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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判断的理论转向.doc

1、1因果关系判断的理论转向摘 要 因果关系的判断是犯罪论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合法则的条件说是对前期条件说的理论发展,背后体现了科学法则和经验法则的交流与互补。本文拟就这种理论发展变化作简单梳理和比较,以期对此理论发展有所把握。 关键词 条件说 合法则的条件说 科学法则 经验法则 作者简介:汤泽利,浙江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243-02 因果关系问题是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复杂且对实践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问题,从一些研究成果来看,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国内不少学者在探索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时,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因果关系

2、问题与犯罪和刑事责任问题剥离开来,提升到抽象的哲学高度,用哲学中的因果关系原理取代对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在笔者看来这种研究于司法实践的意义不大。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刑法犯罪论中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可以说是讨论犯罪成立与否的重要条件,对于定罪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将结合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第四版关于因果关系理论的新变化,来做一个简单的梳理,以期对因果关系问题有所把握。 一、因果关系的发展背景 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自 1858 年由奥地利学者柯拉哲(Julius 2Glaser)在其发表的奥国刑法专论一书中首先提出;继而由德国法官布利(Maximilian v. Buri)在其 1873 年的著作

3、论因果关系及其责任一书中提出倡导条件说后,渐成系列的概念体系。? 条件说是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的其中一种学说条件说,这一学说认为一切行为,在逻辑上是发生结果的条件,也就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它主张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如果这种关系是必然的条件关系,简而言之,即“如无前者,必无后者”的关系。?举例来说:A 谋杀 B,B 被刺伤,被送往医院,在去往医院的路上,遭遇车祸,B 不幸丧生。根据条件的相关主张,此案例中,A 的谋杀行为与 B 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如果 A 不谋杀 B,B 不会受伤被送往医院,也就不会遭遇车祸导致死亡,条件说主张,对结果又影响的所有条件均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因

4、而亦有学者称其为“等价说” 。目前,在奥地利,意大利,日本等国家,仍然主张条件说,而在德国,条件说亦为实务界和理论界所重视,德国刑法学界有着较大影响的学者如李斯特(V.Liszt) 、希密特(E.Schmidt)等均主张此说。 英美法系刑法主张的是双层次原因论,其第一层次原因,即“事实原因” ,与大陆法系“条件说”相类似,这种理论又被称为“条件等价说”(Equivalence of conditions).简单的来说,就是“But for”公式,如果没有 A,就没有 B,则 A 就是 B 发生的实施原因。这种公式可能会存在扩大原因的范围的弊端,例如当两个以上彼此独立的条件同时作用于一个对象,并

5、产生一个结果的时候,那么“But for”公式就会由于自身存在的缺陷,而使因果关系判断上出现问题,最终导致因果关系的虚无。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刑法因果关系学说林立,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具有普适性的规则。笔者以为,无论确定何种理论的因果关系,有一个总的指导原则是不让犯罪分子利用因果关系而轻易逃脱法网。只要遵循了这一原则,那么就可以始终保持研究的正确方向不偏离,为达到制度的合理化,公平、正义打下基础。 二、因果关系下的理论学说 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存在着因果联系,而且万物的因果联系是非常复杂的,可能是必然的因果联系,也可能是偶然的因果联系,但是必须要弄清的是,哲学中所说的因果概念,就是指的某一现象必然

6、地引起另一现象的发生而言的,这显然不同于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概念。同时,法学上的因果定位也因为各部门法的制定目的、保护范围的差异而大相径庭。一个拿刀砍人的行为在刑法上是一种杀人或伤害行为,同时在民法上则是一种侵权行为。前者的认定范围和标准明显要比后者严格的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表明的是实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表现为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显然比民法上要直接的多,也严格的多,这一点两者是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别的。 目前,有关因果关系的认定的学说很多,国内主流观点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合法则的条件说、重要说以及客观归责理论等。其中尤以条件说和原因说争议较大。张明楷教授

7、在其编写的第三版刑法学教材中对这些学说做了简单的梳理,并就其主张的“条件说”重点做了分析,同时辅以”禁止溯及理论” 。 4“条件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作为国内刑法学界的通说,但在第四版刑法学教材中这种理论却发生了转向,虽然张教授仍旧坚持因果关系条件说,但细心的读者会发现条件说的地位已经发生了变化,条件关系的判断也变得更加细化。 条件说所提倡并坚持的是相当广义理解上的因果概念,并被直接运用于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条件说为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提供了相当的事实基础,属于事实因果关系范畴。而原因说,在笔者看来,更多的是对原因与条件的区分,将结果发生与很多可能的条件向对应,认为最有力的,最重要的条件是结果

8、发生的原因,而其他的则不是,这种理论是鉴于条件说可能导致的刑事责任客观基础过宽而提出的“限制条件说” 。 三、条件学说的不足 条件说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表述为“没有 A 就没有 B”,即前者是后者的原因或者说条件。可以看出条件说表现为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条件关系的确定主要依赖于经验的判断。虽然综合了不同学说的特点,但条件说在许多细节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 1.一个结果的发生往往是由一系列条件共同作用产的,因此条件说被认为不当扩大了处罚的范围,为此条件说的支持者提出了禁止溯及理论加以限制(见下方图示) ,即:在一系列条件中,如果其中一个条件独立的导致了结果的发生,那么前面的条件不再被看作是

9、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虽然这样做大大提高了条件关系认定的准确度,但由于没有摆脱经验的判断,在案件极为特殊的情况下依然有可能发生偏差。 图示: 5A 行为B 行为C 行为D 结果 *从经验的角度判断,C 行为是 D 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是否在任何情况下 C 都能导致 D? 2.在二重因果关系的场合,条件说会陷入逻辑循环。例如:A 和 B 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同时开枪射击 C,两颗子弹同时射中 C 的心脏,导致 C 死亡。根据条件说:即使没有 A 的行为 C 也会被 B 打死,反过来即使没有 B 的行为 C 也会被 A 打死,同时由于没有时间上的前后顺序,禁止溯及理论也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对此有

10、学者对条件关系作了修正,即:“在数个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仍然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那么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条件” (威尔采尔) 。可以看出这种观点虽然说明了行为的因果性,但却缺乏的修正的依据。 四、第四版的理论转向合法则的条件说与条件关系的补充 针对上述问题,国内不少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主张条件说的学者提出了因果关系中断说。iii 该说认为,当前行为之条件行为与结果之间介入第三者的故意行为时,可以中断原先的因果关系。iv 此后,这一观点又将中断原因扩展到了过失行为和自然性事实。但实际上,仍然未能从根本上克服条件说的缺陷。张明楷教授在其新版的刑法学教材中发展了

11、自己的理论观点,即合法则的条件说,同时辅以条件关系予以补充。 根据合法则的条件说,在认定因果关系时,首先要根据自然科学法则确定一个一般的因果关系(一个行为通常情况下会导致某个结果的发生) ,也就是确定是否存在适用于某一类事实的自然科学因果法则。然后6把这一确定下来的“具体的因果关系”与案件事实相比较,判断两者是否相符合。简而言之, “合法则”是指获得当代最高科学水平的认可。 合法则条件说兴起的现实背景在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冲击,许多原本原本需要经验判断的问题,现在可以借助科学方法、科学仪器来解决。与此相关,实证主义大行其道,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用事实说话” 。该学说说原来所面临最

12、大的障碍在于科学不能回答一切世俗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这又是我们不容忽视的一个方面。换句话说,在科学法则和经验法则并存的情况下,现代社会更加倾向前者。尽管科学法则的能力有限,解决问题的范围也不如经验法则广泛,但处理结果的确定性使得科学法则更有说服力度,更加符合普通老百姓心目中最为朴素的公平正义标准。 如上所述,科学不能回答一切世俗问题。人的认识能力有限,司法工作人员对科学法则的把握能力也有限。此种情况下下就需要有经验法则的补充(见下方图示) ,具体到因果判断则需要条件关系的补充。在有介入因素的场合还需要进一步判断这种条件是否符合刑法上类型化的危险或者说这种行为是否将类型化的危险现实化。对于

13、这种类型化危险的判断,张教授在其教材中罗列了四方面的考虑因素:实行行为的危险性、介入因素的异常性、介入因素的作用力、行为人对介入因素的掌控。按照我的理解这四个因素没有绝对的排斥关系和位阶关系,它们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来进行判断,而张教授在教材中罗列的介入类型也说明了这一点。 五、结语:理论学说的是与非 7关于因果关系理论究竟应当采用何种理论,何种学说,法学界并没有定论,显然,本文也不可能得出一个确定的结果,但笔者以为,不论是张明楷教授或是其他学者所做的研究是极具价值的,而学术的魅力就在于“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对于同一个问题,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思路和解决方法,也通常会有不同的理论学

14、说,而学说往往没有对错之分,事实上不论哪个学说,其目的更在于为问题解决思路的设计提供一种理论上的合理性。同一问题的各个学说所产生的结论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有太大的差异,学说的争议纠葛通常是围绕一个问题解决的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等方面展开的。正如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中的不同学说选择,可能每一个学说,无论是条件说,原因说亦或是合法则条件说,都有其提出的合理性,而且我们也可以看到,一种理论的发展往往总是一个建构解释应用反思再建构的过程,而且是这一个不断循环的过程,从法理的角度讲,一种学说的合理与否不在于它的理论建构,也不在于它的逻辑自足,而在于通过这种学说设计出来的法律制度是否有助于我们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同时这种解决的结果是否符合我们普通民众心目中最为朴素的公平正义感受。 注释: ?褚槐植,汪永乐.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法学.2001(2).145. ?陈兴良.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现代法学.1999(5).9. ?弗兰茨?冯?李斯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84-193. ?与因果关系中断说累死的还有两张学说:一种是溯及禁止论8(Regressverbot) ,另一种是责任更新论.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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