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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刑诉法中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doc

1、1浅谈新刑诉法中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摘要:我国简易程序的实体性条件过窄,程序性条件过宽,适用比例较低。加之现代刑事诉讼愈来愈注重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和程序正当,导致该程序运行所需的司法资源愈来愈多,司法成本愈来愈高。因此,为进一步应对司法实际需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新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便对该程序进行了重要改革与完善。 关键词:简易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 诉讼效率 一、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分析 简易程序是 1996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刑事审判程序,是一种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快速处理的程序,虽然该程序的设定目的是好的,但其适用与发达国家的简易性程序相较,1我国简

2、易程序的实体性条件过窄,程序性条件过宽,适用比例较低。加之现代刑事诉讼愈来愈注重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和程序正当,导致需要运行的程序越来越多,司法资源成本越来越高。因此,为了进一步响应实际需要,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新的刑事诉讼法程序做出了重大改革和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简易程序的修改,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改变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层级,即将适用主体由“人民法院”改成了限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排除了其他级别的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能性,这样的更改有效保障了其他层级法院管辖案件中2被告人的权利。二是改变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确定标准,即从原来的根据案件种类、可能判处的刑罚种类及检察

3、机关的建议、同意与否作为标准,变更为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认罪情况及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角度确定适用简易程序。这一重大转变,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同时,也更加体现了新刑事诉法强调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这是立法的重要进步。三是加强对简易程序的规制,限制简易程序适用的情形,以保障最低限度的审判公正。同时规定相应救济或纠错程序。对于不具备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变更处理。四是明确了公诉人应当出庭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 210 条(原第 175 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对于这一规定,虽然很多基层检察院反映这是增加了公诉人的出庭量与工作量,存在司法

4、资源浪费的可能,笔者认为2这一规定在加强诉讼监督,形成控辩裁三方诉讼职能作用的典型审判程序样态的同时,也是试图最大限度保障人权的一个方面。 以上新刑事诉讼法对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可见立法修改的力度是很大的,经分析不难发现,这样的更改始终是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主线,同时兼顾节约司法资源,从而实现刑事司法工作的良性发展。 二、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工作机制改进的实践基础 简易程序设立的目的在于更好的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3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公诉人出庭制度的规定,则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审理过程的公平正义,从而确保审判的公平正义,最终达到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目的,而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持续深入,人口流动

5、加剧社会陌生3化,贫富差距拉大不断强化了社会焦虑与拜金倾向,这些现象投射到刑事司法领域则是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趋势。在大中城市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这一趋势尤为明显,但是现有的公诉资源面对这一问题时显得捉襟见肘,公诉工作面临案多人少的难题。 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实现,但面对案多人少及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公诉人必须出庭带来的工作量和出庭量的大幅度提升,如何建立高效可行的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工作机制,使提高效率和保障人权两者间达到一定的平衡,成为摆在众多基层检察机关及公诉人面前的重大课题。 三、建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工作机制的具体措施 面对新形势下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及新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

6、如何建立规范合理的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工作机制,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笔者认为,4主要在制度改进上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一,保障编制配备和硬件装备。应根据办案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公诉部门编制数量和检察官职数,并注意努力保持公诉业务骨干的相对稳定。刑事案件发案率较高、专业型案件数量大的地方,可相应增加公诉部门和人员数量。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招录速录员等办案辅助人员。同时,要抓好公诉部门的装备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依靠科技手段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只有在人员配备和科技装备上给予充分保障,才能解除公诉人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够专心办案,维护司法公正。 第二,集中审理并出庭公诉简易程序案。检察机关

7、应与法院、公安机关做好衔接,构建协作机制。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尽量采用相对集中移4送起诉、相对集中办理、相对集中提起公诉、相对集中出庭方式办理。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传所有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到庭后,集中查明被告人的情况,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同时检察院集中派公诉人统一出庭支持公诉,同时进行庭审辩论与最后陈述,同时宣判,还可将同类型、情节类似、刑期相近的案件集中审理,被告人可以相互了解案情与判决结果,实现量刑均衡。 第三,建立简易程序快速审查制度。为使集中审查制度真正产生实效,应把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快速审查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成立刑事案件快速审查小组,专人专办辅以专案专办;有监督、有管理、有

8、落实,确保内勤组在收案后及时将案件交给承办人,在案件审结后及时将案卷移送人民法院。对适用对象及时审查、及时起诉,以达到有效地追究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效果。案件审查过程中不能为了“从快”而人为地缩短、甚至取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使期限。 第四,用好检察裁量权,注意刑事和解。在适用简易程序集中审查的过程中,我们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 142 条第 2 款规定的“相对不起诉”赋予的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权力,我们应把不起诉权用足、用好、用活,对于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宣告相对不起诉;对于某些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主动达成赔偿协议的,可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案件。由于减少了法院的诉讼

9、环节,其诉讼成本更低,更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现。 刑事和解制度是指通过调停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刑事和解有利5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化解矛盾等达成和解的案件应当快速办理。从实践来看,以司法公正为基础并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耐心细致、合理合法的说理工作可以有效的化解纠纷,有助于定纷止争。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能够更好的保证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同时,5积极建立高效可行的工作机制,则使司法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使诉讼程序进行适当的繁简分流,从而进

10、一步完善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监督,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和神圣职责。我相信,随着实践经验的日益丰富,我们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将会更加完善,对于简易程序的法律监督将会更加有力。 参考文献: 1徐建波,王军,王敏远,刘玫,曾庆云,张敬博,姚雯. 简易程序修改:检察公诉工作如何应变J. 人民检察,2012, (09):41-48. 2史丽英. 新刑诉法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工作机制研究以新旧刑诉法比对为视角J.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 (04):87-88. 3仲力峰,高崧. 公诉案件简易程序适用探析J.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 (03):23-26. 4童建明. 正确理解与适用新刑事诉讼法提升检察工作能力的几个问题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 (04):3-17. 5史小薇. 浅谈新刑诉法简易程序修改给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和对6策J. 法制与社会,2012, (36):120-121. 作者简介: 鄢惠凤(1984) ,女,福建三明人,法学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副科长。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邱铭(1983) ,男,福建沙县人,法学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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