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浅议医师多点执业背后的法律风险摘 要 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推开后,全国各地试点城市均出现了“叫好不叫座” 、 “遇冷”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医师多点执业背后潜存着非常多的法律风险,本文针对这些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 医师 多点执业 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赵永云,上海大学法学院 2010 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85-02 随着越来越多的省份陆续颁布医师多点执业试行通知和管理办法,但是实践中却并未取得预想的效果, “医师多点执业叫好不叫座” 、 “医师多点执业频频
2、遇冷” 、 “医师遭受分身瓶颈” 、 “媒体热、医院冷”等等报道频频见诸报端,医院、医生和患者一方面对医师多点执业满怀期望和欣喜,一方面又对医师多点执业持观望、犹豫态度,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陷入尴尬困境。 究其原因,医师多点执业在我国仍处于改革试验阶段,相关配套制度没有跟上,立法上更是处于空白。医师多点执业作为一项新政策,如果没有法律层面上的规范和支撑,必将存在很多隐患和风险,最终阻止新政策本身的推广,因此,本文意图对医师多点执业背后的法律问题做2一个系统的研究分析,并在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医师多点执业政策顺利推广提供有益的帮助。 一、我国医师多点执业的立法现状 目
3、前,我国关于医师执业的法律规定有执业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管理的规定等,199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四条同时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执业医师法明确了医师必须在唯一的一个注册执业地点执业,为禁止多点执业和“走穴”提供了法律依据。1999 年 7 月 1
4、6 日卫生部颁布第 5 号令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虽然规定了:“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但是,之后一直没有将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2009年 4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意见中首次提出“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 ”?2009 年 9 月,卫生部下发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引导医师合理流动,并鼓励医师主动自愿到基层和农村多点执业。 二、我国医师多点执业的立法不足 (一)医师多点执业没有从法律上予以认可,缺乏合法性根据 3尽管目前有关文
5、件鼓励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而且各地也逐渐推开试行医师多点执业,但是截至到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真正认可医师多点执业的法律,根据法律的位阶效力,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因此,执业医师法只要还没有被修改或废止,医师多点执业仍旧是法律禁止行为,如此,医师多点执业必然面临合法性质疑。 (二)医师多点执业面临众多法律问题没有解决,缺乏可操作性 医师多点执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改革,必然面临着众多的障碍和困难,其中不仅涉及到政策问题,更是涉及到法律问题以及医院的人事改革方面的困难,如:多点执业中医师和原医院和第二、第三执业医院的关系属性,多点执业医生同时与多个医院的关系是除了与“原医院”是聘用关系外,同时与其他
6、多个医院要么劳动关系、要么雇佣关系、要么承揽关系、要么委托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下各方的权利义务不相同;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也不同;当然,也有部分医生走出原有的体制成为自由执业者,他们同时与多个医院形成松散型的合同关系,例如,或雇佣关系或承揽关系或委托关系等。另外还有多点执业中的监管及风险防范等等一些列法律问题。医师多点执业面临如此众多的法律问题尚未解决,导致实际推行医师多点执业缺乏可操作性,医师和医院都心存疑虑,不敢申请医师多点执业。 三、医师多点执业背后的法律问题探析 (一)多点执业医师与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 关于多点执业医师与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无论是学者还是实
7、践中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和医院,基本上一致认为应该是合4同关系,但具体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或者承揽关系,亦或是委托关系,则没有统一的说法。而且,不同的合同关系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更是不同。当然,也有部分医生走出原有的体制成为自由执业者,他们同时与多个医院形成松散型的合同关系,例如,或雇佣关系或承揽关系或委托关系等。多点执业医师与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是解决其他问题的关键,不仅涉及到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等问题,而且还涉及到医院的人事改革和管理问题等。 (二)多点执业的医师责任能力问题 医师多点执业极可能会大大增加医疗风险,然而,一旦产生医疗事故
8、和医疗纠纷,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可能将面临经济赔偿,有时甚至是巨额赔偿,这对于个体医师无疑是沉重的负担甚至是难以负担。而且,患者的身体甚至生命在遭到医疗损害后,不能得到适当的赔偿,容易引发医患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因此,多点执业的医师责任能力问题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三)医师多点执业中的竞业问题 在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竞业限制首先是指禁止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私自转移病人。医师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难免会出现某些个别医师为了一己之力而不顾患者利益将接诊的病人转移至其他执业医院,从中获取更多的利益。另一种情形就是泄露技术秘密,尽管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
9、法不授予专利,但是对于医院的某些配方、自己独创的管理流程等技术秘密,法律还是给予一定5程度的保护的,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如果为了一己私利,无视医院的合法权益,将技术秘密泄露给其他执业医院,必然违反了竞业禁止的义务。 (四)医师多点执业中的法律监管问题 放开医师多点执业可以使医师获得更加可观的经济收入,某些医德不高的医师极有可能基于自身的趋利行为,将医生“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抛之脑后,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而不顾医疗质量和职业道德,将多点执业当成谋利的渠道,借助自身的医疗权利和技术大肆的圈钱,导致医疗秩序混乱和医疗纠纷大增,甚至引起社会群体纠纷和矛盾,人民的医疗健康失去保障,因此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管
10、极为重要和迫切,关系到医师多点执业的成败。 四、完善我国医师多点执业的法律思考 (一)加快医师多点执业的相关立法和修订 实施医师多点执业首先要从法律上解决其合法性问题,一方面,我们需要加快推进执业医师法的修订工作,使医师开展多点执业有法可依,明确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消除医师执业背后的法律风险和隐患,使医师放心大胆的申请注册多点执业,在更多的岗位上发挥余热。另一方面,我们应该继续出台一些医师多点执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的申请条件、实施程序、监管办法、责任分担等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确保医师多点执业有条不紊的推行。 (二)推进医疗机构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
11、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必然将打破医院原有封闭的行政管理体制和人6事制度,使医师由“单位人”转变成“社会人” 。所以,我们必须不断的推进医疗机构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打破医疗人才自由流动的障碍,让医师逐渐的从“单位人”过渡到“社会人” ,才能真正的使医师多点执业落到实处。然而,医疗卫生行业有它的特殊性,多点执业也不是毫无限制的,必须纳入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之中。 (三)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我国实施医师多点执业,必须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甚至强制多点执业医师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为医院和医师解决后顾之忧,也使患者的合法权利能得到充分及时的救济。医疗责任保险是指, “承保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由于
12、过失而发生医疗损害造成病人病情加重、死亡或伤残的经济赔偿责任。在发达国家,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主要的业务来源,几乎包括了全部医疗、健康领域及所有医疗服务团体。 ”?至于多点执业医师如何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我们可以向国外其他国家学习借鉴,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医师分别同时加入多个执业医院,由医院负责统筹集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第二种方式是,多点执业医师以个人的名义在保险公司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当医师在任何一个执业医疗机构发生保险事故时,都由保险公司赔付。 (四)建立医师执业竞业限制制度 对劳动单位忠诚,严格保守劳动单位的商业秘密,自觉维护劳动单位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位劳动者的义务。医师作为特
13、殊的劳动者也应当自觉地维护各个执业医院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利益。因此,对医师私自转移患者的行为和医师泄露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侵害执业医院合法权益的7行为,法律应该予以明令禁止,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也应当不断的加强监管和惩罚力度,同时不断加强医师的医德教育,不断提高医师的医德水平和个人修养。另外,医师在与各个执业医院签订合作协议时,也应当明确约定相关的竞业限制。 (五)加强医师多点执业的法律监管 首先,严格医师多点执业准入制度。并不是任何医师都可以申请多点执业,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包括地域标准、职称标准、医疗技能标准、学历标准、身体健康标准、时间精力标准、医德标准等,以确保医师多
14、点执业过程中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其次,建立严格统一的医师执业监管和考核评价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加强对多点执业活动的行业监管,避免医疗人才的无序流动,以免影响正常的医疗和科研工作。再次,制定透明的分配办法。医师开展多点执业获得的收入必须纳入到税务部门的监测之中,避免医师偷税漏税的行为。 (六)明确医师多点执业的合同性质及责任承担 合同性质不同,医师和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不同,发生医疗纠纷后,各自应当承担的医疗责任更是大有不同,因此,多点执业医师与聘请医院在签订协议时,不仅要明确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薪资待遇、聘请期限、科研成果的归属以及违约责任等等之外,还应当明确合
15、同的性质,以及在多点执业过程中一旦发生医疗侵权纠纷时,医师、多点执业医院和原医院各方应当如何分配损害赔偿责任等,避免发生医疗侵权纠纷后,各方互相推诿责任,损害患者、医师和医院8的合法权益,最终导致医师无法继续多点执业。 注释: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 ?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522 页. 参考文献: 1徐正东,刘博.医事法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11. 2强美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3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4谢增毅.劳动法的比较与反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5郑尚元.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前沿问题.2011. 6王继红.医改方案视野下的医师多点执业研究.中国医学伦理学.2010. 7彭媛媛,邓世雄.我国实施医师多点执业的法律研究.医学与哲学.2009. 8徐江.医师多点执业的侵权法问题.医院院长论坛.2010. 9王章泽,祝芳芳,杨金侠.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思考.中国医院管理.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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