交通事故的发生比率与驾驶员的性别、年龄段有相当关系。 。建议,在交强险基础费率中,参照商业机动车保险的作法:若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指定女性为驾驶员,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费率优惠;4若投保人指定驾驶员年龄在 30 至 40 岁之间,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费率优惠“两项调整系数可连乘计算” (2)从地域因素。地区路况之间
7、的差异也会直接影响到交通事故的发生。建议,将我国不同地区的路况据风险程度的大小在费率上实行差别对待:低风险地域可享受一定比例的费率优惠,高风险地域可适当调高费率标准。也可借鉴商业机动车保险中约定行驶区域的作法:省内驾驶可享受一定比例的费率优惠。 (3)从车因素。同类中不同档次的车也应区别对待,高档车排量大、车速快、风险高,造成交通危害的可能性及后果会相对严重,低档车则反之。因此,在厘定交强险基础费率时,要充分考虑车辆档次的因素。低档车在承保时,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费率优惠,避免低档车为高档车买单的现象发生。 (二)对浮动费率中安全违法行为的建议 交通肇事和安全违法行为都属影响交强险浮动费率的从人
8、因素。保险公司在对保险标的选择风险分级变量时,应该从经营、精算等多个角度统筹考虑。 首先,安全违法行为分级变量的选择应与保险索赔具有相关性。道路安全违法行为的分级变量不应一刀切,要区别对待。笔者建议,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分级变量也应与所引起的恶性交通事故密切相关,如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如果没有交通肇事、保险公司未支付赔款,则没有必要列入交强险浮动费率分级变量中。 5此外,交强险费率浮动应将驾驶人可控性强的安全违法行为作为分级变量,如将酒后驾车、闯红灯等驾驶员完全可控的行为作为费率浮动的分级变量。从而,发挥费率浮动杠杆对预防交通事故的经济刺激作用。总之,安全违法行为费率浮动应将与保险费率相关性大。可控性强的行为作为分级变量,不应一概而论,要真正体现出浮动费率的准确性、公平性。 参考文献: 1李永钧.解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J.汽车工业研究,2006. 2李若瑾.台湾地区交强险带来的启示J.现代商业,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