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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之“共同性”在我国侵权法律规范中的演变.doc

1、1共同侵权之“共同性”在我国侵权法律规范中的演变【摘要】本文围绕着共同侵权的核心问题即共同侵权之“共同性”展开讨论。为厘清其在我国侵权法律规范中的演变,并探究该演变背后的制度意义及立法旨意。 【关键词】共同侵权,共同性,客观关联共同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理论概述 认定共同侵权的法律目的,旨在使共同侵权人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单个的侵权行为人,无论其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多大原因力,都不要承担全部责任。换言之,他有可能承担与他行为并不相完全适应的责任(其内部之间的追偿关系在此不论) 。 何以将数个个人认定成为一个共同体是共同侵权行为理论所要讨论的基础问题。认定共同侵权行为,首要考虑的

2、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这是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基础,也是将各个共同侵权行为人连接起来的“桥梁” 。 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有主观说、客观说及折衷说。主观说可分为意思联络说及共同过错说,前者要求共同侵权人之间必须有意思联络(一般理解为共同故意) ,后者则将共同过错从共同故意扩展到包括共同过失在内的共同过错;客观说,认为数人之行为侵害他人之权益造成同一损害者,即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各加害人有无意思联络在所不问,客观说强调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 。折衷说,将共同侵权行为定义为2数人共同不法对于同一之损害与以条件或原因之行为。现今所称关联共同说实际上就是折衷说;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所关注的,是

3、在承认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下,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 二、 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中“共同侵权”的立法发展 (一) 民法通则对共同侵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第 130 条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确定了共同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和责任方式。但是未对共同侵权的共同性进行具体规范,亦即未说明该共同在于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共同过错还是客观上的行为关联,而司法实务界一般采纳“共同过错说”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第 3 条对民法通则中所确定的“共同侵权”的“共同性”进行了细化,一方面,主观的共

4、同在于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的故意,又包括共同的过失,支持了主观关联共同。另一方面,它使用“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区分来界定主观共同侵权行为之外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数人侵权行为范围。 各侵权行为之间构成“直接结合” ,即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而间接结合则仍是数个单独侵权,承担按份责任,实际上,这即是对行为关联的一种认可,对于关联程度强的“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则认定其之间具有“共同性” ,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而关联程度弱的“间接结合”3的侵权行为,就不具有“共同性” 。可见,关于共同侵权“共同性”的主客观之探讨在立法层面上又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事实上,这在后来的侵权责任法中演生为累积因果关系的

5、数人侵权及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 该解释的颁行体现了我国立法跳出了“主观共同”的框框,从考虑行为人之间的主观联络来认定“共同性”转变向除了考虑行为人主观意思,还着重考虑客观行为。这是对“共同性”强度要求放宽的体现。 (三) 侵权责任法中对共同侵权规范的完善 侵权责任法共有七个条文涉及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 8 条到第 14 条) 。均体现了对前法的继承与发展,更加明确地规范了主观性共同侵权行为及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 该法明确地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从第 8 条中剥离出来,并分别认定其共同性,是采纳“折衷说”的体现。 侵权责任法第 11 条所规定的,被称为叠加的共同侵权,或累积因

6、果关系的分别侵权,在主观上,这种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并没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失,而是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个损害,但每一个行为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他们的行为因为客观的关联,而产生了“共同性” ,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该种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被认定为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是典型的客观型共同侵权。同样作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因为能够确定责任大小,主要是指因果关系贡献度明确,此时缺少可能因果关系的支持,则不被我国立法认定有“共同性” ,只能发生按份责任。 4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完善了共同侵权行为的体系,将主观性共同侵权、客观性共同侵权、准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分条进行规范,体

7、现了对主观意思及客观行为考察的并重。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的规定形成如下的学理分类:主观共同侵权和客观共同侵权,主观共同侵权即是第 8 条规定的类型,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两个亚类型;客观共同侵权是第 10、11 条规定的类型,包括责任者不明的共同危险行为以及份额不明的案型。 (四)我国侵权法规范中“共同性”演变趋势 我国的侵权行为规范对于共同侵权的规定,从最初的以主观说为理论基础到如今对于折衷说的采纳;从最初民法通则只粗略地规定“共同侵权”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对“共同危险”的确定及数人侵权的“直接结合” 、 “间接结合”理论的提出至如今较为完善的囊括主观的共同侵权及客观的共同侵权(含共同危险行为)体系的确立,体现了我国立法, “共同性”认定从主观倾向向客观倾向的转变,不再一味强调对共同侵权人之间意思的共同,也体现了我国立法的价值取向已向保护受害者,置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人以更优越的法律地位。 参考文献: 1王泽鉴:“司法院”例变字第一号之检讨 ,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第三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2杨立新:侵权责任法 ,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 3马俊驹:民法原论 ,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 4叶金强:共同侵权的类型要素及法律效果 ,载中国法学 ,52010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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