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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独立性的制度完善.doc

1、1论量刑独立性的制度完善摘 要 在司法量刑领域,网络媒体带来的社会舆论监督已经越来越普遍。在很多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中,社会舆论的参与及其施加的压力甚至引起了司法裁判和量刑变化,司法审判演变成舆论审判,这大大损害了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本文就如何保持司法量刑独立性的问题,从建立统一的量刑标准和完善量刑相关制度两方面提出浅见。 关键词 量刑独立 网络舆论 量刑标准 量刑制度 作者简介:谭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公诉一处。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26-02 一、司法量刑独立性缺失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网络媒体的迅速发展,

2、网络舆论正以一种独特的方式对司法量刑领域进行着监督,成为了一股新兴的司法监督力量。如众所周知的“杭州飙车案” 、 “山西黑砖窑案” 、 “许霆案” 、 “华南虎照案”等多起司法案件中,网络舆论通过网络信息传播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强而有力的主流民意,最终对案件的量刑产生了影响。不可否认,网络舆论在加强司法监督和增进民众参与性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网络媒体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且身份隐蔽,传播确快速广泛, “三人成虎”的效果在网络平台上尤其明显,这很容易使得一些偏激错误的观点被主流2化,给本该独立而严肃的司法量刑工作产生不必要的干扰,带来量刑不公的负面影响。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繁杂,

3、司法案件激增,我国司法机关在这个改革转型的漫长过程中,面对强大的网络舆情该如何把握自身的司法量刑独立性,是维护司法公正必须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 量刑独立性不足的原因 量刑工作难以保持独立性,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首先,缺乏统一的量刑指导规范,导致量刑的改动随意性大,易被网络舆论引起的维稳压力所左右。在实践中,我国目前的量刑工作分两阶段,第一阶段是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第二阶段是法院的量刑判决。而在这两个阶段中,我国目前在量刑建议的提出程序、幅度以及灵活性与原则性把握上均缺乏统一细致的规范。刑法法条设定的基准刑幅度都比较宽,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量刑上有较大的随意性,但由于刑事案件

4、本身就错综复杂,有退赃退赔、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等各种量刑情节,且法官主观感情色彩、专业素质和经验的不同,都易导致同一罪名类似情节的案件出现较大的量刑差别。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遇见网络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时,承办人舆论压力较大,很容易受网络各路声音的影响,丧失司法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做出有碍量刑的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量刑决定。所以,在量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没有一个基本的指导原则和统一的标准,不利于量刑制度的全面推行。 其次,量刑程序不完善,导致在网络舆论压力中量刑缺乏自信和说服力。我国的量刑程序总体而言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秘密量刑问题。3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只是遵照法律规定对宣判也就是最终的量刑

5、决定做到公开,而量刑过程并不是在法庭上公开进行的,而是在法庭外秘密进行的,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和法院的判决书对于量刑环节的释法说理也不充分,这不仅有损于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还常常使当事人不服而上诉,降低了审判效率。二是缺乏量刑答辩和量刑听证的环节。我国刑事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辩方也没有量刑答辩权,厉害关系第三方有没有量刑听证权,所以控辩双方和相关第三方对于量刑程序的参与程度都不高,对于量刑程序的辩护意见和举证质证都不够集中,几乎形成法官在量刑问题上“一言堂”的局面,与审判程序改革的初衷不符。三是量刑程序非独立化问题。这是量刑程序改革的核心问题,也是导致上述两面问题的根本所

6、在。量刑程序的不独立,就必然使得案件当事人在量刑问题上所应有的知情权、答辩权、听证权、申辩权等都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司法人员权利的不加限制也使得他们在这种混合量刑程序中权利保障的观念相对淡薄。由此,量刑程序的不公很容易引发公众的质疑,承办人在舆论轰炸下又缺乏解释的自信,当舆论一边倒的时候,舆论审判和道德审判占领了高地,司法机关也就被一下“打趴” ,丧失了话语权,狼狈不堪。 三、完善司法量刑独立性的建议 (一)统一量刑标准,规范量刑行为 设立一个统一的量刑规范,指导司法机关规范量刑,是增强媒体和公众对司法量刑信服力的重要因素,可以从源头上遏制媒体滥用监督权绑架司法的现象。英美两国通过“授权立法”的

7、方式规定了量刑指南,4法官有遵从的义务,如果法官、检察官偏离量刑指南做出结案意见,必须给出充分的说明理由。这也就赋予了量刑一个统一的标准,并且法律效力的位阶很高,在司法实践中对量刑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起到了巨大的保障作用。而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而言,像英美国家那样直接对量刑统一规范进行立法的条件还不太成熟,但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司法解释的形式先对量刑进行规范,当量刑方面的司法解释积累到比较完备的程度时,再通过立法机关予以立法。此外,我国地域广博,人口众多,刑事案件情节复杂多样,故我国量刑标准应当采用比较灵活的形式来进行规定,分步骤分阶段地实施。先对量刑的一般性、总则性问题进行规范,再对司法实践中量刑失衡比较严重和量刑存在重大疑难的一些罪名进行规范和明确,以求提出解决突出问题的可行对策;在具体量刑规范上,能确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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