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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助教管理条例.DOC

1、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助教管理条例(试行)2013 年 3 月 5 日通过2013 年 6 月 25 日第一次修订2013 年 7 月 2 日第二次修订2013 年 9 月 13 日第三次修订为优质完成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各项教学工作,依据重庆大学学生助教岗位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之精神,制定本条例。第一条 助教设置第一则 本院之助教管理,归于本院教务办公室。第二则 本院承担之校级通识课程,须配备助教。其他课程一般不配备助教;必得配备时,先由授课教师 向本院教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第三则 校级通识课程每 30 名学生配备一名助教,其他课程视具体情况而定。任课 教师本人须承担

2、30 人的助教工作。第二条 助教产生第四则 本校全日制非毕业年级之研究生(硕/博),均可申请本院助教。第五则 本院全日制非毕业年级之研究生(硕/博),须在正常学业期间至少助教一门课程。纳入奖学金 评价系统。第六则 助教遴选程序:(1)本院教务办公室在学期末确定下学期助教名额,并发布招聘公告、受理报名;(2)各授课教师筛选报名材料,通过面试确定助教。第七则 本院建立助教数据库,提供充足之助教后备力量。第三条 助教职责第八则 本院助教须全力配合授课教师,全程参与教学活动,优质完成教学任务。第九则 本院助教须完成之教学任务包括:(1)跟班上课:辅助教师备课、答疑,记录学生出勤及课堂表现;(2)组织讨

3、论:主持小组讨论,引导阅读思考;(3)报告/作业考核:课程作业收发,提供评阅意见;(4)综合考评:综合各项表现,形成成绩参考;(5)信息传递:传送教学安排,反馈教学效果;(6)完成授课教师分配之其他任务。第十则 助教须在第九则规定各环节,形成记录之纸质文献,以便学生考察所需。助教在期末须提交个人助教总结一份。第四条 助教待遇第十一则 助教享有培训、课时津贴、交通 补贴及其他相关之待遇。第十二则 助教不定期、不定形式参与通识课程培训。第十三则 助教津贴分以下部分:(1)跟班上课:此项为基本义务,无津贴;但缺席按 30 元/学时减扣津贴;(2)组织讨论:60 元/学时;(3)报告/作业考核:批改随

4、堂作业、考试试卷, 50 元/ 次;批改读书报告(不低于 2000 字,2000 字以下者按随堂作业处理), 须提供 详细评阅意见, 100 元/ 次;(4)参与培训:50 元/次;(5)工作总结:须含工作概述、建议、体会等,100 元 /次;(6)完成其他教学任务者,据实际情况补贴,不超 过 50 元/次。(7)助教跨校区往返者,另给予 10 元/次补贴。第十四则 第十三则之待遇,仅据第九则各项规定足质足量完成者,方取足额津贴;若助教人数不足 30 人,或其他情况,则相应 减少或取消该项津贴;组织讨论的课时与跟班上课的课时不重复计算。第十五则 助教津贴由任课教师按照前述各项对应统计本课程助教实际工作量,并考虑助教实际表现 确定。 报送本院教务办公室 审核。第十六则 助教津贴据第十三则所作规定,由教务处统一发放。发放时间一般不晚于助教之次学期开学期间。第五条 附则第十七则 本条例当结合实际教学需要,经本院教学委员会批准,予以修订。第十八则 本条例 2013 年 9 月 13 日通过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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