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迎江区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公益普惠发展,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 、 安庆市教育体育局 安庆市财政局 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庆市促进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体基2018336 号)和迎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迎江区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 年)的通知 (迎政秘201719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迎江区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与管理。第三条 普惠性幼儿园是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经教育行政部门
2、认定并取得合法办园许可的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中,公办幼儿园是指由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保障运转的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由社会力量出资举办、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办学资质齐全。幼儿园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一年以上,且上年度年检合格,相关证件(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从业人员健康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等)齐全有效并依法登记。2.办园条件达标。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办园条件达到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皖教基201413
3、号) ,园舍建筑安全完好,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并定期维护更新。消防安全和卫生安全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小、中、大班设置齐全,班额合理。3.收费标准合规。必须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综合考虑人民群众的可承受能力,实行成本核算,保教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同等级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相当或略高,其高出部分原则上控制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 25%限额内,并报市物价局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伙食费等收费标准制定要合理并单独做账,专款专用,幼儿园无乱收费现象。4.经费保障稳定。举办者应为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设备设施添置、办园条件改善等提
4、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5.教职工配备合理。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 的通知(皖教秘2013(5)号)等文件要求做好教职工配备工作,各类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幼儿园要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逐步提高,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教师聘用合同)并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6.办园行为规范。幼儿园要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要求实施科学保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无“小学化”倾向。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教职工无违法违纪行为,家长、社
5、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第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程序:1.自愿申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拟申报的民办幼儿园对照认定条件逐项自查,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自愿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区级认定。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 5 月 31 日前对自愿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3.公示公告。对初步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区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面向社会公布普惠性幼儿园名单,同时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4.上报备案。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 6 月 3
6、0 日前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上报市教体局备案。第六条 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需提供的材料:1.迎江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附件)2.幼儿园相关证件: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以上证件可提交加盖幼儿园公章的复印件)3.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4.其他相关材料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实地考察、审核认定。如上一年度幼儿园审计报告、教职工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幼儿园本学期各项工作计划、幼儿园近 3 个月的教职工薪酬证明材料、幼儿园开展科学保教活动相关纪实等。第七条 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园同等享受各级政府相关扶持政策,
7、并在资质认定、师资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权利。第八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年检、专项督查和定期检查等方式,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对其规范办园、科学保教、安全工作、卫生保健、幼儿资助等工作进行指导,加强监管,帮助提升办园水平。第九条 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退出机制。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认定后,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内无特殊原因不得退出,期满后须重新申报认定。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选择退出的,可在认定期满前 2 个月内,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与之沟通,并在 1 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确认退出的,摘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并在区教育行政部门门
8、户网站公示。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普惠性要求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回收当年财政奖补资金。(1)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2)擅自改变幼儿园名称和举办者的;(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4)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6)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7)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园经费的;(8) “小学化”倾向严重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教职工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及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10)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园舍或卫生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无效的。第十条 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弄虚作假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和财政奖补资金,并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普惠性幼儿园违规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或追回财政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回收当年学前教育财政奖补资金,取消 2 年内普惠性幼儿园申报资格,并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