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浅谈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摘要】新刑诉法第 192 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新刑诉中的这一修改是一个重大突破,它一方面可以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平衡控辩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刑事诉讼 专家辅助人一、专家辅助人的概念 “专家”一词在现代社会中的使用频率非常高,各行各业都有相应的“专家”存在。那么什么是专家?布莱克法律词典对专家所下的定义为: 在某个专门领域内具有知识的人,某该种知识的获得既可以是通过正式教育,也可以
2、是通过个人实践。所谓的“专家辅助人”这个概念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专家辅助人”是指在某一专业领域方面具有专门的知识或经验,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就诉讼中涉及到的专业性问题作出自己的判断,发表自己的见解,帮助审判者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认定的人员。 “专家辅助人”是不同于证人的,他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我们不能将其等同于证人的地位来看待。证人必须就自己亲眼目睹的情况和事实向法庭做出陈诉,在陈诉的过程中不可以有自己的主管判断,只能就客观事实进行说明。而专家辅助人并没有亲眼目睹案件的客观情况,他们所作的是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对专门性问题作出说明,根据鉴2定结论
3、和鉴定人陈述提供自己的专业意见,他们的意见并不能成为庭审中的证据。 二、国外的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一)英美法系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专家辅助人”制度最早可见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英美法系中的鉴定人被称为“专家证人” 。 “专家证人”系英美法系对证人的分类,是指基于特有的实践经验或专门知识对案件事实提出判断性意见的人。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案件的专家证人,只要参与审理有关案件的法官或陪审团认为其具备专家证人资格即可。充当专家证人并不要求一定要具有相应的资质或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他们更为关注的是专家证人对于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而不并是你是否拥有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或者是受过相应的专业教育。美国联邦证
4、据规则第 702 条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有助于事实审理者理解证据或裁决争议事实,则凭借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教育而够格为专家的证人,可以以意见或其他形式就此作证。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没有太大的差别,他们通过鉴定所获得的证据也类似于一般意义上的证据,他们必须出庭接受询问,必须通过交叉询问等方式进行质证后,他们提供的证据才能获得审判者的采信。 (二)大陆法系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采用的是当事人的诉讼模式,而大陆法系的国家与此不同,采用的是职权式的诉讼模式,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一般都是由司法机关制定的,并且要求他们受过相应的专3业教
5、育,拥有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同时还要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所以大陆法系的鉴定人的资质要严于英美法系。比如:法国和意大利都建立了鉴定人名册制度,由专门的机构通过特定的考评和登录程序,将全国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专家根据行业的不同分别登记造册并且注明各自的教育程度、专业经验以及学术成果等内容,供法官根据案件的需要从名册中选任鉴定人。俄罗斯还有这样的规定:刑事案件中的各种鉴定主要由国家授权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如司法部下属的司法鉴定研究所和司法鉴定实验室、内务部下属的刑事技术部门、卫生部下属的法医鉴定所和司法精神病学研究所等。只有当上述机构无法进行鉴定时,法官才能授权其他机构进行鉴定。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
6、于提高鉴定意见的权威性但是它也会导致审判人员以鉴定意见代替事实认定。 三、设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的价值目标。 在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是相对很专业的,所以在庭审的过程中法官、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能抓住关键问题在对出庭的鉴定人发问,至使法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难以落到实处,都是流于书面形式的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当建立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时,就能对鉴定人的陈述及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的质证和论证。法官在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之间的较量中,能够正确判断出鉴定意见有无证据法能力及证明力的大小,从而形成内心的确信,帮助法庭查明并确认案件事实并
7、判断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辩方取证和质证的能力,从而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维护司4法正义。另外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司法效率。 (二)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 人权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在今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也首次将人权写入,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推进我国的人权保障机制。目前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还带有比较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控辩双方的地位也不平等。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立,可以由辩方提供自己的专家辅助人,为自己提供较为专业的意见,帮助其审查鉴定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鉴定活动的可信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相应的权利,为其最基本的人权提供保障,实现控
8、辩双方的平等,推进司法的公正。 四、结论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其建立的必要性和现实性,但是法律对于这一制度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和笼统,这需要我们各级司法机关在具体的实践中继续探索,同时也可以吸取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运用专家辅助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建立较为完善的专家辅助人制度,让其在实践中真正发挥其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对于我们公安机关而言,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确立,将会大大提高侦查机关中的鉴定人和其他办案人员出庭作证的概率,各级公安机关中的鉴定人和其他办案人员要自觉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增强鉴定意见的可信度和专业化,提高办案效率。 参考文献: 1樊崇义,陈永生.我国刑事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J.刑事法 5杂志,2000, (4). 2陈界融译。美国联邦证据规则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