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参与廉政文化建设的理性思考廉政文化建设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导向、以坚定理性信念为核心内容、以强化廉洁自律素养为根本要求,充分发挥文化的入脑入心和潜移默化地渗透作用,不断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分清是非荣辱、明辨善恶美丑,进而从根本实现对贪污腐败的预防和惩治,巩固党的执政根基。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先进文化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是推进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治本”之策,是深入开展以“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为总要求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实施载体。 一、参与的正当理由 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作为廉政建设的主体之
2、一,是否要参与到廉政文化建设中来,一直存在不小的争议。有观点坚持“无关论” ,认为反贪工作与廉政文化建设没有直接的关系,反贪部门在廉政文化建设中无所作为。有观点坚持“机械结合论” ,承认反贪工作与廉政文化建设有联系,但是脱离了反贪工作孤立地讲廉政文化建设。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应当科学地分析反贪工作与廉政文化建设之间的内在关系,找准反贪部门参与廉政文化建设的正当理由,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反贪工作与廉政文化建设在主要作用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反贪工作最重要和最核心的作用就是通过依法查办腐败案件来从法2律层面打击腐败行为,它通过积极主动地对贪污腐败犯罪依法进行追诉,以法律
3、的“硬措施”来惩治腐败分子,挽救国家财产损失,规范公职人员的履职行为,保障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通过积极抵制腐败文化来从意识层面打击腐败行为,它是以弘扬正气、鞭挞腐败为己任的文化,用道德“软约束”来积极营造一种崇廉耻腐的文化氛围,以鲜明的态度批判腐败文化,让人们认清什么是“荣”什么是“耻” ,从思想根基上摧毁消极腐败观念,并且在提升腐败成本、增大腐败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因此,无论是反贪工作还是廉政建设,虽然两者在作用发挥的范围和方式有所差异,但是两者都具有抵制腐败、打击腐败、消除腐败的主要作用,从而表现出高度一致性。 (二)反贪工作和廉政文化建设在价值追求
4、上具有高度的契合性 反贪工作的最终价值追究不在于惩治犯罪,而在于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始终保障国家公权力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顺利、健康和规范运行,实现所谓的“善治” ,促使国家和公民社会两者之间的关系达到最佳的状态2。而廉政文化是一种政治文化、一种先进文化、一种主流文化和一种强势文化,它赞扬什么、批评什么、赞同什么、反对什么,都表现出来极强的价值追求,即通过将廉政文化植入人的思想,化为人的意志,成为人的精神,规范人的行为,弘扬正气,促进廉政,远离腐败,确保党的执政基础。因此,虽然反贪工作和廉政文化的价值追求在外在表现上不尽相同,但是在本质上其实都是以公共权力的有效规制、职务行为的廉洁规范以及
5、社会秩序的平稳有序作为价值追求,表现出高3度的契合性。 (三)反贪工作和廉政文化建设在逻辑体系上就有高度的互补性 廉政建设是一个系统化、体系化、长期化的综合工程,而反贪工作和廉政文化建设都是廉政建设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都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来积极推进,但是各自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反贪工作以惩治贪污腐败为主,关注外在的“治标”工作,同时兼顾相应的预防和“治本”工作;廉政文化建设以预防贪污腐败为主,关注内在的“治本”工作,同时兼顾相关的惩治和“治标”工作,由此看来,反贪工作和廉政文化建设同属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在逻辑体系上具有高度的互补性,互有侧重而又互相补充,互不相
6、同而又互相促进。 二、职能的科学定位 在理清反贪工作与廉政文化建设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应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总体原则,结合反贪工作实际,自觉、理性、科学地找准自身在参与廉政文化建设中的相关职能和角色定位,既不能缺位,也不能错位,更不能越位。 (一)发挥“以办案为中心”的核心职能,努力成为廉政文化建设的坚实保障者 文化有正面文化也有反面文化,有积极文化也有消极文化,有先进文化也有落后文化。廉政文化以先进的廉政理论为指导,以先进的廉政思想为核心,以先进的廉政制度为基础,以先进的廉政文学艺术为载体,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广播的文化知识和丰富的社会实践,是一种正面4文化、积极文化和先进
7、文化3,应该受到尊重、呵护和保障。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处在反腐倡廉的第一线,其核心职能在于通过依法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发现、查办和惩治贪污腐败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应对贪污腐败案件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加大对贪污腐败案件的查办力度,不断增强法律震慑力,提升执法公信力,并且通过办案引导社会公众明辨是非荣辱,从而为廉政文化建设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可靠牢固的法律保障,营造了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奠定了比较厚实的群众基础,成为廉政文化建设的坚实保障者。 (二)发挥“以服务为动力”的边际职能,努力成为廉政文化建设的积极实践者 文化总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发展而发展、创新而创新、
8、进步而进步,它不仅表现出鲜明的传承性,而且表现出强烈的实践性,离开了传承和实践,没有了创新和创造,文化就会僵固、就会停滞、就会消亡。作为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廉政文化同样如此。廉政文化建设既要一脉相承又要与时俱进,既要不断实践又要注重创造,既要在内容上贴近时代要求,又要在形式上满足教育需求,从而不断增强廉政文化的亲和力、吸引力、渗透力、说服力和感染力。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应该成为廉政文化建设的积极实践者,通过发挥包括调查研究、法制宣传、犯罪预防等边际职能,不断学习、吸收、创造和发展廉政文化体系的主要内容,以一种主人翁的心态来关心、支持和实践廉政文化建设。 (三)发挥“以合作为重点”的社会职能,努力成为
9、廉政文化建设的有力传播者 文化无论是作为一种显性的社会现象,还是作为一5种潜在的社会准则,关键在于传播,离开了传播,文化就会逐渐失去其影响力、生长力乃至生命力,而廉政文化作为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样需要传播。尤其是伴随着全媒体时代的迅速发展,廉政文化建设更需要以积极的传播心态和视角,运用多元的传播方式和途径,突破各种文化的包围,以新颖的、独特的、正面的、积极的形象努力延伸和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从而完成廉政文化的大众化、社会化建构4。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作为廉政文化建设的主体之一,应当成为廉政文化建设的有力传播者,既注重通过加强与纪委、监察部门等的配合合作,又注重通过加强与媒体、网络运营商的沟通
10、交流,运用当今先进的传播技术手段,将已经实践和创造的廉政文化成果及时传播出去,不断扩大廉政文化建设的宣传力、影响力、感召力和动员力。 三、参与的路径选择 正如上文分析的那样,反贪工作和廉政文化建设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和统一性,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参与廉政文化建设应注重结合自身反贪工作的实际情况,科学、理性地分析和选择参与实施路径,采取积极有效方法,努力融入建设之中。 (一)融“廉政道德文化建设”于“反贪侦查办案工作”之中,树立廉政道德文化的新风尚 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办案工作不仅具有打击惩治功能,而且具有犯罪预防功能和警示教育功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及其侦查人员不能只是单纯地强调其打击惩治功能,而
11、应该全面看待其综合功能,注重将廉政文化教育活动引入到反贪侦查办案工作中来。在反贪司法实践中,往往有6被告人在法庭“当庭翻供” ,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可能就在于侦查人员在反贪侦查阶段忽视了对被告人的廉政文化教育和引导,只是机械地运用法律去惩罚,而忽视了运用道德去教育,犯罪嫌疑人在表面行为上认罪伏法,而在思想内心深处却反感抵触,从长远来看,这并没有起到反贪工作的全部功能,并且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反贪工作的执法公信力。因此,反贪侦查人员在办案实践中,尤其是在侦查讯问环节,不仅应注意运用刑事法律的强制力来惩治和规范犯罪嫌疑人的外在行为,而且更应注意运用廉政文化的道德力来教育和整治犯罪嫌疑人的内在思想,
12、促使犯罪嫌疑人真正从内心深入认罪伏法,逐步改变他们业已形成的腐败思想和不良的道德观念,重塑他们的心理和人格。由此来看,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及其侦查人员只是通过在反贪办案中采取“点”对“点”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廉政文化教育,但却将会在“点”对“面”的犯罪预防方面获得良好效果。 (二)融“廉政制度文化建设”于“反贪综合业务工作”之中,促进廉政制度文化的新突破 制度文化作为文化整体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精神文化的产物,又是物质文化的产物,一方面构成了人类行为的习惯和规范,另一方面也制约或者主导了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的变迁 5。廉政制度文化本身就是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规章和制度等理论成
13、果的形式表现出来。廉政制度文化建设不仅有力促进了廉政文化的形成和发展,而且也为廉政文化的其他成果提供了坚实保障。因此,检察机关反贪部7门要想深入地参与到廉政文化建设之中,就不能忽视通过自身综合业务工作来积极推动廉政制度文化建设。具体来讲: 一是通过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帮助涉案单位完善廉政制度文化建设,即反贪侦查人员在办案之后通过对个案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认证排查涉案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并且在此基础上,结合涉案单位的廉政风险点,提出有价值的廉政文化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二是通过加强调查研究,为党委和政府完善廉政制度文化建设建言献策,即反贪侦查人员通过对类案的整理、分析和总结,找出带
14、有行业性、规律性、制度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向党委和政府提交关于廉政文化制度建设的情况反映或者调查报告,为廉政文化制度建设提供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素材;三是通过进行法制宣传,为廉政制度文化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即反贪侦查人员通过对辖区内重点领域、行业和单位进行法制宣传,注重宣讲有关职务犯罪的法律常识,并且将廉政文化制度建设的有关内容融入之中,引导社会公共破除对一些所谓贪污腐败“潜规则”的迷信,树立对廉政制度文化的尊重和信赖,为廉政制度文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三)融“廉政物质文化建设”于“反贪社会公益工作”之中,推进廉政物质文化的新发展 廉政文化建设并不是抽象的,而是具有鲜活的物质表现形式,廉政物质
15、文化就是廉政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物质化成果。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应通过开展与反贪相关的一些社会公益工作,不断丰富廉政物质文化建设内容。具体来讲: 8一是促进廉政文化物化传播。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参与廉政文化物质建设,就应当针对廉政文化的传播需求开展相关工作,通过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自媒体等多元化的传播渠道和形式,及时进行典型案例讲解剖析、查办案件相关进展情况、发布廉政文化资讯等,提高廉政文化活动的参与率。一方面,通过加强与电视台、电台、广播、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的沟通、协调和合作,通过开辟廉政文化专栏、廉政文化专谈等形式,将自身所拥有的廉政文化资源呈规模化、系统化、长效化的方式传播出去,从而在深度上不断增
16、强廉政文化建设的传播力;另一方面,通过积极自觉规范运用微博、微信、QQ 等自媒体,将自身所拥有的廉政文化资源呈碎片化、精细化、微小化的方式传播出去,从而广度上不断扩展廉政文化的传播面,进一步促使廉政文化建设的传播方式朝着动态化、立体化和高效化方向发展。二是创建廉政物质文化品牌。检察机关应当打造具有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特色的廉政文化品牌,通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廉政文化传统和建设成果,促成廉政文化品牌的形成,促使廉政文化朝着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方向发展,充分发挥廉政文化品牌的扩散效应、放大效应以及引领效应,比如国家工商总局于 2008 年批准了苏州市“廉石”商标,苏州廉政教育有了正式的注册商标,并且在廉政文化品牌的发展中不断衍生出与之相关的 20 多个系列品牌,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注释: 1参见张润枝:关于廉政文化建设的思考 ,载理论前沿2004 年第 22 期。 92参见朱孝清:中国检察若干问题研究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年版,第 36 页。 3刘峰岩: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推动反腐倡廉工作 ,载中国监察2006 年第 13 期。 4参见张铭智:传媒文化环境下廉政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载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 年第 17 期。 5参见曾小华:什么是制度文化 ,载中共杭州市党校学报2001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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