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的体制性优势分析【摘要】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在世界的职业教育体系中处于领先地位。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经过了接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形成了完备的法律框架、成熟的运行机制,为德国经济的崛起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实践型技术人才。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与德国经济相辅相成、形成了正面激励和上升循环。本文着重分析了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的体制性优势。 【关键词】德国;双元制;体制 双元制职业教育(Duales System)是一种由职业学校与培训企业合作共同培养人才的教育模式。是德国教育系统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在世界的职业教育体系中处于领先地位。 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在德国由来已久,但“双元制”这一名称在
2、1964 年才真正出现,在德国教育委员会颁布对职业培训和职业学校的鉴定中的第一次使用了这一概念。随后 1969 年颁布的德国职业教育法真正确立了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在德国教育体系中的地位。 德国的职业学校最早起源于宗教改革时期的星期日学校,在星期日学校中学员可以补习文化知识,后星期日学校发展成为补习学校。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补习学校演变成为行业补习学校。行业补习学校对师傅培训和企业培训形成了补充,并带有了现代双元制职业教育的特征。创办于 1708 年的“数学机器实科学校”和 1747 年在柏林开设的“经济?数学实科学校”成为面向平民的首批实科学校,后发展成为地方工业2学校和实训工场。随着生产的扩
3、张,各企业对熟练技术工人的需求在上升,职业学校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职业学校的数量和涉及门类都在急速扩张,特别是二战后德国经济奇迹中制造业的急速扩张,最终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德国职业教育体系。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主要有以下体制性优势。 一、完备的法律框架 职业教育体系中各主体的协同运作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来加以规范。对职业教育体系实施立法,同时可以保障雇主、雇员、行会等各社会各界对职业教育体系的参与权、影响力以及特有权益,因而可以增强各方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德国对职业教育体系进行立法起步较早,为德国职业教育体系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框架。 德国职业教育体系的法规建设主要经历了以下时期:
4、(一)草创时期 早在 1837 年当时的萨克森即颁布了规定,要求 15 至 18 岁的青少年接受职业义务教育。1845 年及 1849 年普鲁士发布并修订了工商条例 ,规定只有同业公会的成员才能够招收学徒,并对考核规则进行了细化。1869 年普鲁士颁布了北德意志联邦工商条例 ,规定未满 18 岁的学徒需进入补习学校进行学习,这是第一次从法律上出现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的运作方式。1871 年俾斯麦统一德国前后德国又制定了一系列职业教育法规,如工商业管理条例 、 行业条例法 、 商业法等,赋予未成年学徒以接受职业义务教育的机会以提高学徒的基本文化素质。进一步强化并细化了行会、工商会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
5、,确立了职业教育在3德国教育体系中的传统地位。 帝国学校义务教育法 。1937 年 10 月 29日德国颁布了帝国学校义务教育法 ,建立了完备细分的职业学校制度,规定了企业职业培训需要职业学校的教育作为补充。 (二)成形时期 联邦德国建立后,发布了一系列管理条例,如 1953 年出台了综合性的职业培训条例,1968 年联邦政府通过了联邦各州专科学校发展协议 。1969 年 8 月 14 日,德国正式颁布了联邦职业教育法 ,首次以国家法的形式确立了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中职业学校的义务教育性质,德国现代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得到全面制度化和法制化,确保了实践和理论并举、企业和国家共担责任的双元制职业教育
6、体系的法律框架基本上成形,对职业教育的合同签订、合同双方的义务权益、职业教育的形式与期限、职业教育的监督与控制、职业培训的考核等问题做了全面和原则性的规定,成为联邦范围内职业教育的统一的法律依据,因而也被称为是现代职业教育的基本法。随后联邦职业教育法的相关配套措施陆续出炉,如培训教师资格条例 、 手工业条例 、 青少年劳动保护法等,这些措施弥补了联邦职业教育法的不足,细化了职业教育的具体操作细则,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来源、运作管理、培训种类、培训标准等方面做了详尽规定,规定了受训者在培训期间必须有获得津贴的权力,对受训者的休假、劳动时间等权益规定了细则,为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构建了一个更加周密的法律
7、框架。1981 年联邦德国政府颁布了职业教育促进法 ,以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联邦职业教育法 。 职业教育促进法第一次提出了职业教育政策的制定应该以满足培训岗位需求为目标,以4让职业教育成为年轻人成功进入社会提供跳板。 二、成熟的运行机制 (一)机制特征 德国的学校体系与中国不同。德国的小学为四年期,小学之上设有文理中学(Gymnasium) 、实科中学(Realschule)以及完全中学(Hauptschule) 。小学毕业后,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以成绩为依据对小学生毕业生进行了分流。文理中学的学生成绩较好、理论思维能力好,文理中学毕业后相当于中国的高中毕业、未来主要进入大学等高校学习。实科
8、中学和完全中学的学生往往更倾向于具有实践性,实科中学和完全中学的毕业生相当于具有中国的初中毕业文凭,未来主要接受一般为期三年的职业教育,成为产业工人或者从事售货员厨师等行业。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德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教育形式,其中每年超过半数以上的中学毕业生提供接受双元制职业教育培训。 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中企业的培训费用主要由企业自身筹集。但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归属于义务教育范畴,因而国家也对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投入了巨额资金。职业学校的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州政府的公共财政预算,由区政府或市政当局主办的职业学校原则上职业学校的人事成本由州政府承担,基础设施费用、修缮开销以及设备构成成本等办学经费由地方
9、支付承担。私营的职业教育机构也可以得到国库的财政支持。总体而言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的资金来源有企业自筹、国家转移支付以及私人资助。国家转移支付除了包括国家对职业学校的直接拨款外,还包括国家通过为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而构成的间接资助,即国家可5以给予企业用于职业培训方面的资金以税收优惠,允许这部分资金可以从计税基数中提前扣除,如包括即时扣除款、固定扣除款、社会福利优惠款等。 职业教育合同在企业与申请者之间订立,企业对学生实施培训,受训者为其付出的劳动得到对应报酬,这是一种企业的经济活动,因而属于私法范畴。而职业教育的相关法律和规章则属于政府管理的公法领域。属于私法领域的企业和个人行为,和属于政府管
10、理的公法领域的职业教育法律和规章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中被融合于一个体系内。这意味着两种不同的法律模式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中实现了协调与统一。 (二)运行特点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随着经济的发展自然产生,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完善,与德国的经济发展、产业政策、文化氛围、社会社会深度融合,最终形成了符合国情、极具特色的职业教育体系。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以企业为主体、以提高受训者的实践能力为导向、以各实践主体的深度参与为基础,提高了劳动者的素质,提高了产品的质量,极大的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1.企业主体 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中,企业相对于职业学校而言处于主体地位,以企业主导的实践技能培训为主体,职业学
11、校提供的理论教育作为补充。BBIG 第一条规定,企业应该对受训者传授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即由职业教育大纲计划规定的“职业操作能力” ,为受训者提供职业初体验的机会和个性化的培养,并保护受训者免受职业伤害。企业根据行业6需求和自身发展需要,制定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方向和培训岗位数,职业学校的任务是在服从企业培训要求的前提下实施普通知识教育和专业教育,以满足企业对特定人才的需求。企业参与职业学校的相关专业建设工作,由企业代表和学校老师共同制定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并监督其实施。职业学校需要将理论与实践相衔接、深化企业培训中的专业理论,根据企业的需求调整课程的内容和授课节奏,企业对职业学校的高参
12、与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实训效果。 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受训者一般情况下需先自己或者接受劳动部门的中介服务,选择在一家企业申请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培训资格,受录取并签订相关职业培训合同后,按照企业的规定,到企业相关的职业学校报到,这一模式被称为订单式培养。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下,受训者交替接受实践训练和理论学习,即在企业培训 1-2 天后再到职业学校学习3-4 天;或以周为单位实行在企业和职业学校间的学习交替。也可将实践训练和理论学习相结合,即采取学校学习一年后再到企业学习两年的模式。原则上,双元制受训者有 2/3 的时间留在企业接受培训,另外 1/3 的时间则是留给学校进行理论培训。 培训企业大多设有培
13、训人员,大企业在企业内部设有培训车间或学习岛、模拟公司等培训场所,没有设置培训设施的中小企业或者对部分本企业不具有培训能力的职位可以让待训者在跨企业培训中心接受培训,或者委托其他企业代为培训。在培训期间,企业需支付给受训者培训津贴,一般培训津贴随受训者受训年数的增加而上升,到受训最后一年达到最高值。职业学校则没有为学生提供津贴的义务。 72.实践导向 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以实践为导向,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体系设置、教学目标设定、课程安排、时间分配、教学方法、都体现出了“为未来工作而学习”这一特征。重视学生未来职业的应用型实践技能培养,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兼顾了企业与职业学校的优势,将企业提供实践技能培训
14、和学校提供理论培养相结合,让实训老师和理论老师共同执教,提供实践职业技能知识和理论知识培训,体现出了很强的实用性和技能型特征。培训企业根据岗位需求安排教学内容,根据教学内容安排不同的教授场所,实现了实践与教学的紧密结合。 学生以学徒和学生双重身份获取知识,以掌握进入开始职业生涯所必须的的基本能力。将学徒和学生两种身份相结合,使得受训者从被动的接受知识传授转变为能动的操作,有助于将实践职业技能知识和理论知识培训相结合,有助于受训者的理解力和动手能力的提高,使得受训者掌握较为熟练的技能技巧的同时也可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能够较好地满足职业和个人未来发展需求。 注重技能实训的职业教育形式一方面可以让
15、受训者接触到实际使用的生产设施,将生产和教育紧密结合,受训者在实践的同时也可以为企业提供流动产品,降低了企业提供职业教育的成本,另一方面可以保证学生的学习与生产实践保持同步,防止教授课程内容陈旧、造成职业教育资源的浪费。培训企业也可以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调整培训的内容,保持受训者的整体实践水准。 通过双元制职业教育,受训者一方面掌握了必须的专业理论知识,8另一方面熟悉最新的工艺和操作技能、应用能力强,而且在企业实训中受训者对企业文化、工作规范、企业对员工的职业要求有了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培养了实践操作中的群体观念和协调能力,与无实践操作经验的理论培养人群相比具有很强的复合型能力优势,能够零培训上岗
16、,因而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文凭持有者往往非常受企业的欢迎,70%以上的受训人员为培训企业留用,成为直接通向生产岗位的教育形式。 3.各方参与 经过历史的沿革,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最终形成的是由社会众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多元多层次管理体制。BMBF、州政府、劳工署、经济界、行业协会、各类公共部门相互结合、共同管理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中职业学校的立法主权在州,因而由属于州级事务,但企业培训作为经济事务其管辖权归属于联邦。因而双元制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两个法律管理主体融合于一体,需要两个法律管理主体的共同协作。各级政府、经济界、工会、行会之间架起了社会和政治组织的合作桥梁,形成了一个相互协
17、调的管理框架,可以既考虑到劳动力市场现实需求和发展前景,又兼顾到企业和受训者的需求。例如在双元制的课程开发问题上,首先由 BMBF 下属的联邦职业教育研究院制定课程标准,然后由州政府、行业协会、经济界代表等进行共同表决通过后,再由企业和职业学校按照共同标准制定相应的培训条例和教学大纲,继而招聘老师实施培训。 行会(Kammer)作为德国一个古老的经济管理组织,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职业教育发展初期,行会主要起到一9个自发的规范作用。除了管理培训的质量水平之外,行会还需要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进行审查,防止没有学徒经验的人从事相关行业,造成行业供大于求,形成恶性竞争。现代德国行
18、会的作用主要在于资格认定和争端仲裁等方面。德国有接近 500 个地方行会,主要对提供职业培训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和奖惩、对提供职业培训的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核、根据职业教育大纲计划对受训学员进行考核并发放证书。双元制的职业教育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由不同主体承担,这保证了培训的水准和考核的公平性。 表 1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的双元特点 主体 企业 职业学校 受训者身份 学徒 学生 教学内容 实践技能培训 理论培养 授课人员 实训老师 理论老师 监管主体 联邦政府、行会 州政府 经费来源 企业+政府转移支付 政府拨款 指导文件 职业培训条例 理论教学大纲 考试形式 实践技能考试 专业知识考试 所属法律范
19、畴 私法 公法 三、极强的更新能力 随着时代的发展,职业教育市场出现了新的特征和发展趋势,首先,随着德国国内人口出生率的下降,中学毕业生数量随之下降,导致申请者数量下降,而且学校毕业生的素质层次不齐,整体水平下降,让德国没有能够申请到职业培训岗位的年轻人数量增加;其次,职业教育的岗10位出现了供求不匹配的问题,许多职业教育岗位无法找到水平合适的申请者,出现了大量职业教育岗位空置的现象,许多企业后继无人;再次,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发展以及德国加大对外投资,德国国内经济面临产业结构的调整,高技术岗位如研发部门留在德国或转回德国,而低技术产业转向海外,使得德国国内制造业岗位下降,而服务业岗位数量上升,德
20、国的产业结构出现了转移,导致了就业岗位性质和要求的改变。为了应对以上问题,德国职业教育体系积极进行改革。 为应对现代经济的高科技化需求,2004 年 BMBF 对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进行了修订,提出新的职业培训条例 ,对培训的形式进行了更新与结构调整,对不同职业工种的培训内容、职业侧重做了及时的调整,以增强双元制职业教育新形势下的实用性。2005 年 2 月 18 日德国议会通过了对职业教育法进行的修订,这次修订强调了企业内和跨企业的职业教育的同等重要性,以降低企业提供职业教育岗位的成本,并防止受训者在单个企业接受职业教育所造成的知识结构的狭隘性,更好地应对社会高科技化的发展需求。并强调了“企业及企业以外的公共事业机构、家政服务机构和自由职业者”提供的职业教育具有类似的重要性,以丰富职业教育的形式,为服务业产业提供职业教育提供合法性。这次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还提出为每位青年人提供同等的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不能因为个人的能力、出身、经历、种族或地域限制而造成职业教育机会的不平等,以帮助青年人更好地融入社会。 历经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完善,德国最终确立了完善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法律框架,并在新形式下,对双元制职业教育的相关法规不断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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