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4章 合约经济学w 学习目标 w 1 .掌握合约的基本概念及合约理论研究的主要问题w 2. 熟悉当代三种主要的合约理论w 3 . 了解完全合约与不完全合约理论的异同w 布坎南曾经指出,经济学与其说是关于选择的科学,不如说是关于合约的科学。这句话道出了合约在经济学中的重要性。说合约很重要,是因为市场经济本身是一种合约经济。这源于市场经济的交换性质。w 在市场经济中,生产和资源配置的第一步,是商品或服务的交换,而这种交换是通过各种各样的合约实现的,因而大多数经济活动都是通过合约来组织的。但是,在新古典理论中,人们只在埃奇沃思箱形图中看到了关于合约问题的讨论,而这种讨论极其简单而抽象,根本无法解
2、释现实中与合约有关的问题,例如合约到底是如何签订的?人们为什么在进行不同的交换时会选择不同的合约形式?如果有人违背合约的条款,应该如何处理?w 简单来说,合约经济学要研究的问题是:理性的经济人愿意签订什么样的合约条款?他们愿意进行哪种类型的交易?合约的内容包括哪些?如果有人遵守合约的条款,应该如何赔偿?不同类型的合约又有什么不同呢?比如保险合约会规定交易的条件随着风险的程度和交易双方的风险类型及信息状态而变化吗?还有,其他类型的合约如雇佣合约是否也是如此呢?w 20世纪 40-50年代,经济学家阿罗和德布鲁、冯。诺伊曼和摩根斯坦研究了不确定条件下的交换问题,提出了交易双方通过不同形式的合约选择
3、分担风险的问题。到 60-70年代,经济学家们在合约的范围内研究了私人信息和隐藏行动问题,提出了设计激励相容合约和 “讲真话 ”机制解决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w 20世纪 80-90年代,经济学家们则转向了长期合约或动态合约问题,提出了合约协商、关系性合约和不完全合约的概念,分析了所有权与控制权问题。w 现在,合约经济学的理论大厦已基本落成。本章将依次介绍当代合约经济学的主要内容。 4.1 合约的概念与类型w “合约 ”一词原本为法律用语。在法律中,合约一词有五种不同的说法( Furubotn and Richter, 2000):w 第一是指商业中的协议,与其是否具有法律后果无关;w 第二
4、是指 “具有法律后果的事实协议 ”;w 第三是指 “许诺的。法律效力 ”;w 第四是指 “包含协议的文本(通常被假定为具有法律后果) ”;w 第五是指 “一种法律行为,通常包含意愿的两种申明 ”。w 从这五种说法来看,法律中的 “合约 ”一词所包含的内容在经济学家看来有些含糊,不过,合约的关键内容还是比较清楚:合约是交易双方作出的一种约定。w 在经济学中,合约一般是指双边合约。这种双边合约是一种协议,指交易双方就交易的条款在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其中合约各方保证就双方认为充分的或等价的对象按协商的条件进行交易。这种协议一般是文字性的,当然也有口头性的,内容包括以什么价格或条件进行交易,交易对象
5、的数量和质量,交易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如果一方违约应承担什么责任,出现纠纷应如何解决等等内容。w 从实质上看,合约可以理解为一种承诺。经济学家认为,这种承诺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经济交易往往建立在承诺的基础之上。w 交易可能立即发生,也可能在合约达成以后过一段时间才能完成,或者随着时间的推进不断地要求履行合约。前者相对简单,因为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双方不存在对另一方作出承诺的问题,因而也不存在如何执行承诺的问题;后者则相对复杂,因为这其中涉及到承诺及其执行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机会主义行为和资产专用性的存在,执行成本往往很高。如果执行成本太高,交易就可能有障碍,就需要特别的制度安排,故新制度
6、经济学特别关注后一种交易。在后一种交易中,合约的达成使双方做出了一个承诺,作出什么样的承诺以及能否遵守承诺,取决于相应的制度安排。w 从法律上看,合约就是一种可执行的承诺。在经济学中,如果存在完全信息,交易费用为零,那么合约的签订和执行都不存在问题,这种合约称为完全合约。但在现实情况中,合约往往是不完全的,因为合约双方可能并不知道将来会发生什么意外事件,也不可能把所有可能发生的事件都写进合约。因此。在制度经济学中,人们主要关注不完全合约的签订和执行问题。w 在不完全合约状态下,交易双方发现如果能够在某种安排进行合作,解决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双方都是有利的,这时就出现了所谓的 “关系性合
7、约。 ”所谓 “关系性合约 ”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建立一种长期的信任关系,通过协商解决交易中存在的问题。这种合约包含很强的人格化因素,是长期性的,因为可以预期双方在长期的持续关系中可能会出现许多问题,而一旦出现问题都可以通过合作和其他补偿性的方法来解决。w 在分销关系、许可证、合资和雇佣关系,或者婚姻关系中都可以发现关系性合约的作用。在上述这些关系中,双方的交易关系是长期的,合约是不完全的,因而人们倾向于从长期的角度来考虑收益与成本,建立一种合作信任的关系。1.销售合约w 销售合约就是出售某种资产、物质产品或服务时签订的合约。这种合约解决是产权的永久性转让问题。也就说,通过销售合约,交易标的物的产
8、权永久性地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卖者交付产品得到价格,买者支付价格带走产品。除非产品在随后出现卖者应承担的责任问题,否则二者永不相干。w 这种合约面临的问题是,签约前和签约后都可能存在机会主义行为。签约前的机会主义行为主要是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而签约后的机会主义行为主要是由资产的专用性造成的。在签约以前,信息是不对称的:卖者对商品的信息知道得比买者多。这样,卖者可能强调对其有利的信息,而隐瞒对其不利的信息,以便能够卖一个好的价格,或者获得一个有利的转让条件;而买者就处于一种信息劣势,为了防止受骗和卖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买者只有在卖者作出了某种保证或发出了某种信号之后才会同卖者进行交易: “所有的信
9、号机制都包含着自我选择。要让一个信号有效,低质量产品的卖者进行模仿必须是无利可图的。产品的担保能够告诉消费者有关产品的信息,因为担保的预期成本是与产品的耐用性负相关的 ”( Spence, 1976)。 w 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成本,其中主要是度量成本和分类成本: “当一个买者买到一个低质量的产品时,他无法确定这是因为他的运气不好,还是因为被人欺骗。重复购买。可以降低这种问题的程度,但不能根除这种问题。因此卖者可以逃脱欺骗的罪责,故在最大化假设下,欺骗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在竞争条件下,价格会因为欺骗的存在而调整。然而,欺骗本身还不是最重要的成本,用于欺骗和为了防止欺骗而消耗的资源才是更重要的成本
10、”( Barzel, 1985)。w 在签约以后,机会主义行为的主要表现由于资产专用性而出现 “要挟 ”问题。资产专用性较大的一方的准租金可能被部分或全部侵占。为了防止这种侵占,资产专用性强的一方可能在交易前采取某种措施予以防范。这也是产生交易费用的原因。2.出租合约w 由于产权是可以分割的,所有者可以把不同的权利分别转让。出租合约一般是指所有者在保留一部分权利的同时将另一部分权利租借给其他人使用。典型的是房屋和土地的出租(从某种意义上讲,劳动力的雇佣也是一种出租)。前者是把房屋的使用权出租给其他人而保留所有权;后者是把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农民或耕种者而保留所有权。在这两种情况下,所有者都获得了租金。出租的价格可能是固定的(如固定租金),也可能是根据使用情况而波动(如分成租)。w 出租合约也面临着机会主义行为。在签约以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承租人处于一种不利地位,但土地和房屋属于可以很好观察的实物资产,因而这种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机会主义行为相对比较轻微。在签约以后,由于双方在一定程度上被 “锁定 ”( 或 “套牢 ”),因而道德风险的问题以及由此而生的资产使用的监督问题将会出现,此时就需要特别的合约安排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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