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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市场下应如何适用“不可抗辩条款”.doc

1、中国保险市场下应如何适用“不可抗辩条款”摘 要:2009 年 10 月 1 日,经过第二次修订之后的新保险法开始生效,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有了很大程度的拓展,成为新法中的一大亮点。新的规定无疑对寿险业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来说,新法更体贴和维护了他们的权益;对保险人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重点探讨在中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下,应如何正确地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从而真正实现“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初衷。 关键词: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 ;人寿保险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8-0294-02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 保险法

2、在第二次修订之前,于第 17 条中这样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于第 54 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

3、,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 从旧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旧法的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年龄方面,并不适用于健康等方面。 第二次修订之后的新法于第 16 条中首次引入了不可抗辩原则,其内容为:“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修订之后的新法中的第 16 条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可抗辩条款的拓

4、展,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次重要突破,是新保险法的最大亮点。根据新法的规定,如果投保人在投保之前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且保险公司没有核实,那么投保人的这一重大疾病若在两年内没有发作,此后再发作,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而根据旧法,保险公司则可以拒赔。 二、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意义 保险产品交易的双方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这种不对称体现在:一方面,对于人身保险的标的即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显然投保方更了解,保险人完全不了解,或者仅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才能有所了解。因为在保险实务中,绝大多数保单属于免体检件,保险代理人在面晤过程中的核保行为在整个核保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身体存在重大问题

5、的人要想在保险代理人面前表现出标准体的状态是非常容易的。这种对标的信息掌握的不通畅使得保险人对风险的评估处于绝对的弱势。如果投保方不如实告知,保险人在是否承保以及以何种费率进行承保的决定上很容易判断失误。另一方面,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这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条款,完全由保险人起草,作为签订合同的另外一方,投保人只能全盘接受或全盘否定,而无权对条款内容进行任何程度的修改。并且保险合同的专业性使得如果保险人不诚意地对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就会令保户不理解保险条款,并处于不公平的状态。 正是由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保险合同较一般的经济合同更需要体现诚信原则,即最大诚信原则。而就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

6、来看,投保人较保险人弱势,保险人如果想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利益也较容易,此类事件的发生,势必会导致公众和保险人之间的不信任,保险人的经营利益最终也会受损。 人寿保险中有一些特殊的问题,人寿保险的期限往往很长,有的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假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后很长时间死亡,保险人在赔偿的过程中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当时存在没有如实告知的现象,并因此而不进行赔偿。受益人如何为投保方多年前的真实情况进行辩护?因为真实情况未必就如保险人所述。况且受益人在整个过程中并无过错可言,如果事实不像保险人所述,而仅仅因为距事发当时的时间太久而无法为自己辩护,则会使受益人无法

7、获得他应得的赔偿,严重地损坏保户的利益。这样就会导致公众和保险人之间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势必影响到保险人以后的业务开展。为了缓解这种不信任局面,运用不可抗辩条款是十分必要的。即保单生效满两年后保险人即便发现当初投保人没有进行如实告知,也不能否定合同的有效性。 应该说,新规定,突出地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重点体现在:(1)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消费者因为看不懂合同而出现利益损失的现象;(2)能有效地减少有些业务员为了拉业务、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给保户带来的损失。使得在业务员诱导下签订的理论上不合格的保单有了理赔成功的可能;(3)能有效地防止保险公司在两年抗辩期的不作为现象,督促保险人为自己的疏于管

8、理和放任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三、在中国保险市场下,应如何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中国的保险市场同其他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有所不同。中国的保险业起步较晚,虽然发展迅速,但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因此应该对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进行更深入的思考。 (一)当投保人有欺诈行为时,不应严格地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投保人有欺诈行为,就说明他存在故意欺骗的事实。保险人基于投保人的欺诈行为而签发的保单,本身就不能体现保险人的真实意愿,如果这类保单也要严格地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必然造成对保险人的不公平。我们都知道,任何合同的签订都要本着诚信原则,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对诚信的要求更高。如果投保人用欺诈手法与保险人

9、签订合同,这不仅违背了传统的道德价值观,也严重损害了保险市场的秩序,破坏了保险市场的诚信环境。这样的保单不仅不应该严格的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严重的还应被视为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实践中,保险人不可能对投保人所有的告知事项都进行详尽的核实,尤其是对于存在欺诈行为的免体检件,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以何种费率进行承保,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如果投保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而保险人又严格地因为执行了不可抗辩条款而对其进行赔偿,则会令更多的具有道德风险的投保人存在侥幸的心理,这等于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了投保方的欺诈行为。建议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应区别对待,至少明显的欺诈行为应为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 (

10、二)提高国人素质教育,使国人对保险有正确的认识 大部分国人对保险都没有正确的认识,要么把保险同银行储蓄作比较,要么就是想从保险中实现利益最大化,期望用较少的钱换回较多的钱。在这样的意识下,难免会将保险作为一种投机手段,从而引发道德风险。如果投保人存在逆选择倾向,甚至故意隐瞒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那么依据现行的“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范围的拓宽,将会使那些希望骗保的人认为有机可乘,如果他们纷纷投保,则存在道德风险的保单必然增多。保险公司能否在两年的抗辩期内将所有具有道德风险的保单剔除,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将是巨大的挑战,也为保险公司的核保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国人素质普遍不高的形势下,不可

11、抗辩有可能会让保险人利益严重受损。这就要求我们有必要在加以防范的同时,其实更重要的是让国人正确地认识保险、利用保险。开展保险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和全民的风险意识和保险知识,即加强保险教育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要让国人意识到,在一个人的发展进程中,总是会出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保险是应对这些风险的手段,是提高生存质量的方式。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都应为开展保险教育做出一些有益的尝试,包括建立保险教育职业中心,在网站或报纸上开辟保险知识教育专栏专门讲授保险基础知识等等。让老百姓认识到只有自己诚实守信,才能建立和谐公正的保险市场,最终受益的不仅是保险人、保险市场,更是自己。 (三)不可抗辩条款在中国的适

12、用要求我们要打造高素质的保险代理人队伍 人才是公司的立业之本,是一个公司在市场上生存和发展的第一要素。面对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有的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扩大公司的销售规模,不重视培训体系建设和培训质量的管控,而是一味地传授销售技巧和使用强大的业绩考核压力,使得很多保险代理人员用不正当的手段拉保单,有时甚至与投保人联手欺诈。由于投保人身保险并不都需要体检,保险公司在承保前,会根据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年龄、身体状况等决定被保险人是否需要体检。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通常只对高保额、高年龄或有健康状况特殊告知的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而且即便体检,也是有限的体检,并不能一定检查出被保险人的真实状况。在这样的

13、前提下,如果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联手实施欺诈行为,将使保险人防不胜防。而这样的保单在抗辩期过后将引发保险市场的混乱。因此,树立保险代理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才能使其坚守职业道德,不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保险公司的利益。而目前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很难让保险代理人有归属感,因而使命感的建立也有一定的困难。这就要求我们要打造高素质的保险代理人队伍,只有保险代理人的素质高,保单的质量才能高,才能真正实现“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初衷。 “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应该是建立在保险市场极为完善,国民素质普遍较高的前提下,否则将会给保险人带来极大的压力。当然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 “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也无疑

14、将促使保险公司加强自身管理,加快寿险业健康发展的脚步。 参考文献: 1 焦小惠.谈新保险法之不可抗辩条款J.保险实践与探索,2009, (3). 2 陈之楚.不可抗辩条款在中国寿险合同中的应用J.现代财经,2003, (3). 3 林虹.保险契约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法学院,2009. 4 李莎,张建刚.不可抗辩条款在中国的应用前景展望J.当代经济,2009, (4).责任编辑 陈 鹤 收稿日期:2013-07-08 基金项目:辽宁省保险学会研究课题“对不可抗辩条款是否适用目前的中国保险市场的研究”属保险学会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赵晗(1973-) ,女,辽宁沈阳人,讲师,硕士研究生,从事保险理论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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