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论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合理性及其适用存在问题的对策【摘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指导刑事司法活动的最高活动准则和指导思想,是贯穿于某一特定历史时期刑事司法领域的灵魂和核心。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应当注意,该政策在适用上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采取一定的对策予以完善。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政法 宽严相济,字面上顾名思义,就是做到宽严有别,宽严有度,宽大、严厉相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是“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宽严
2、互补” ,实现宽与严的有机统一,是当今刑事司法改革的潮流和趋势、我国法治文明发展到崭新台阶的重要标志和弥补法律特有局限性的需要。 一、宽严相济政策的历史渊源 在宏观的法律思想上,我国古代周礼?秋官?大司寇中有记载:“刑轻国,用轻典;刑常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左传中记载:郑国子产执政,采取宽猛相济的政策。对此做法,孔子曾予以高度评价:“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事以和。 ” 在具体刑法运用上,如:一、古代政治家推崇“德主刑辅” 、 “出礼2入于刑”的刑法伦理,对老弱等特殊群体的人予以特殊保障。例:西周礼记?曲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 法经?减律规定“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
3、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二、关于“过失”的刑事政策和指导方针。如周礼?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以此三法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 ”在西周时期,奴隶主适用刑罚首先要考虑“故”和“失”的思想,这也表明“三宥”制度中确立的重罚故意犯,轻罚非故意犯的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在西周时期得到进一步确立。此也为以后历朝统治者所继承。 由上可见,宽严相济的思想思想由来已久,在我国古代法制思想和法律制度中就有明确的反映。而这一刑事政策
4、在一定程度上讲是对我国古代“刑罚世轻世重” 、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等传统法律文化思想和当代国外“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合理因素的吸收和借鉴,反映了我国强调稳定与秩序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基础。 二、宽严相济政策提出的背景意义 (一)是对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反思 改革开放前因实行计划经济,我国在经济、社会、生活领域都实行严格的国家行政控制,形成了低犯罪率。改革开放后的初期,出现了社会的失范现象,社会控制力大为减弱,由此产生了巨大的犯罪压力。为了对高发的犯罪作出及时应对,保证各项改革能够顺利地的稳步推进,3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80 年代初期,我国提出了所谓的“严打”政策。然而, “严打”活动
5、在司法实践中片面执行,特别是百姓的思想中都出现了严重的错误认识,过分夸大了刑罚的从快从严的作用,忽视了犯罪背后所影藏的规律性。而宽严相济的提出,则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错误认识。 (二)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扬弃 我国 1979 年刑法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作为刑法的立法依据之一,此后这一政策指导刑事立法、司法长达 20 多年。随着我国刑事立法、司法的日趋完善,人权保护也越来越形成共识,1997 年刑法紧紧跟随时代潮流进行大幅修改,并对原有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进行变革,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顺势提出,这一刑事政策的时代定位与之前“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有着本质上的
6、区别,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及运用,是对刑法工具论的扬弃,其目的不仅在于要通过贯彻这一政策来维持社会治安,还要保持社会的稳定与良性运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三、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对于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和执法工作体制机制不配套、不完善,导致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适用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1.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片面性和局限性。目前,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4司法政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仅局限于刑事
7、政策策略,没有集中反映现代刑法理念和民主政治要求。在结构设计上欠系统科学,在内容上欠全面完备,不足以充分反映刑法的预防功能和价值目标,不足以引领整个刑事司法工作的运行方向。 2.相对缺乏可操作性。在现阶段,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多是一些原则性的笼统规定,在如何适用的问题上,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而是依赖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主观裁量,这就造成了该政策的适用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无形之中影响了该政策实际贯彻的效果。 3.重打击。所谓宽严相济,其基本含义应当是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互补、宽严统一。而在实践中,由于受“重打击、轻保护” 、 “重处罚、轻矫正”等传统执法观念影响,过于
8、突出严打,忽视了司法在缓解矛盾、化解纷争、减少社会对抗中的作用。仅从刑事诉讼角度看,案件不论大小,犯罪不论轻重,逮捕后都要按部就班地经过三、四个月的法定程序,再提交审判,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也达不到刑法“教育挽救”的目的。 四、完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对策 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不能仅靠从严打击犯罪来保障,现代司法文明要求我们必须转变法治理念,使执法更加人性化。因此,笔者认为,应尽快完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配套制度,从根本上解决贯彻不力的问题: 首先,明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法律地位。要在转变司法人5员的刑事司法理念的同时,在立法上确立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法律地位,增强其适
9、用的强制性和约束性,以保证在刑事司法诉讼中切实做到“宽严有据、宽严适度” 。 其次,健全相关配套刑罚、非刑罚制度和机制。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将其纳入到整个刑罚体系加以综合考量,政法机关各部门制定相应的贯彻落实保障措施,才能为其良性运行提供充足的制度保证。 第三,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推行恢复性司法制度。要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作为基层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形成以各级政府为龙头、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村委会等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调处体系,以此强化矛盾协调处理功能,使社会各方面积极担起社会责任,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社会矛盾对抗。 第四,改革不
10、适宜的考核指标限制。现在基层检察院的批捕率和起诉率较高,是由于我们将撤案率、不捕率和不起诉率作为硬性考核指标产生的结果,是考评考核办法起了一定的导向作用。在这种导向作用下,各基层检察机关一味地追求批捕率和起诉率,没有把及时缓解矛盾和化解纠纷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上级检察机关要从执法为民角度出发,在修订完善考评考核办法时,给基层检察机关以撤案、不捕和不诉的良好空间,形成正确、科学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导向。 五、结论 严格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值得探讨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可回避的一6个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34 页。 2中国法律年鉴编辑部:中国法律年鉴 ,中国年鉴出版社 1987年版,第 8861 页。 3刘甲:“刑事案件三年来首次回落” ,载京华时报2005 年 1月 20 日第 3 版。 4黄京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含义及实现方式” ,载法学杂志2006 年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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