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论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随着我国现代化和民主进程的加深,公民的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人们在关注自己的义务的同时,也越来越关注自己的各项权利,包括隐私权。目前,我国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非常普遍,尤其是大量发生在医院患者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件,更是令人担忧,有人就把医院称为最没有隐私权的地方。社会应关注患者隐私权、了解患者隐私权,从而保护患者隐私权。 一、何谓患者隐私权 患者隐私权是指患者不愿被他人知悉的包括其疾病在内的个人情况。包括患者个人的姓名、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患者陈述的个人生活习惯、个人病史、家族病史等与疾病有关的情况;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检查所了解的有关患者身体的情况;医务人员通过诊断等所掌握
2、的患者所患疾病的情况等等,患者对上述隐私享有保密的权利。医疗中患者的隐私权,是现代人权发展理论必须给予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主要内容包括在医疗过程中患者不愿意让他人知悉的私人信息、私人空间的隐瞒权、维护权和支配权等。作为具体人格权之一种,隐私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相对于他人的隐私权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违反这样的义务,造成权利人隐私权的损害,就构成侵权行为。 二、关于患者隐私权的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中尚未作为独立条款提出,而是将其纳入2名誉权的范畴。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均明确提出保护公民隐私。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
3、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
4、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医师在执业中应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际惯例对隐私权是严格保护的。美国的个人隐私权法 、 隐私权法案 、 隐私权保护法案对隐私权都有所规定;美国医院协会的病人权利典章还专门规定了病人的隐私权, “对隐私权,病人在治疗过程中有权要求对隐私加以关注和保护,对病历研讨、会诊、检查,医院应谨慎处理;与病人治疗无直接关系的人员必须征得患者同意才能在场;对相关治疗的所有病历材料、记录资料医院不能对外宣扬
5、等。 ” 3三、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医生与患者的关系,就好比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一样,但律师法明确规定了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而医生对患者医疗隐私的保密问题,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患者医疗隐私权得不到保障的现象时有发生。 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的例子:某产妇刚从产房回到家里,就接到大量推销奶粉、保健带的电话和邮件,不胜其烦,精神紧张。某人刚从医院就医回来,同事、邻居就知道他患性病或者有精神、心理障碍,使就医者形象受损,精神和物质受到很大的损害。后据了解,皆因医院或医生将患者的消息提供给推销商,将就医者患病的情况告知他人。这种现象的出现,已严重地影响了医院、医生的信誉和形象,给患者造成了
6、极大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影响极坏。一个人的健康状况、患病情况,可以说是较秘密的隐私部分,因为一个人总是不愿意被他人认为是不健康的。他之所以将自己难以启齿的得病,如性病、有精神或心理障碍、心理焦虑等很隐私的情况告知医生,正是出于对医生和医院的信任,那么保守患者的这些个人医疗隐私,就是医生和医院的责任,是职业所要求的,这首先就是职业道德的问题。但要切实保护患者的医疗隐私,使其免受不必要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单靠医生的职业道德约束远远不够,还要上升到用国家机器来保护的法律,才能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 从患者医疗隐私的保护内容来看,患者就医时登记(不论这种登记是口述的、以笔书写的,还是以电子
7、邮件等其他形式登录)的一切身份4情况、健康状况,患病的种类、程度和治疗过程,医生确诊的状况,都是属于应当保护的个人医疗隐私范围。我们所说的“就医” ,不论是实实在在的直接上医院就医,还是通过网络、书信来往等其他形式的远程就医,只要构成医生与患者的关系,就属于医疗隐私权的保护范畴。 医生和医院因职业关系掌握或知悉患者的个人医疗隐私后,就有义务和责任采取必要和充分的措施来保守这些秘密,预防泄露,如未采取适当保护措施而过失泄露这些信息的,给患者的精神和物质造成损害,就可构成对患者医疗隐私权的侵犯。在使用个人医疗隐私的信息材料上,不论提供给谁(患者单位、保险公司,甚至政府机关) ,不论其目的如何(供商业使用还是研究,有偿还是无偿) ,都构成对患者医疗隐私权的侵犯,法定授权或患者许可除外。为社会公共利益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需要,允许法律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对患者医疗隐私信息进行使用。为避免法定授权使用的任意扩大,在立法中应对医疗隐私的法定授权使用的目的、范围、调用的机关、调用的程序和调用的内容等作出明确的、详细的规定,以切实保护患者的医疗隐私。 (编辑/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