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编制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时,根据需要可以同期编制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和轨道交通土地资源综合开发专项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应当划定线路两侧的规划控制范围,综合明确建设控制条件;轨道交通土地资源综合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互协调。 ”第二款修改为:“规划确定的 轨道交通用地和土地资源综合开发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对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网等建设项目,因技术、建设时序等因素可能对轨道交通建设产生不利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
2、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含地下空间),依法向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轨 道交通用地和土地 资源综合开 发用地范围以及空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法享有商业资源的综合开发经营权。“对 与 轨道交通工程必须统一实施的开发项目,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实施综合开发,相关手续应 2 当统一办理。综合开发所得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按照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按照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
3、、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持无效车票乘车或者持单程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站的,可以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对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可以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对持伪造证件或者车票乘车的,可以加收线网最高票价十倍的票款。对有上述行为的乘客,可以将其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五、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因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而增加轨道交通 设施和运营安全保护、监测措施的,所产生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 ”六、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保护区内出现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形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告
4、知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整改;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情形严重的,可以报告市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七、删去第五十二条。 3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修正案(修改前后对照稿)第十一条 编制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时,根据需要可以同期编制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划定线路两侧的规划控制范围,明确建设控制条件。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对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网等建设项目,因技术、建设时序等因素可能对轨道交通建设产生不利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一条 编制轨道交通
5、近期建设规划时,根据需要可以同期编制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和轨道交通土地资源综合开发专项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应当划定线路两侧的规划控制范围,综合明确建设控制条件;轨道交通土地资源综合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互协调。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和土地资源综合开发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对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网等建设项目,因技术、建设时序等因素可能对轨道交通建设产生不利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 4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含地下空间),依法向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6、在轨道交通用地范围以及空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法享有商业资源的综合开发经营权,对与轨道交通设施在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必须统一实施的开发项目,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实施综合开发。综合开发所得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结合车辆段、停车场等设施实施的开发项目,需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所得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含地下空间),依法向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轨道交通用地和土地资源综合开发用地范围以及空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法享有商业资源的综合开发经营权。对与轨道交通工程必须统一实施的开发
7、项目,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实施综合开发,相关手续应当统一办理。综合开发所得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第十三条 按照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按照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四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证乘车。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补第二十五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证乘车。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补 5 交超程部分票款;在轨道交通付费区停留超出规定时间的,应当按照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超时票款。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
8、、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可以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闸机的,按无票乘车处理。对有上述行为的乘客,可以将其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七日内办理退票手续。交超程部分票款;在轨道交通付费区停留超出规定时间的,应当按照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超时票款。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持无效车票乘车或者持单程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站的,可以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对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可以
9、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对持伪造证件或者车票乘车的,可以加收线网最高票价十倍的票款。对有上述行为的乘客,可以将其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七日内办理退票手续。第三十六条 实施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建设、第三十七条 实施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建设、 6 运营安全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活
10、动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评估作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备案。评估认为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运营安全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活动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评估作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备案。评估认为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因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而增加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保护、监测措施的,所产生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第三十七条 保护区内建(构)筑物、种植物出现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形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整改;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第三十八条 保护区内出现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形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整改;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情形严重的,可以报告市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7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无票乘车、持无效车票乘车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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