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之研究【摘要】本文以我国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方面有关立法存在的三个问题为研究对象:第一,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第二,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的预告期过于单一;第三,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明确。对于这三个问题,笔者从劳动者分层立法理论的视角重新评判,认为立法应当限制强势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与弱势劳动者相区别地适用不同长度的预告期,并且从高度稀缺性、难以替代性和以及用人单位密切联系这三个方面界定强势劳动者;同时立法应当明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两种情况下劳动者即时解除所应采取的程序。 【关键词】劳动者预告解除权;劳动者分层理论;强势劳动者;劳动者即时
2、解除 一、我国立法中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存在的现实问题 劳动合同的解除,即合同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它具有两个特点:第一,它是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第二,它是劳动合同因当事人依法作出提前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当事人双方所处的各种情况变化或某个法定事由的出现,由其中一方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此而发生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使得劳动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得到解除的行为。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由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的劳动合同的解除。在我国法律规定之中,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两种。根
3、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可见我国法律中规定了预告解除,即劳动者只要履行一定的程序,便可以无条件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可见我国立法规定了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我国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 我国劳动法没有区分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也没有区分劳动合同的性质和特点,赋予所有劳动者预告解除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在某些单位的重要职务或难以替代职务之中,一旦劳动者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同意,但是用人单位很可能面临与他人合同约定的任务不能如约完成,或者很难
4、在短时间内找到合适的替代者等风险。由此可见,不加限制、不分情况地赋予全体劳动者不需要理由的预告解除权,并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运行,也不符合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 2、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的期限过于单一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预告解除的预告期仅有两种分类:第一,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二,在试用期期间内劳动者提前 3 天通知用人单位。但是,正如上文所述,在如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极为迅速的今天,市场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工作,并非所有的工作都适用 30 天的预告期。因此,单一的预告期对于不同性3质的用人单位也是不公平的。 3、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明确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
5、预告解除有明确的程序限制,即“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对于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中,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也没有对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进行具体的规定。可见,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各种情况下,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适用方面并没有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二、关于完善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立法思考 (一)通过对劳动者分层进行劳动者预告解除权的限制 从劳动关系历史演进的角度来看, “人类劳动经历了不自由劳动时代、租赁劳动时代(罗马法时
6、代) 、团体主义时代(日耳曼法时代) 、雇佣契约时代、劳动契约时代及资讯社会时代” 。时至今日,我们重新再来审视劳动关系时,会惊奇地发现,传统的强势资方与弱势劳动者的力量对比关系又发生了变化。 对于我国现存的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期限过于单一的问题以及即时解除程序不明确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劳动者分层理论中找到解决途径。 1、劳动者分层理论的提出和内容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与世界经济联系日益紧密,4多样化经济地渗透使我国劳动关系也呈现出多样性。从现实方面来说,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岗位、不同的工资、不同的机会使劳动者不再属于同一个层次,而是分化成不同等级的多个阶层,不
7、同阶层在劳动关系中呈现出不同的地位。社会中位于较高地位的劳动者往往掌握着多种信息,处于较高社会地位,他们有能力利用这些便利对抗用人单位;相反,处在劳动者分层中下层的劳动者由于缺乏各种信息、人脉、社会地位,他们往往权利容易受到侵犯,不能凭借自己的力量进行有效保护。其次,从理论基础来看,劳动立法的宗旨是平等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只有从实质上维护了平等的立法才是合理的并得到支持的,只有将劳动者进行分层立法保护才能更全面、更彻底地实现实质的平等。 2、劳动者分层的标准和强势劳动者的界定 目前学界存在对劳动者进行分层认定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标准,一是收入标准,二是职位标准,三是综合标准。收入标准是将劳动者按照收入多少划分为不同等级,通常包括固定工资收入和非固定工资的其他收入为标准;职位标准则是指将劳动者而按照职位的高低不同进行等级划分;综合标准是指全面考虑多方面因素,不仅包括收入多少、职位高低,还包括其他一些有关的标准来判断劳动者的等级。 强势劳动者简单的说就是具有强势地位的劳动者。界定强势劳动者的往往具有以下三个特征:高度稀缺性,强势劳动者在市场经济中往往供少于需,成为各个单位争夺的对象;难以替代性,强势劳动者往往掌握特殊技能,在劳动力市场中很难找到替代者;与用人单位密切联系,强势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甚至强势劳动者5的去留直接可以决定用人单位的胜败存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