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的 实践与思考 摘要: 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仅是政治要求,也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自身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的表现。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具有广泛的法律依据,对于自身履行检察职责也具有重要意义。目前, 检察机关在接受人大监督 的实践 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主动意识不够、权责不清、监督机制不健全等 ,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结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方面的实践经验, 从强化主动意识、创新监督机制 、明确监督职权 等方面提出几点 改善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方面的 建议。 关键词: 检察机关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人大代表 现实工作中, 各级 检察机关
2、都能够 深刻认识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 个渠道,自觉、主动 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但由于法律规范不够详细具体, 也存在 多方面的 问题 , 导致 检察机关 在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 时主动意识不够,人大对检察机关监督的 力度不强,效果不佳 等, 本文旨在探讨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法理依据, 分析检察机关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 并试图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 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的概念 及法律依据 2 1、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概念 检察机关是我国专 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自身也要向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汇报工作,接受监督 。 “
3、监督”意指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 检查、监察、督促和指导 ”。 一般而言,被监督者都是被动的接受监督者的审查,因此,“ 监督 ” 与 “ 自觉接受监督 ”之间 有一定的区别,最主要体现在主动性方面。 “自觉 接受监督”严格来讲本身并不是法律术语,更多 地 体现了一种政治 思想 觉悟。 主动接受人大监督,需要 被监督者认 识到 人大监督 对于促进自身工作 的重要意义,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需要 被监督者 敢于 正视自己 可能出现 的错误并乐于纠正错误。 因此, 检察工作者除了需要具备专业的法 律素质之外, 高度自觉 的思想 觉悟也是必不可少。 同时, 自觉接受 监督对于被监督者而言也体现 了主动寻
4、求 保护 的意识 , 避免 缺乏监督带来的执法风险。 2、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 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 有着 深厚 的法理基础和充足的 法律依据。 我国 宪法第三条 以最高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据此制定出更为详细具体的法律,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以下简称“监督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其中监督法 第五条 规定:“ 各3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 院的工作实施 监督 ,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 第九条 也规定:
5、“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另外,监督法还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方式包括: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 对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 询问和质询 ; 特定问题调查 ;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等。 可以说监督法从监督的方式、内容和效力上对人大监督检察机关做了原则性规定。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 三 条规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
6、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据此,确定了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也是用法律形式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而早在 1993 年,高检院 印发 了 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监督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 17号) 进一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法律效力。 综上可以看出,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不仅有宪法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4 对监督的形式、内容、范围都做了 明确 具体的规定。 二、 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必要性分析 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7、不仅 具有 充分 的 法律依据 和法理基础,对于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也有着 广泛 必要性。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除法律监督之外,还承担着职务犯罪侦查 及 公诉 、 普通刑事案件侦查监督、公诉、驻监所检察等诸多职能,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仅是宪法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 对于 检察机关履行政治义务, 正确行使检察职能,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 自觉 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政治使命 中国检察制度既是一项司法制度,具有司法属性,同时,也是一种政治制度的安排,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 1因此检察机关接受监督不仅是法律要求,对检察机关而言更是一种政治义务。 在我国, 人大及其常委会
8、在 政治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 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权力。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置“一府两院”,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政治模式。 检察机关除了依法办案之外,担负政治使命的形式主要是履行政治义务,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是其中一项重 要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是政治生活中的大局,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的监督,是服务大局的表现,是政治立场的宣示。 1检察政策的功能 , 卢希起 , 私法 5 2、 自觉 接受 人大 监督是 检察机关 履行 法定 义务 的表现 。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院有监督权 , 这是 宪法 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之一,是由人大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决定的。 如前一节所述,人大对检
9、察机关的监督有着广泛的法律依据,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 。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的重要体现 ,也是检察机关自身法 律素养的集中体现。 检察机关履行法定义务不仅体现在正确行使司法权力上,也体现在自身高度自觉的带头守法 的 意识 和行动 中。 人大监督 权威的最根本来源是它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我国 宪法 和法律确定了各级人大在监督活动中的权威作用,为人大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行使选举权、罢免权,决定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产生及审判员、检察员的任职、免职。 2 3、 自觉 接受 人大 监督是 检察机关 正确 高效 行使 检察 权的
10、保障 。 检察机关是以 提起刑事诉讼,追究犯罪为其主要职 能 ,行使国家的法律监督权力。 检察权的主要权能是对刑事犯罪的控诉职能(含侦查、审查逮捕、立案审查、纠正违法、审查起诉等权能),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职能,对刑事判决、裁决的执行进行监督的职能。 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构,负责制定法律、解释法律。人大立法及立法解2梁旭红 , 人大监督司法之应然状态 , 政 治与法律 6 释具有最高效力。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能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立法事项不清等问题, 主动寻求人大的监督是避免片面理解适用法律最有效的途径。 加强接受 人大 监督工作,有利于 检察机关 规范 执法行为、确保
11、 廉洁 执法 ,依法公正 行使人民赋予的 检察权 。 同时,实践也证明, 经常性地征询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能够及时发现案件线索,有效发挥立案监督职能 ,有效地拓展 自侦部门的案源,起到 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4、 自觉 接受 人大 监督是提升 检察机关 公信 力 的有效途径。 作为司法机关,公信力是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力量之源。失去公信力 , 正义就得不到伸张,做出的司法决定就得不到执行,司法效率将大打折扣。良好的司法公信力究竟从何而来?它显然不能通过威权、基于强迫而获得,而应是基于司法本身值得信赖、值得尊崇而产生。 3司法本身值得信赖的主要评价标准在于 人民对司法过程、结果的满意程
12、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就 是要让司法过程、结果最大程度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开,提高司法的社会参与度,最终推动良好司法公信力的形成。为了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就要加大检务公开的力度, 邀请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 监督评议,把接受监督与检务公开相结合。 由于 人大代3论良好司法公信力在我国的实现 , 河北法学 , 王学成 7 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 的 ,具有最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取得了人大的支持,就等于是获得了最广泛的公信力。 三 、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实践中 存在的问题 1、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不够 主动 主要表现在有的同志认为检察院工作 具有法律性和 专业性的特点 ,而人大代表们
13、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不多,恐主动接受监督 造成检察工作的被动 ,对检察工作不仅没有促进,反而不利于检察工作的开展 。 另外,法律明文规定 检察院 独立行使 检察权 ,人大监督是否会影响独立行使监督权存在争议 。 还有的 同志认为,人大监督是“找麻烦”、“挑刺”,是多了一个“婆婆”,不愿意接受人大的监督,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意见敷衍了事。 4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思想认识上不到位, 错误地把 监督单纯是看作纠错, 而没有深刻认识到监督工作蕴含的真正含义即 监督本身也包含着支持。 2、接受人大监督与独立 行使检察权界限不清 对于接受人大监督与独立行使检察权界限争议的焦点在于人大监督是
14、否能涉及具体个案。有学者认为, 检察院组织法第 3 条规定是人大监督个案的直接法律依据。 “ 不涉及具体案件,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院”的工作就难以实现有效监督。 人大监督检察院工作,不可能不涉及具体案件。 ” 5另4人大监督 “ 两院 ” 若干问题探讨 , 当代法学 , 王薇 5人大监督制度和监督工作中的若干问题, 程湘清 ,中国法学 8 有学者认为, “ 人大的个案监督有可能使司法成为立法的附庸 。 ” 6还有学者指出, 人大适当开展对检察、审判机关的个案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7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应理解为对重大的典型案件,可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司法机关必须执 行国家权力
15、机关的决定。 8造成上述认识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范的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尽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3条规定了重大案件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意见时可以提交人大及其 常委会决定,但并没有指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院的个案行使监督权,由此造成 实践中出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院个案监督法律依据并不充足。 3、接受人大监督工作机制不够健全 主要表现在: 缺乏完备的、相互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缺乏关于人大监督的规定的一整套明确、具体而又可操作的程序, 没有 把 宪法 和法律所确认的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等量化在具体的程序之中 。 监督法虽然已经出台,但对于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领导机制和责任制仍不够
16、明确,相关的工作制度还不够健全和规范,影响了人大监督的效果。 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是专门的常设的监督机关,更不是工作机构,它们活 动的方式都是举行会议。 9同时,检 察6人大 个案监督权宪法依据存疑, 刘利平 ,法学杂志 7 论人大对检察、审判机关的个案监督, 海峡法学, 李应森 8加强人大监督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几个关系, 孙振东 ,河北法学 9人大监督制度化刍议 , 现代法学 , 游劝荣 9 机关接受人大监督工作机制不健全, 还 表现在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没有专门接受人大监督的办公部门,仅每年临时调动工作人员对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检查监督;没有形成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长效联络互动工作机制 等 。 这
17、直接造成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 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一般监督多,跟踪监督少;工作监督多,法律监督少 的监督局面 。 4、 接受监督内容及方式不够明确 由于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的监督职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因此,在实践中各级人大难以把握监督内容的范围。 人大监督是法律规定的专门监督 ,不同于其他监督方式 。 但 在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有各种形式的监督,包括党组织的纪检监督、政府的行政监察,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 人大监督 同这些监督在对象、内容、范围方面,均有所不同,因 此法律地位也是有区别的。 法律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内
18、容和方式与其他监督形式既 有交叉 又有重合 ,尤其表现在监督内容及方式的不明确上 , 导致多头监督,重复监督 。 另外, 理论界 在人大监督内容上 也 形成了 以下不同观点。对于监督的原则、监督机构的设立、监督内容、是否划分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个方面等,对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可否涉及具体案件, 都有着10 不同见解。 10有的认为 人大监督 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分别为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 11有的认为只包含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 尽管是监督性质上的不明确,也导致了方式内容的不明确。 监 督内容和方式的不明确 一方面降低了人大监督的效率,另一方面 增加了检察院 信息 报送工作量,非业务
19、部门 出于自觉接受监督方面的 接待压力大。 四 、 对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几点建议 (一) 重视理念教育,树立监督意识 。 意识决定行动,只有每一位检察干警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内化于心,才能将其外化于行。 建议人大机关和检察机关联合 组织 开展 人大 监督知识 培训,使每一位检察干警充分认识到人大代表开展监督是推动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 同时, 制定人大监督方面规章制度,使得接受人大监督理念深入人心。以桐乡市院为例 ,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在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方面, 牢固树立起主动接受监督意识和“监督就是支持”的理念 。 如, 近年来,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先后开展 的各项 教育实践活动都把增强党的意识、宪法意识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等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普遍教育,把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履行监督与接受监督相统一的监督观作为队伍建设的重要任10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 中国法学 11强化人大监督职能浅论 , 邓建宏 , 现代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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