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论警察法学基本理论体系架构 程 琳 社会实践和学术研究推动新兴学科的产生和发展,从学科发展史的角度而言,法学的历史是从哲学、宗教学、政治学等学科中分化、独立,进而走向成熟的历史。随着法学调整对象的丰富和研究方法的发展,部门法学的设立也不断诞生。在我国,警察法学就是一个新兴起的法学学科。由于警察法学的特殊性,目前,其学科的体系与架构、研究对象与范围、学科的特点、学科的历史与价值、研究方法等诸问题并没有明确、公认、整体上的认识。本文在汲取近年来法学界、公安学界对上述问题思考的基础上拟就基本问题进行梳理 ,既是本人从事公安教育多年来的思考、探索,也是本人从警 35 年来的观察、实践所得。 我个人认
2、为,我们应该继续加大加快对警察法学的研究力度,争取列为专业和学科。如果警察法学成为独立的法学学科具有以下三方面的价值:一是警察法学的研究成果将为公安司法部门执法司法提供理论上的指导,旨在解决公安司法部门执法司法中的理论难点、执法实践的症结,并为公安司法部门立法等提供建议和参考。二是警察法学旨在解决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与普通法学教育的区分问题,为全国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人才培养和如何为公安执法服务提供新的路径,进而丰富法学教 育的内涵,使法学教育与公安实践能够有机结合。三是警察法学如成为独立学科将丰富我国的法学学科及体系,促进与国外警察执法的学术和理论上的交流,弥补国内外警察执法缺失学科支撑的空白。
3、 一、警察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警察法学是以警察法律制度及警察法治实践活动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以警察职能为核心而产生的一门新兴的融合多学科特点的综合性的学科。 (一)警察法学的研究对象 独立学科的标志之一是应有明确的特定的研究对象。从形式上看,警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涉及警察执法有关的法律文本和警察执法实践,其研究对象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警察法律制度及其实践。包括警察法律制度的产生、沿 程琳,男,中国 人民公安大学党委书记、校长,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会长。 革和发展规律,警察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与渊源,警察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中国警察法律制度的性质、特点、构造及其改革发展,各类具体的警察法律制度
4、,如警察行政管理(治安、交通、出入境、消防、边防等)制度,警务保障、监督、救济制度,警察法学教育培训制度等等。警察法律制度的渊源大量地表现为有关公安司法机关和公安司法工作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警察法学还应当分析研究警察法治活动实践,包括警察法律制度的运行情况和相关的执法活动,警察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第二,与警 察法律制度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例如程序法制度尤其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些规范,因其边缘性与交叉性,在警察法律制度的意义上,也应纳入警察法学研究范围。应当看到,警察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规范,也同时属于诉讼法中制度规范,这是因为警察法律制度与诉讼程序制度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例如,刑
5、事诉讼中立案、侦查、刑事强制措施和刑罚执行制度等就与警察法律制度紧密关联,这也属于警察法律制度的内容。不过,同样是研究有关的诉讼程序制度 ,警察法学的研究与诉讼法学的研究在立足点、研究角度与研究内容上有所不同。警察法学的研究,是从国家警 察制度的角度研究程序制度,它立足于警察权的行使 ,是以警察机关为主体、以警察法治活动为视角进行的研究,其目的是完善警察制度和改善警务活动。而程序法学的研究,则是着眼于程序规范的设置和展开,为各种诉讼的进行设置一个合理的法律框架。当然 ,在这里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交叉。但切不可将二者混为一谈,否则,学科的划分和学科独立存在的意义就会被抹煞。因此,如果完全是程序规范
6、研究,就应当作为诉讼法学研究范围而不应当勉强纳入警察法学。 第三,警察法治活动中适用其他法律规范的情况和问题。警察执法不仅需要适用各种专门性的警察法律、法 规,也需要大量适用其他的法律规范,例如各种实体法规范,尤其是刑法规范。警察机关的立案侦查工作,大量涉及定罪问题,因此刑法规范在警务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地位十分重要。然而,刑法规范本身并非警察制度规范,单纯的进行刑法规范研究,属于刑法学研究而不是警察法学研究范围。但是,警察机关在适用这些规范时的刑事执法活动,包括警察刑事执法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则无疑属于警察法学研究的范围。特别要指出的是,警察法学研究的重点是警察执法问题。研究警察执法中
7、所要适用的法律问题,在强调有关行政法、刑事法等警察执法所要直接适用的 公法问题研究的同时,也要关注警察执法中所要涉及并间接适用的、在深层次上发挥作用的民商事法律等私法问题的研究。警察执法实践证明,大量的有关民间纠纷的调解和刑事案件包括经济犯罪案件的定性,都离不开相关民商事法律问题的研究,这深刻影响到警察执法水平的提升。 从本质上看,警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权力和秩序,这应当从三方面来理解:首先,从警察法学的内容来看,警察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对警察权的规范行使来实现社会秩序的目的。其次,从警察法律的实施来看,涉及警察法律实施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警察法治的本质是通过 对公共权力的法定
8、设置和规范行使来达到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实现的目的,实现法治国家。秩序、稳定、和谐、人权保障都是法治国家的价值。最后,从权力与秩序的关系来看,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警察权力是能够充分实现稳定的、和谐的社会秩序。超越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警察权力是对秩序的最大程度上的破坏。 (二)警察法学的研究范围 警察法学的研究范围比较广泛,从学科分类角度上看,一般将警察法学分为:警察法学基本理论,中国警察法学,外国警察法学和比较警察法学。警察法学基本理论一般统称为警察法学基础或警察法学概论,研究警察法学的基本理论、 基本特征、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内容。中国警察法学以涉及中国警察法律文本为主,兼及一些警察法学基本理论内
9、容。外国警察法学是选择有代表性的国家的警察法律和警察法治进行研究。比较警察法学则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警察法律基本内容和及警察执法基本制度进行横向比较。警察法学的研究范围是建立在对本国和世界各国警察法律制度和警察法治基本理论基础上的研究,具有超越时空的特点,归纳起来对警察法学研究范围的认识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从警察法律的表现形式上来理解。警察法学的研究范围当然以成文法律为主,在我国主要有宪法、刑法、 行政法、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此外,还应包括警察法的其他表现形式,如警察执法方面的条例、国家关于警察执法方面的文件和政策、典型警察执法判例、警察法律解释、警察法律实施细则、警察内部规定
10、、实施办法等。 第二,从警察法律的表现状态上来理解。警察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静态的警察法律,也包括动态的警察法律。静态的警察法律主要是文本上的法律,但它只是警察法律规范动态的警察法律是警察法律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应用,即警察的执法活动。 第三,从时间上来理解,警察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当下的警察法律,还包括过去的警察法律,即警 察法学的历史,同时对警察法学的未来发展趋势和发展规律也应作研究,总之,研究范围从时间上应包括警察法律的过去、现在与未来。研究警察法学应当以现在的警察法律为主,但不能忽视对警察法学产生、发展历史的研究。警察法学的基本原理、基本特征和基本制度本身都是警察法学历史发展的产物和总结
11、,如果对其来源与历史不了解,就无法把握未来的发展以及影响警察法律实施的历史因素。 第四,从空间上来理解,警察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本国的警察法律,也包括外国的警察法律,甚至警察执法方面的国际公约。我们所要开展的警察法学研究,是以公安机关人民 警察的法律制度和执法活动为主,也要研究其他司法部门等的警察法律制度和执法活动,同时也要研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警察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我们还要树立世界眼光,研究世界上其他国家的警察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充分学习和借鉴其他地区和国家的有益经验,开阔视野,为我服务。 二、警察法学的主要特性 警察法学同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公安学等学科相比,到底有哪些特性
12、,学者们作了各种各样的概括,目前尚未有统一的看法。在这里,首先提出以下警察法学特性的一些看法,供讨论、批评与参考。这些特性有些是警察执法活动所独有的;有 些是其他法学也具备的,但从公安执法的视角进行了新的诠释;有些是与其他执法行为、司法行为相比较而得出的结论。 (一)警察法学基本原理方面的特性 1、宽域性,亦称广泛性或包容性。首先,是指警察法学的内容广泛,从空间来看,涉及国际与国内,从研究的时间上来看,涉及历史与现实。其次,是指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宪法、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等各领域及其相关法律,不仅包括实体法,还有程序法。最后,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来看,包括国家机关、团体、本国公民、组织、
13、法人、境内外国人等。 2、先导性,亦称先始性或初始性。法律的生命在 于实施,法律实施是通过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监督、法律遵守等途径和环节来实现的。从公安刑事执法来看,公安机关与检察院、法院、司法机关分别承担着不同的职能,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刑事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等权力;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并负责对部分案件的侦查;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定罪量刑。严重犯罪的,还要由司法机关通过监狱等对罪犯进行关押改造。由于职能不同,导致在执行法律程序上、时间上的不同。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是刑事执法的开始和前提,没有公安机关的工作,检察院和法院的许多工作就 不能开展。因此,人
14、民警察进行的侦查等执法活动是起诉、审判等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公安行政法律适用一般只涉及公安机关和法院,但公安机关的工作同样是具有先导性。 3、人民性,亦称群众性。群众路线是我党不断取得胜利的法宝之一。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党提倡的优良工作作风。专政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之一。公安执法不是孤立的存在,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离不开人民群众,和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 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性不仅是我国警察法学的特性,外国也有相似的规定,例如乌克兰民警法第六
15、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劳动集体、公民必须协助警察机关维护社会秩序和打击犯罪。 4、武装性,亦称特殊强制性。国家强制力是法的基本特征,马克思认为,国家的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力量。公安机关的武装性是与其他一切行政机关相比最特殊之处,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力量,这是我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的: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 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一个国家具有武装性的力量主要由军队和警察构成。军队的武装性主要体现在对外,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领土完整,中国军
16、队武装力量由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警察的武装性主要体现在对内,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等。各国警察法对警察的武装性都有明确规定。例如,日本警察法第67 条规定:警察官为了履行职责可以持有小型武器。俄罗斯联邦民警法第四章规定了警察使用徒手格斗、警械和 火器的条件和范围。新加坡共和国警察法第 22 条规定:为了有效地履行职责,所有警官应当配备执勤所需的武器、弹药和其他装备。 5、权威性,亦称权力性。警察执法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要维护警察执法的权威和权力的行使。警察执法权威体现在三个方面:从公民的角度出发,警察执法权威是执法者的威信、合
17、理性和公民对其行为的认同;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是执法客观性,执法的有效性,实现立法的目的,维护法律尊严的体现;从警察自身的角度出发,执法权威表现为依法执法,执法的威严与力度。侵犯或损害警察执法的权威不仅仅影响警察的执法效力、质量 和水平等,而且影响到国家法律的权威、贯彻和执行,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对国家政权的藐视,对国家现行制度的挑战。 (二)警察执法实践方面的特性 1、公正性,亦称平等性、正义性。警察执法的过程就是实现和伸张正义的过程,切忌为了实现正义而通过不平等的手段和方法导致对正义的歪曲。要求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日本警察法第 2 条规定:警
18、察活动应严格限制在前款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在完成其职责时以不偏不倚公平公正为宗旨,不允许有任何滥用职权、干涉日本宪法所保护的个人权利与自由的行 为。芬兰警察法第 2 条规定:警察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本着客观和公正的态度,创造一种和解的气氛。 2、程序性。程序是法治的基本特征,程序正义是法律特殊价值的体现,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的保证。马克思指出:审判程序只是法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1。中国传统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 独立的程序法,追求实体正义是唯一的正义观,这种观念也影响着我国目前的公安执法。警察执法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规范执法,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在我国警察执法实践
19、中,由于不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单方面的追求实体正义,最后无论在法律上、舆论上,甚至道义上都承受了巨大的压力。近几年来,影响很大的赵作海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等冤假错案的发生有一个共同特点:多个环节违反办案程序、刑讯逼供,违背了警察执法的程序性特征。 3、时效性,亦称效率性、效益性。公安机关办案要注重时间和执法效率。警察执法 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律对警察执法的程序和环节都有明确的日期、时间、天数上的具体要求,违反时效、超期关押、延长办案时间等行为不仅是执法失职,也是对执法制度和办案标准的否定。 4、证据性,亦称客观性、事实性。警察执法办案就是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必须
20、以事实为根据。证据要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的基本属性,这样才能保证案件质量。警察法治要求执法证据、理由和过程优于最后结论,因为结论可以是伪造、捏造、通过非法取证的来的。但由此也会出现“疑罪从无”、甚至是“放纵坏人”等情况出现。警察刑事执法是为司法作出结 论提供充足的理由和可证实的证据,因此警察在行使权力时,不能先入为主的、缺少确凿证据时得出结论,这会影响公正执法。 5、调解性。法治是最好的社会管理手段,但法治不是万能的,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此外,法律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宗教、道德与法律相比,法律是人们在社
21、会活动中所遵循的底线,主要是预防、威慑和打击犯罪。我们不可能靠法律管理社会的一切,更多要通过人们树立正确的理想和道德来调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有宝贵财富,其中诉讼法的调解 制度是普遍称赞的良法。中国古代的民事调解制度达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是世界所仅有的。由于调解所依据的不仅是法,也有礼和习俗,因此调解制度的盛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第 178 页。 行,也发展了我国古代礼法结合的法文化,减少了民间的讼累,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2。在公安执法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对改善警民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中国、提高执法效率、优化警力等方面都有意义。 6、协同性,亦称合作性。
22、这是指各警种之间、各部门之间、各地域之间、各层级之间要相互合作,以达到实现共同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协同性可分为外部协同和内部协同 。外部协同是指公安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协同,我国现行宪法第 135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我国人民警察法第 34 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内部协同是指同一公安机关内部和全国公安机关在执法上都有互相协作的义务。尤其是刑事犯罪具有跨地域、流动性强的特点,如果没有协同性作为保证,将无法有效破案。 7、国际性,亦称涉外性。随着跨国(境)犯罪越来
23、越多,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日趋频繁,我国警察参与的国际执法活动近 年来越来越多,有许多成功的案例。例如湄公河联合执法等。因此,各国警察法都警察执法的国际性都有明确规定。德国联邦警察法第 3 条对国际合作有专门的、详细的规定。芬兰警察法第 53 条规定:根据法律和国际公约,芬兰警察应像外国警察一样,对外来的警察提供国际主义的帮助。 (三)警察和公安司法机关等执法主体方面的特性 1、法治性。法治是法学的基本前提、逻辑起点和使命。我国人民警察法第 1 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要依法行使职权;第 4 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韩国警察法第 4 条规定:警察在执行公务时,一定要根 据宪法和法律,尊
24、重国民的自由与权利,以公正中立的立场为全体国民服务,不得滥用职权。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和进行警务活动是法治在警察法学的具体体现。 2、人本性。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现代法治都强调保障人权和“以人为本”,公安执法更应该强调以人为本,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这是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是“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具体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于 2004 年写入我国宪法,基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权利的漠视和目前警察执法过程中侵犯人权的状况时有发生,这也应当是警察法学在当下中国应当强调的突出特点。 3、纪律性。严格 的纪律是很多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基本要求,此外,军队、法院和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其人员也有纪律要求,但
25、对警察应有更加严格的纪律性。我国人民警察法第 4 条同时规定人民警2 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史(古代卷),法律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6 页。 察要做到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第20 条 -23 条规定了我国警察的义务和纪律。新加坡共和国警察法用 16 条内容对警察纪律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警察的纪律;禁令;违纪审查程序;擅离职守;纵容擅离职守;蓄意职务犯罪;违纪罪等。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对警察办案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要求。 三、警察法学的历史发展 恩格斯指 出:公共权力起初只不过作为警察而存在,警察和国家一样古老,雅典人在创立他们国家的同时,也创立了
26、警察 3。这里的警察泛指所有公共权力,但也当然包括狭义上的警察。理论上,警察法学具有同警察一样悠久的历史。现代警察一般认为起源于近代英国,英国是近代最早建立民主政治、法治、市场经济的国家之一,现代警察起源于英国具有天然条件。但是,警察法学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阶段和发展过程,它的最终形成应以下述几点为标志: 1.法治国家警察执法过程中出现了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和症结,需要通过法学基本原理、基本原则来克服和解决。 2、警 察作为一种职业和执法工作者,有其特殊的执法思维方式和职业特征,使其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中独立出来。 3、法学与公安学(警学)、管理学等学科有机交叉、融合、整合的结果。 (一)近
27、代古典自然法特征的警察法学 在世界范围内,成熟的警察法学产生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代表性国家有英国、法国、美国、德国和日本。该阶段基本特征是:第一,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是以洛克、孟德斯鸠、亚当斯密等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思想。强调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的分立,把警察权定位为行政权的代表。第二,各国大规模、普遍的立法活动,使警察执法能够做到有 法可依,使之同前资本主义时期的罪刑擅断、野蛮执法明显区别开来。例如 1787年美国宪法对行政权进行规定,其 1791年宪法修正案第 1-10 条对警察执法具有最严格的规定。 1829 年英国的都市警察法、 1856 年郡市警察法以及若干警察执法案例共同构成了英
28、国警察法学的渊源。第三, 19 世纪开始的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规模行政立法的出现,警察法学出现了警察刑事执法和警察行政执法的分化。 (二)现代多元化特点的警察法学 19 世纪末,资本主义由自由发展阶段逐渐调整、进入到国家资本主义阶段,大规模社会立法的出现,出现了私 法公法化现象。与此同时,警察的职能也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该阶段的基本特征是:第一,随着警察职能的拓展和规范化,警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116 页。 察法学的研究视野进一步开阔。执法是警察最为基本的职能,但从20 世纪开始,其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也体现出来,从而促进警察法学研究范围和对象进一步多元化。 第二,受 20
29、 世纪法学方法多元化、价值取向多元化、意识形态多元化的影响,警察法学也呈现多元化的特点。 第三,警察法学渊源的多元化。很多学者指出警察法学不是一个独立的学科,最主要原因是只承认警察法渊源的单一化,而没有意识到宪法、刑法、行政法等都可以成为警 察法学的渊源。关于警察法学的渊源问题,以后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三)我国警察法学的历史 警察职能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同步产生的,我国秦朝设有从朝廷到郡县等专门的治安机构,但科学化的警察法学却开始于近代。中国古代关于警察执法的法律主要体现在历朝的刑律之中。 1840 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开始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一部分爱国志士走出国门,接触到西方法学
30、思想、法学理念和近代国外警察制度。清政府迫于外部压力,对自身法律制度和警察制度也进行变革,出现早期警察法学的萌芽。 中国近代警察制度从 19 世纪末开始建立。在 地方, 1898 年湖南设立保卫局,出具警察规模。在中央, 1901 年,设工巡总局,视为京师警政的开始。与此同时,警察法规立法工作也展开: 1906 年制定北京内外城巡警厅区试办章程、 1908 年制定违警律、违警律施行办法、调查户口章程等。 北洋政府和国民党统治时期警察法学在沿海、沿边等经济发达地区继续发展,而在广大农村和经济落后地区各个时期特点的法律和执法手段都存在,体现出不平衡性。 新中国的警察法学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蓬
31、勃发展起来的,标志性事件有: 1982 年现行宪法的颁布; 1995 年人民警察 法公布施行; 1999 年“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入宪; 2004年“国家和尊重保障人权”入宪; 1996 年、 2012 年对 1979 年刑事诉讼法的两次修订;一系列由于警察执法不当而影响巨大的案件;2010 年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的成立等。 四、中国特色警察法学的形成和特点 警察法学不是公安学与法学简单的嫁接,警察法学是法学中新兴起的学科,具有鲜明的国家特色和制度特色。中国特色警察法学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警察法学,也不同于我国历史社会存在过的警察法学。 第一,中国特色警察法学是在吸收各国各阶段警察法
32、学优秀成 果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尤其是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警察执法经验与教训基础上提炼而来的。 第二,中国特色警察法学立足于中国国情,以毛泽东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群众路线理论、专群结合理论;邓小平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市场经济理论、人民群众内部矛盾处理理论;江泽民依法治国理论、科学执政理论、以人为本理论;胡锦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论、尊重和保障人权理论、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理论;习近平的法治中国理论、平安中国理论、中国梦理论为现阶段我国警察法学总的指导思想。 第三,中国特色警察法学既要体现现代法治思维方式,还要考量我 国现阶段公安司法机关执法的特点,不回避公安司法机关执法的问题与矛盾,从法治的
33、视角解决公安司法机关执法的症结。 近几年来在社会上影响很大的赵作海案、佘祥林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等案件都深刻反映出当代中国公安执法的症结,即没有正确认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即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漠视和对公安执法权力的滥用。在执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对公民基本权利存在的侵犯现象;主观臆断,有罪推定;以想当然的结果和结论作为出发点去寻找理由来支持先入为主的结论,在执法中必然导致对权力的滥用;对公安司法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不够。 公安司法执法 实践中出现的上述问题推动着公安执法思维方式的变革,法律思维方式应当确立为是公安司法执法的职业思维方式,而不是其他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在公安司法执法中最主要表现
34、为两点:其一,法律思维是一种合法性的思考,合法性优于合理性。合法性思考要求执法者以法律上的规定作为判定的标准,不能以所谓的民愤等感情因素的合理性思考来代替合法性思考;其二, 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是一种常识性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最大的特点在于它要以程序公正为条件去追求实体公正,而不能绕开程序公正去追求实体公正。如果抛开程序公正,即使实现了实 体正义,也不属于法律思维方式。如果确立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公安司法执法的职业思维方式,那么在执法实践中应由常识思维方式、道德思维方式向法律思维方式转变。公安司法执法实践在理念与制度上都应贯彻现代法律思维方式,其核心是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实体正义,加强对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第四,中国特色警察法学要以解决警察执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为使命,明确警察法学的价值与意义。警察法学的核心范畴是警察权,警察权最关键的问题是警察执法的权限问题。 警察权的出发点是为了秩序,归结点是实现自由、保障人权,在满足秩序价值的同时,是以限 制个人的绝对自由为基础的。一方面,我们有一个崇尚个人自由、保护个人自由的社会和政府体制。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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