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简析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的现状及成因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对“未成年人”这一法律概念进行界定。作者通过调查和查阅资料,对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的现状进行了摸底,通过查阅了大量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研究报告,分析出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的现状,并进一步对现状进行论述和分析。 治安案件 未成年人 现状及成因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国家重视对未成年人在各方面的培养,重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2 条规定:对不满 14 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还处在少年时
2、期,社会知识少,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没有预见能力,也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对这些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主要是教育,使其明辨是非,这样更有利于其成长。但不处罚不等于放任不管,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的应指未满 18 周岁的公民违反治安管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而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立案查处的法律事实。 一、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现状分析进入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相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资料也逐渐增多,如今已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专项统计资料。笔者发现当前2我国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具备以下
3、现状:1、未成年人治安案件发生数量有所上升有关数据显示,1991 年,全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未成年人达42681 人,占未成年人作案人数的 22.56%;1997 年为 29940 人,占未成年人作案人数的 19.60%.但是结合未成年犯罪的比例来看,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在逐年上升,所以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也是逐年上升的,只不过所占的违法犯罪比例有所下降。也就是说,治安案件的发生率也在逐年增加,但刑事案件的发生率更高,即说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在日益严重。2、治安案件涉案的未成年人以在校学生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 2 章第 11 条规定,凡年满 6 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4、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 7 周岁。根据 2008 年发布的中国未成年人权益状况报告 ,2007 年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人口覆盖率已经达到 99%,小学学龄儿童的净入学率由 1991 年的 96.8%上升到 2007 年的 99.5%;初中毛入学率达到 98%,较 1991 年上升 28.3 个百分点;高中毛入学率达到 59.2%,较 1991 年上升 33.2 个百分点。这种高入学率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18 周岁以下的青少年一般集中在中学或者中职院校内,治安案件的发生也多发生在校园,通常由学校负责处理和消化,而刑事犯罪的未
5、成年人大多已经脱离了学校。这也给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的调查带来了难度,过多的校内处理减少了发案记录,减少了我们对治安案件数量的统计,但是,从另一个侧面考虑,这种减少证明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在学校内部消解了矛盾,对社会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不无裨益的。3、未成年人治安案件以轻伤害案件居多根据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 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条对治安案件的调整范围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适用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
6、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而在笔者的调查中发现,涉未成年治安案件的种类多集中在对人身权利的侵害。原因有二:一是,侵犯财产权利的案件通常私自解决或者由学校处理,并不报案;二是,过于严重的伤害案件直接由刑事立案不作为治安案件处理。 二、未成年人治安案件成因 1、家庭或监护人监管不力。1516 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初中毕业后没有再继续上学接受教育,有的父母忙于生计,有的家庭残缺,有的过分溺爱娇惯,使这些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缺乏必要的教育和监管,游荡于社会上,加之生存技能缺乏,在经济拮据时容易受到诱惑走上犯罪道路。如西安东郊某村 16 岁的小亮和小莫,其父母整天忙于维持
7、生计,无暇对他教育和引导,初中毕业后他们便开始在社会上游荡,逐渐沾染了一些不良习惯,最后结伙盗窃快艇发动机被抓获。2、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这些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思想单纯、幼稚,判断是非的能力较差,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充满好奇心,冲动性强,容易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他们过早进入社会,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风气对他们有很大的诱惑,羡慕奢华的生活,特别是从相对经济落4后的农村来城市的未成年人,容易产生自卑、怨恨、仇富等心理,由于没有经济来源,很可能铤而走险,实施犯罪。如吴某等 5 名 1516 岁未成年人,初中毕业后从陕南山区农村来到西安,大都市的繁华
8、让他们心理失衡,就持刀进入一小超市进行抢劫。3、道德和法制观念普遍淡薄。由于现在大部分学校只重视升学率,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缺位,导致未成年人对社会上的各种不良思想、习惯侵蚀的抵御能力十分脆弱,在外界诱因的作用下, 未成年涉罪人员文化程度多集中在初中以下文化,初中毕业后未继续入学且无固定工作,混迹于的社会的闲散未成年人,由于还处于青春期的冲动阶段,其普遍特点是厌学、经常出入网吧、无经济来源、易受诱惑,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人群,占涉罪未成年人的 70%以上。如贺某和郭某因玩网络游戏时发生争执,便相约打架,双方共十几名未成年人参与,导致 1 人死亡,4 人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刑。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监督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在工作各个环节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不是单独对未成年人适用的,而是既适用于成年人,又适用于未成年人。通过对未成年人案件现状进行分析,从而推动从治安管理处罚法角度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