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议股东刺破“公司面纱”【摘要】 论及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主张者,各国的司法实践与学界观点多将股东排除在外。本文从小股东与控股股东两方面入手,通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学基础公平与正义、适用条件以及相关国家的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得出应该将公司股东纳入到“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主张者范围内,这样才更能体现公平的价值理念,更有利于公司的经营与社会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中小股东;控股股东;公司法人格否认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独特的二项重要制度。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法人格制度偏离了制度设计者预设的轨道,出现了异化,部分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他方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2、“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便在这个大环境下诞生。然而,在揭开公司面纱的主体方面,学界通说和相关立法认为限于公司的债权人以及一定条件下的代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而将公司股东排除在外。本文认为,允许股东主张公司法人格否认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 公司法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 ,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要求法人成员对法人的债务或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公司资本积累与经营运作中一直起着重要的保障与促进作用。然而,在实践中,一些控股股东不断地运用“金蝉脱壳” 、 “草船借箭”等手段,滥用公司的法
3、人人格,违法侵占和转移公司财产,损害他方利益的情形比比皆是。为此,美国法官桑伯恩在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中首开“公司人格否认”之先河,此后,公司人格否认法理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并逐渐为其他各国所接受。 二、中小股东主张公司法人格否认 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主体要件方面,对于股东可否自行提起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学界有不同的观点。肯定论者认为股东可以主张公司法人格否认,而否定论者则认为,股东的有限责任与公司的独立人格使股东成为最大的受益人,既然他们了以公司形态进行经营,依公平正义之目标,股东就必须在享受公司制度带来好处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负担,接受公司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
4、对其不利的后果。本文支持肯定论的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从法理学的价值观念入手,否定论者从公平正义价值出发得出股东在享受公司利益的同时也需承担一切不利后果的结论,笔者认为其是错误的。因为否定论者得出这个结论的前提是将股东作为一个整体与公司的债权人等外部人对立起来,认为股东较债权人而言处于优势地位,他们可以介入公司的经营,能够获得更多关于公司的信息。但是否定论者没有考虑到在股东这个整体的内部,仍然存在着控股股东、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区别。在公司内部,即使是股权较为分散的公司内部,中小股东也是一个“弱势群体” ,其权益总是暴露在控制股东的强权之下,随时有可能受到控制股东根据自身利益而作出的决策以
5、及其它不正当交易的侵害。控股股东、大股东控制着公司的经营与动作,他们有机会利用自己的地位与优势来获取利益。而中小股东则处于弱势地位,当部分股东滥用其有限责任时,会导致对公司的损害及净资产的减少,从而中小股东的可分配利益和所有者权益也相应受到损害。 其次,否定论者将股东排除在可以主张公司法人格否认之外的另一个原因是,认为股东利益在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得到救济。本文认为,此种观点是不合理的。众所周知,公司债权人和股东是法律地位不同、权利和义务迥别的利益关系主体。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人,具有处于基础地位的多种权利,而债权人仅与公司存在一般的契约关系。在为债权人设定“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时,否
6、定论者认为不需要将股东纳入受保护的范畴,其一是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广泛的权利,其从公司得到的利益远大于公司的债权人;其二是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已经使对股东的保护制度越来越完善。针对其第一方面,笔者认为,股东通过出资成为公司的成员,其本质上和债权都属于一种投资,他们也面临着多重的风险,承担着多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不能因为其享有广泛的权利就理所当然地认为其应承担更多的风险与义务,尽管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但是绝不是在此种意义上的相对。当今公司法坚持大股东规则,一些控股股东,大股东有绝对的优势与地位来使公司的决策更多地反映他们的利益,这便导致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最后,综观当今世
7、界各国有关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司法实践,承认股东作为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的提起者的国家不在少数。实践中,在英美国家,由股东作为原告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的案件均占揭开公司面纱之诉这类案件的一定比例,且有一定胜诉的比例,股东作为主张者是允许和广泛实践的。当今国际社会发展趋势表明,全球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中国通过承认世界交往的游戏规则参与全球结构的构成,也因此成为了游戏的一方,这就需要遵守统一的世界规则。 三、控股股东主张公司法人格否认 随着社会经济发的发展,控股股东、大股东越来越成为支配地位、强势地位、决策地位的代名词。控股股东凭借其掌握的绝大多数股权操纵公司的经营决策,从而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决定。在世界
8、范围内,实践中控股股东利用自身的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的中小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逃避法定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制裁控股股东而设,那么,控股股东自身若主张公司法人格否认便得不到广泛的理解与支持,所以,在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中,控股股东通常处于被告方的地位。而笔者却认为,控股股东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主张公司法人格的否认: 一方面,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学价值分析。该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实现了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公平是正义的核心,而正义是法律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作为法律的永恒追求,是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的完美结合。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的实现并不总是能保持一致。当一种
9、法律制度可实现一般正义却不能实现个别正义时,为保证个别正义的实现,就需要对适用于具体事物的该法律制度加以变通和补充,正如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法人格独立这一“一般正义”的补充与变通。而在具体的特殊案件中,为了保证个别正义,实现矫正的公平,将控股股东纳入到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的主张者行列则是完全合理和符合法理的。 另一方面,从司法界的审判实例来看,控股股东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并胜诉的情况也存在。 “若允许股东主张公司法人格之否认合于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原则,不构成权利的滥用及公序良俗之违法,可例外地允许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主张法人格之否认” 。可见,公司的控股股东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主张“
10、揭开公司面纱” ,只要其揭开行为符合诚信信用、公平正义的原则即可。 四、结语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旨在矫正利益平衡关系,完善公司人格制度,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而中国的司法实践由于延续大陆法系德国与日本法律的传统,在对该制度以成文法形式进行规定的同时,对其适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不仅将其适用情形限定在法人格滥用的场合、法人格空壳化的场合、或者违法的、违反契约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场合,且对其适用主体也进行了限制,一般只允许公司的债权人提起“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而将公司股东排除在外。鉴于法律的价值是公平与正义,为了均衡各方利益,实现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的结合,笔者认为,应该借鉴英美国家的相关制度。允许股东主张“公司法人格否认” ,不仅指中小股东,也包括特别情形下的控股股东。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体现公平与正义,更好地平衡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三方的利益,保障公司更好地经营运作,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二版) ,法律出版社 2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58 3张婧仪.全球化背景下法律趋同现象与制度选择的关联考察以中国的法制发展为例.商业时代,2011,12 4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M.法律出版社,1997: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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